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5年6月 2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灵农(动监)罚〔2025〕2号
|
当事人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案
|
金某 |
|
金某 |
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接到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移交的线索(编号:LMY2025002):“2025年6月2日,生猪运输车辆苏NDC905从灵璧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庄装载生猪120头,检疫证明号:34500061091,载明的目的地:江苏省溧阳市某某畜禽机械化屠宰有限公司,2025年6月6日从安徽兽医系统查询核实,该承运人金某未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025年6月12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2025年6月2日,当事人从灵璧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庄装载生猪120头,到江苏省溧阳市某某畜禽机械化屠宰有限公司,当天到达目的地后,当事人未在三日内向启运地灵璧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2025年6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6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