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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和)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8-07 16:03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王*和

我局于2020717对你户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未经批准,于201912月擅自占用灵璧县朝阳镇嶂渠村平山组南527.0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塑料制品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5.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6.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073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七)项和《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27.00平方米土地;

2. 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26.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 并处罚款人民币1054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凭借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诉讼时限为15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灵璧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0557—6666908

   址:灵璧县开发区罗河居委会南20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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