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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2020年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5-25 09:10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灵璧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灵自然资规征启[2020]12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灵璧县2020年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灵城镇庄陈社区(庄陈村)、山西村、山南社区(山南村)、南姚社区(南关村)、西关社区(西关村),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罗河社区(灵城镇罗河村)、刘尧社区(虞姬乡刘尧村),杨疃镇光明村境内集体土地25.2975公顷,其中农用地25.2975公顷(耕地24.384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一:位于灵城镇庄陈社区(庄陈村)境内,东至绿地,南至吴沟,西至绿地,北至吴沟。

地块二: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灵城镇庄陈社区(庄陈村)境内,东至道路,南至庄陈社区居民点,西至磬山北路,北至十里社区道路。

地块三:位于杨疃镇光明村境内,东至龙山大道、耕地,南至耕地,西至道路,北至磬云山大道。

地块四:位于灵城镇山西村、山南社区(山南村)境内,东至山西村耕地,南至老凤河,西至山西村耕地,北至良种场农村道路。

地块五:位于灵城镇山西村、山南社区(山南村)境内,东至山南社区耕地,南至职高,西至山南社区耕地,北至山西村耕地。

地块六:位于灵城镇山南社区(山南村)境内,东至耕地,南至钟灵大道,西至职高,北至沟渠。

地块七:位于灵城镇山南社区(山南村)境内,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党校,北至钟灵大道。

地块八:位于灵城镇南姚社区(南关村)、经济开发区罗河社区(灵城镇罗河村)境内,东至凌山路,南至界洪河路,西至阳光小区,北至南姚社区耕地。

地块九: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虞姬乡刘尧村)境内,东至耕地,南至居民点,西至居民点,北至居民点.

地块十:位于灵城镇庄陈社区(庄陈村)境内,东至国有建设用地,南至道路,西至耕地,北至国有建设用地。

地块十一:位于灵城镇西关社区(西关村)境内,东至沟渠,南至罗河路北侧耕地,西至耕地,北至居民点。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及省有新标准的按照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4000、13200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 26250、24750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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