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4年 7月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灵农(渔政)罚【2024】 2号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案 |
张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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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
2024年3月24日,本机关联合泗县农业农村局在濉河虞姬镇、冯庙镇水域开展清理非法捕捞红虫船舶行动。现场发现5条装备有吸泵、柴油机、筛子等捕捞红虫设备的船舶停 在濉河水面上,其中1条船上有少量红虫。3月25日,本机关在濉河虞姬镇、冯庙镇水域附近张贴《关于处理涉嫌非法捕捞红虫船舶的公告》。3月28日,当事人来本机关认领其中的1条船只,并接受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红虫,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3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涉案船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月2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行捕捞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检验船舶作业性能的过程中有捕捞红虫的行为。4月8日,当事人委托谢某某全权处理此事。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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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灵农(渔政)罚【2024】 3号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案 |
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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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 |
2024年3月24日,本机关联合泗县农业农村局在濉河虞姬镇、冯庙镇水域开展清理非法捕捞红虫船舶行动。现场发现5条装备有吸泵、柴油机、筛子等捕捞红虫设备的船舶停 在濉河水面上,其中1条船上有少量红虫。3月25日,本机关在濉河虞姬镇、冯庙镇水域附近张贴《关于处理涉嫌非法捕捞红虫船舶的公告》。3月28日,当事人来本机关认领其中的1条船只,并接受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红虫,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3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涉案船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月2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行捕捞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检验船舶作业性能的过程中有捕捞红虫的行为。4月8日,当事人委托谢某某全权处理此事。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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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灵农(渔政)罚【2024】 4号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案 |
张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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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
2024年3月24日,本机关联合泗县农业农村局在濉河虞姬镇、冯庙镇水域开展清理非法捕捞红虫船舶行动。现场发现5条装备有吸泵、柴油机、筛子等捕捞红虫设备的船舶停 在濉河水面上,其中1条船上有少量红虫。3月25日,本机关在濉河虞姬镇、冯庙镇水域附近张贴《关于处理涉嫌非法捕捞红虫船舶的公告》。3月28日,当事人来本机关认领其中的1条船只,并接受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红虫,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3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涉案船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月2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行捕捞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检验船舶作业性能的过程中有捕捞红虫的行为。4月8日,当事人委托谢某某全权处理此事。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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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灵农(渔政)罚【2024】 5号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案 |
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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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 |
2024年3月24日,本机关联合泗县农业农村局在濉河虞姬镇、冯庙镇水域开展清理非法捕捞红虫船舶行动。现场发现5条装备有吸泵、柴油机、筛子等捕捞红虫设备的船舶停 在濉河水面上,其中1条船上有少量红虫。3月25日,本机关在濉河虞姬镇、冯庙镇水域附近张贴《关于处理涉嫌非法捕捞红虫船舶的公告》。3月28日,当事人来本机关认领其中的1条船只,并接受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红虫,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3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涉案船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月2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行捕捞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检验船舶作业性能的过程中有捕捞红虫的行为。4月8日,当事人委托谢某某全权处理此事。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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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灵农(渔政)罚【2024】6号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案 |
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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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
2024年3月24日,本机关联合泗县农业农村局在濉河虞姬镇、冯庙镇水域开展清理非法捕捞红虫船舶行动。现场发现5条装备有吸泵、柴油机、筛子等捕捞红虫设备的船舶停 在濉河水面上,其中1条船上有少量红虫。3月25日,本机关在濉河虞姬镇、冯庙镇水域附近张贴《关于处理涉嫌非法捕捞红虫船舶的公告》。3月28日,当事人来本机关认领其中的1条船只,并接受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红虫,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3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涉案船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月2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行捕捞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检验船舶作业性能的过程中有捕捞红虫的行为。4月8日,当事人委托谢某某全权处理此事。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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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灵农(粮食)罚【2024】 3号 |
当事人收贮生长期小麦一案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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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
2024年5月13日,本机关接到黄湾镇人民政府通报,称在本辖区内有收割生长期小麦,割青毁粮的。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本机关现场发现,在王某流转的承包地上有麦苗已被收割,经测量,被收割麦苗的地块面积为南北40米宽,东西57米长,共3.41亩。当日,本机关对王某和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所收割的小麦不是用于青贮的密植小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当日,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5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走访涉事地块附近群众,经群众证实,当事人收割的麦苗确实被附近群众拉去喂牛喂羊了,当事人与群众之间未发生交易。根据灵璧县小麦平均产量和小麦平均价格计算出毁粮价值为3014.61元。 |
处罚依据:依照《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9043.83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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