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畜牧业生产分配意见》和《2025年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畜牧业生产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灵璧县2025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方案》。
一、任务指标
2025年全县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1.35万吨。
二、补贴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补贴条件
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县域内,获得“安徽省肥料登记证”资质;
2.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资质;
3.生产的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21农业行业标准;生物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884-2012农业行业标准;
4.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和生物有机肥,必须以我县畜禽养殖粪污为主要原料。
(二)补助标准与要求
每销售1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200元。各企业要安装监控设备,监控到车辆信息内容存入硬盘,以便验收人员随时查看,要求能看清地磅上的车辆全貌,尤其是车牌号,否则,不纳入推广销售数量计算。同时,要求诚信生产经营,严禁弄虚作假,只要发现一单造假,即取消当年补贴,下一年度也不再安排补贴指标。
三、补助程序
(一)补助方式。补贴资金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可以分批申请补助。
(二)材料申报。企业报送申报材料必须有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填写2025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度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6.购进粪污原料及辅料的单据或记录和车辆进场定位照片
7.销售单据。包括客户姓名、详细地址、购买日期、购买数量、运输车辆车牌号、客户联系电话;
8.运输车辆定位照片,低于10吨要一张在本场的经纬度照片;10吨以上要在本场和目的地的两张经纬度定位照片,都必须拍清车牌号,只拍车辆而看不清车牌号的不予补贴;
9.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检查验收。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查看销售单据、查看监控录像(没有监控录像的视为未销售),入户走访核实等方式进行验收。对10吨以上的用户全覆盖入户现场核查,对10吨以下的用户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四)资金拨付。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供肥补助公示无异议后,县畜牧中心报请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有序开展,成立灵璧县2025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全面落实2025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任务和要求。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畜牧中心要指导供肥企业与购买有机肥使用者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要消纳本县内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和秸秆资源。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使用有机肥,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畜牧中心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督导。供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要求,严控原料来源,强化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检测,保证产品质量,健全有机肥销售台账,同时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附件:1.灵璧县2025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灵璧县2025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
3.灵璧县2025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补助资金验收表
4.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