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1年9月18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灵农(农药)罚〔2021〕9号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灵璧县大庙乡陈某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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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
2021年5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灵璧县大庙乡陈某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福星”(标称生产单位:上海生农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5日)作物增产套餐(内含有5种制剂),包装袋上印有小麦图案,其中3种制剂登记的农药使用范围均无小麦,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021年5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农药600袋,进货价格8.00元/袋,销售价格10.00元/袋,货值金额6000.00元,已销售108袋,违法所得1080.0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492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80.00元; 3、罚款13000.00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30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2 |
灵农(农药)罚〔2021〕7号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灵璧县冯庙刘某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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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 |
2021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灵璧县刘某农资经营部内正在销售的“黄金宝”套装农药,外包装上含有“小麦图形”和“高产、增产”等字样,其中2种制剂登记的农药使用范围均无小麦(“联苯菊酯”、“噻虫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021年4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5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购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300袋,购入价为5元/套没有销售,合计货值金额1500元。至此,本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00套;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29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3 |
灵农(农药)罚〔2021〕8号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灵璧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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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
2021年5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灵璧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保丰保收”(内含7种制剂)农药套餐,包装袋印有麦穗图形,其中5种制剂登记的农药使用范围均无小麦,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021年5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农药500袋(其中200袋已退回南京保丰公司),进货价格每袋3.00元,销售价格每袋5.00元,货值金额2500.00元,已销售90袋,违法所得450.0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10袋; 2、没收违法所得450.00元; 2、罚款5000.00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30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4 |
灵农(农药)罚〔2021〕11号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灵璧县朝阳镇张某农资销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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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
2021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灵璧县朝阳镇张某农资销售中心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瀚斯麦黄金”小麦杀虫控病增产解决方案(内含5种制剂),其中4种制剂登记的农药使用范围均无小麦,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021年5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农药800袋,进货价格3.50元/袋,销售价格5.00元/袋,货值金额4000.00元,已销售136袋,违法所得680.0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664袋; 2、没收非法所得680.00元; 3、罚款10000.00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30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5 |
灵农(种子)罚〔2021〕15号 |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 |
灵璧县大庙乡陈某某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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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
2021年5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灵璧县大庙乡陈某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鲁研106”(标称生产单位: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规格:4600粒/袋;生产日期:2021年01月7日)玉米种,属未审定品种;另外有5袋没有标签的大豆种(规格:25KG/袋),属销售假种子。2021年5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玉米种“鲁研106”(标称生产单位: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规格:4600粒/袋;生产日期:2021年01月7日)33袋,进货价格每袋40.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1320.00元;没有标签的大豆种5袋,进货价格9.40元/KG,未销售,货值金额1175.0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1、没收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33袋、没有标签的大豆种5袋; 2、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法律竞合特征,依照“从一重处”原则,罚款20000.00元。 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30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6 |
灵农(种子)罚〔2021〕18号 |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 |
灵璧县朝阳镇韩某某农资农资门市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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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 |
2021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灵璧县朝阳镇韩某某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在门市部东南角摆放200袋“隆平243”玉米种,其外包装没有标注审定编号、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计购进“隆平243”200袋,销售价格为55元/袋,结账时返利,货值11000.00元,未销售。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 1罚款6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30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7 |
灵农(种子)罚〔2021〕13号 |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 |
灵璧县冯庙刘某某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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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 |
