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3年5月 2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灵农(肥料)罚【2023】1号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一案 |
灵璧县渔沟镇某某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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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 |
2023年3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灵璧县渔沟镇某某农资经营部门店内正在销售的“大力士”炭吸附聚谷氨酸有机水溶肥(标称生产单位:河南远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净重:250g/瓶;聚谷氨酸≥10g/L;有机质≥80g/L;登记证号:农肥(2017)准字6943号;使用范围:玉米、小麦、水稻、棉花、豆类、马铃薯、高粱、葵花、花生、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烟草、牧草等多种作物)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与登记批准的不一致。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2023年03月23日,经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肥料200瓶,进货价格每瓶15元,销售价格每瓶20元,货值金额4000元,已销售12瓶,违法所得24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处罚依据: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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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灵农(肥料)罚【2023】2号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一案 |
灵璧县大庙乡卓某某农资门市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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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某 |
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灵璧县大庙乡卓某某农资门市部门店内正在销售的“大力士”炭吸附聚谷氨酸有机水溶肥(标称生产单位:河南远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净重:250g/瓶;聚谷氨酸≥10g/L;有机质≥80g/L;登记证号:农肥(2017)准字6943号;使用范围:玉米、小麦、水稻、棉花、豆类、马铃薯、高粱、葵花、花生、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烟草、牧草等多种作物)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与登记批准的不一致。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2023年03月24日,经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3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肥料840瓶,进货价格每瓶18元,销售价格每瓶20元,货值金额16800元,已销售30瓶,违法所得60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处罚依据: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9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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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灵 农(农药)〔2023〕1号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 |
灵璧县某某农资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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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 |
2023年1月13日执法大队接举报称:“浍沟镇李某某农资店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卖农药”。执法人员到举报人马某某家做了笔录随即到灵璧县某某农资店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李某某的引导下对其农资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农资店柜台内有:1、丰田牌吡虫啉(有效成分含量:2%、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159、生产企业:山东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规格:20克/包、生产日期:2022/06/22)4箱6袋(1.5Kg×8袋/箱);2、牙倍克牌高效氯氟氰菊酯(有效成分含量:2.5%、农药登记证号:PD20132655、生产企业:河北军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规格: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2/03/02)17瓶;3、田园无忧牌草甘膦异丙胺盐(有效成分含量:草甘膦30%、农药登记证号:PD20172471、生产企业:上海帅克(河南)化学有限公司、规格:200克/瓶、生产日期:2022/04/20)50瓶。没有发现举报人所购买的农药(草无踪瓶敌草快),当事人李建品也不承认销售该农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
依据: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1、没收 1、丰田牌吡虫啉农药4箱6袋;2、牙倍克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17瓶;3、田园无忧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50瓶; 2、罚款:7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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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开据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对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取证并提取其他相关证据等;当事人全程参与并确认签字。2023年2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又做了补充《询问笔录》,经调查取证证实:1、丰田牌吡虫啉农药从宿州市绿色植保公司购进6箱,进货价格是100元/箱,货值是600元,当事人叙述是自己承包土地使用,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进货票据,没有建立台账,剩余4箱6袋(1.5Kg×8袋/箱);2、牙倍克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是从河北该农药生产厂家直接购进的,共购进2箱(20瓶/箱),进货价格是200元/箱,货值是400元,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自己承包土地使用,没有进货票据,没有建立台账,剩余17瓶;3、田园无忧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是从宿州市周林农资购进的,共购进1箱(50瓶/箱),进货价格是400元/箱,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进货票据,没有建立台账,剩余50瓶。至此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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