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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文章来源: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14 16:06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

服务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服务窗口:北大厅89农业农村局窗口

联系电话:0557-2379027

  

一、 设定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 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局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局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审查:窗口在受理后将申请资料转交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材料审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必要时组织现场考核。
4.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审签后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书。
5.办结:县政务服务局农业农村局窗口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寄送或通知上门取件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受理条件

一、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 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 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1、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办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 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3、 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4、 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四、 申请材料

经营人员的学历复印件或者培训证明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五、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六、 承诺办结时间:

1个工作日

七、 业务环节及办理时限

受理

0.1

审查

0.5

决定

0.3

办结

0.1

八、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此项目不收费

九、 窗口电话:0557-2379027   监督电话:0557-237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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