2021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灵璧县刘某某农资经营部内正在销售的“郓豆1号”没有标注审定编号。2021年4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经营的“郓豆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郓豆1号”大豆种符合引种规定,已经引种,《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0号》已经公告,引种号为:皖引豆202100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当事人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大豆种56袋,进货价格50元/袋,销售价格55元/袋,货值金额3080元,未销售。至此,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
种类:罚款2000.00元。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30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8 |
灵农(种子)罚〔2021〕14号 |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进行推广、销售一案 |
灵璧县***农资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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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 |
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灵璧县***农资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邯豆15”(标称生产单位:嘉祥县俊豪种业有限公司;规格:5KG/袋)大豆种,属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大豆种“邯豆15”(标称生产单位:嘉祥县俊豪种业有限公司;规格:5KG/袋)大豆种90袋,进货价格每袋50.00元,销售价格按进货价,未销售,货值金额4500.0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 1.没收违法经营的大豆种90袋; 2.罚款20000.00元。 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30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9 |
灵农(种子)罚〔2021〕9号 |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进行推广、销售一案 |
灵璧县***农资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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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 |
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灵璧县***农资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华豆22”(标称生产单位:山东华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5KG/袋)大豆种,属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5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大豆种“华豆22”3袋,送给农户试种,无违法所得,市场询价50.00元/袋,货值金额150.0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 1.没收违法经营的大豆种3袋; 2.罚款20000.00元。 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30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10 |
灵农(种子)罚〔2021〕28号 |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 |
灵璧县高楼镇***农资门市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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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
2021年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灵璧县高楼***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华豆14”(标称生产单位:山东华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2月;规格:5KG/袋)大豆种未标注皖引种编号。2021年6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6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大豆种240袋,进货价格:50.00元/袋,销售价格:55.00元/袋,已销售24袋,货值金额13200.0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1.罚款1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1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11 |
灵农(种子)罚〔2021〕8号 |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 |
灵璧县禅堂街杨**农资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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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
2021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农资店内销售的“金豆99”大豆种没有标注审定编号。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2021年4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大豆种270KG,购入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格12元/KG,货值金额3240元,未销售。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罚款2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30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12 |
灵农(种子)罚〔2021〕10号 |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一案 |
灵璧县邹**农资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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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 |
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邹**农资店检查时,发现在该店靠西墙中间位置摆放“菏豆12”大豆种12袋(标称生产单位名称:济宁市圣祥种业有限公司;审定编号:鲁农审字【2002】012号;规格:10KG/袋),“郑1440”大豆种6袋(标称生产单位名称:河南丰田种业有限公司;审定编号:豫审豆20190010;规格:5千克/袋),审定区域均不包括安徽。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5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菏豆12”大豆种12袋,进货价格8.6元/KG,销售价格9.6元/KG,货值金额576元;“郑1440”大豆种6袋,没有付款,均未销售。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种类: 1、没收违法经营的大豆种18袋。 2、罚款20000.00元。 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30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13 |
灵灵农(药)罚 (2021)2号 |
灵璧县魏**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 |
灵璧县魏**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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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
2021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柜台南侧靠西位置摆放“金凯丰”套餐,经仔细查验核对:外包装袋上标注“保丰收”字样,包装袋上生产企业是江西劲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套餐内含6种不同制剂生产企业均不是江西劲农作物保护公司生产,其中4种制剂登记的农药使用范围均无小麦,因此判定该农药套餐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经营部内的8箱“金凯丰”套餐农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5月14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直接从该厂购买8箱“金凯丰”套餐,进货价格是4元/袋,拟定销售价是5元/袋。货值是4800元,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
种类:1没收“金凯丰”套餐8箱; 2、罚款5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14 |
灵灵农(药)罚(2021)3号 |
