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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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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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灵农(农药)罚〔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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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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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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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 |
2025年5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灵璧县某某农资店内有磷化铝农药共10瓶。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2025年5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磷化铝”10瓶进货价格25元/瓶,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5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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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磷化铝”10瓶; 2.罚款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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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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