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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7月5日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章来源: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7-05 18:38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47 5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灵农(种子)罚〔20241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

 

灵璧冯庙镇某某农资店

 

 

唐某

2024320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灵璧县冯庙镇某某农资店销售的9805无标注检测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属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涉案种子抽样取证。20243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3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向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进一步核实了情况。经询问,当事人购进9805豆种8袋(6公斤/袋),销售价格为84.00/袋,货值金额672.00元,未销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613日。

 

2

灵农(种子)罚〔20242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

 

灵璧朝阳镇某某某农资店

 

 

张某某

2024320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灵璧县朝阳镇张某某农资店销售的京农科828标注检测日期是2022-11-XMJK,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05月。”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案种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43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3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当事人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李农资服务部共购进京某某828玉米种20袋,进货价格为28/袋,销售价格为40/袋,货值金额800.00元,销售5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66日。

 

3

灵农(动监)罚〔20242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

 

孙某某

 

孙某某

2023121日,本机关接电话投诉,前往涉案现场检查发现停靠在343国道与223省道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侧车牌苏GNXXXX货车运输122头未经检疫的生猪,经查驾驶员孙某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20231211日,本机关对江苏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立案调查。为了后期案件调查处理,2023127日,本机关将该案线索移送江苏省灌南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2024126日,本机关收到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函,称车牌为苏GNXXXX的运输生猪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孙某某,该车挂靠在江苏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有《车辆挂靠合同》证明由孙某某承担挂靠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孙某某也已承认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的违法事实,运输费用2600.00元。本案承办人员认为该案的违法主体应为孙某某,且已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孙某某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情况属实。

2024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经营该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货主夏某某供述货值金额为169300.00元,运输费用是26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08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530日。

 

4

灵农(屠宰)罚〔20241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

 

赵某

 

赵某

2024274时左右,本机关与灵璧县公安局和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灵璧县屠宰行业“强监管、保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年活动中,发现当事人在家中正在屠宰生猪并对外经营生猪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属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生猪和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先行登记保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421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未

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情况属实,并且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28日,本机关将该线索及动物产品猪肉1240公斤移送灵璧县公安局调查处理,当日,灵璧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案受理。202429日,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对2.8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灵公(森林)立字〔2024186号),2024418日,灵璧县公安局以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灵璧县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43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屠宰场有生猪27头(4385.80公斤)、已屠宰未脱毛猪459.20公斤、生猪产品1240.00公斤、铁钩35把、刀15把、开膛架4个、电子台称1台、铁盆1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屠宰场;

2.没收生猪27头(4385.80公斤)、已屠宰未脱毛猪459.20公斤、铁钩35把、刀15把、开膛架4个、电子台称1台、铁盆1个。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613日。

 

5

灵农(动监)罚〔20231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一案

 

夏某某

 

夏某某

2023121日,本机关接电话举报,称在343国道灵璧段罗圩小学附近停靠一辆(车牌:苏GNXXXX)运输没有检疫生猪的货车。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到举报人所称的地点巡查,发现在343国道与223省道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侧停靠一辆车牌为苏GNXXXX的运输生猪货车。经查,驾驶员孙某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请示在场的领导,经批准,对该批生猪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灵农(动监)登保〔20231号),当场询问孙某某该批生猪货主信息。

124日,该批生猪货主夏某某到本机关执法机构接受调查,经查,案发时当事人在山东省沂南县联赢生猪交易市场购进未经检疫的生猪122头,准备运往宣城市宣州区某某镇屠宰场,货值金额为169300元。当事人夏某某的行为,属于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2023126日,经领导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354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2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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