灵璧县杨疃镇**农资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 |
灵璧县杨疃镇**农资部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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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 |
2 021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农资部检查时发现:柜台内摆放“大丰收”套餐(每包内含6袋不同制剂,50包/箱;标称生产企业:上海沪联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齐星M2型我爱我稼小麦高产方案”(每包内含5袋不同制剂,标称生产企业:山东齐星农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经仔细查验核对:“大丰收”套餐有4种制剂登记的农药使用范围均无小麦。齐星M2型我爱我稼小麦高产方案”有4种制剂登记的农药使用范围均无小麦。这二种套餐包装都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农资部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农资部内的4箱“大丰收”套餐和103包齐星M2型我爱我稼小麦高产方案”农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该生产厂家共购进4箱(50包/箱)“大丰收”套餐,进货价格是4元/包,拟定销售价是6元/包,货值1200元,没有销售。“齐星M2型我爱我稼小麦高产方案”套餐共购进120包,进货价格是6元/包,销售价是8元/包,货值960元,现已销售17包,违法所得136元。 |
种类:1没收:(1)“大丰收”套餐4箱(50包/箱),(2)“齐星M2型我爱我稼小麦高产方案”103包; 1、没收“齐星M2型我爱我稼小麦高产方案”违法所得136元; 2、罚款10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15 |
灵灵农(药)罚 (2021)4号 |
灵璧县马海农资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 |
灵璧县马**农资经营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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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
2021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农资经营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柜台北侧摆放“峻鹏牌麦德宝小麦专用(套餐)”(套餐内含五包不同制剂),经仔细查验核对:该套餐包装盒上印有小麦图案,并标注为小麦专用。其中3种制剂登记的农药使用范围均无小麦,因此判定该套餐包装盒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专业合作社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专业合作社内的3箱24盒“峻鹏牌麦德宝小麦专用(套餐)”农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直接从李争处共购进4箱,进货价格是4元/盒,拟定销售价是6元/盒。货值1440元,现已销售36盒,违法所得216元。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1、没收“峻鹏牌麦德宝小麦专用(套餐)”农药3箱24盒; 2、罚款5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16 |
灵灵农(药 )罚 (2021)5号 |
灵璧县杨疃镇马**农资门市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 |
灵璧县杨疃镇马**农资门市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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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
2021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柜台西侧摆放致富大道牌作物套餐(每袋内含5包不同制剂农药,标称生产企业:山东天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仔细查验核对:其中有3种制剂农药作物防治范围没有小麦,套餐包装袋上标注“同时对蚜虫飞虱、吸浆虫、红蜘蛛等防效卓越”,套餐内农药防治对象范围没有飞虱、吸浆虫、红蜘蛛,该农药套餐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门市部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门市部内的42袋 致富大道牌作物套餐农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宿州市光彩城共购进该套餐50袋,进货价格是4元/袋,销售价是6元/袋,货值是300元,现已销售8袋,违法所得48元。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1、没收致富大道牌作物套餐农药42袋; 罚款5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17 |
灵灵农(药 )罚(2021)6号 |
灵璧县杨疃镇张**农资门市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 |
灵璧县杨疃镇张**农资门市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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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2021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柜台内摆放金万达及时雨牌“黄金宝”套餐(内含4包不同制剂),经仔细查验核对:该包装袋上印有小麦图案,其中2种制剂登记的农药使用范围均无小麦,该套餐包装盒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门市部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门市部内的7箱金万达及时雨牌“黄金宝”套餐农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河南厂家直接购进7箱(100袋/箱),进货价格是5元/袋,零售价格是7元/袋,货值是4900元,没有销售。 |
种类:1.没收金万达及时雨牌“黄金宝”套餐农药7箱; 2、罚款5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18 |
灵灵农(药)罚(2021)10号 |
灵璧县尤集镇尤**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 |
灵璧县尤集镇尤**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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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 |
2021年5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柜台西侧靠南位置摆放“新型小麦组合套餐”(内含5种不同制剂),执法人员仔细查验核对,其中2种制剂登记的农药使用范围均无小麦,该农药套餐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经营部内的33袋“新型小麦组合套餐”农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5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宿州市共购进50袋,进货价格是5元/袋,销售价是7元/袋,货值是350元,现已销售17袋,违法所得119元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119元。 2、没收“新型小麦组合套餐”农药33袋。 3、罚款5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19 |
灵灵农(种子)罚(2021)17号 |
灵璧县尤集镇**农资服务站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产品一案 |
灵璧县尤集镇**农资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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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
2021年5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农资服务站检查时发现:在柜台前面摆放“蠡玉178”玉米杂交种 (标称:净含量:3800粒/袋,生产日期:2020年11月,审定编号:(苏)引种(2020)第088号、翼审玉20190022、鄂引种2020114、鲁引种2020035、陕引玉2020048,生产经营商: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经认真仔细查验核对,该玉米杂交种包装袋上未标注皖引种编号(皖引玉2021053),该玉米种包装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农资服务站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农资服务站内18包“蠡玉178”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5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宿州***处购进该种子18袋,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不详,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
种类:1.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20 |
灵灵农( 种子)罚(2021)20号 |
灵璧县浍沟镇**农资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产品一案 |
灵璧县浍沟镇**农资店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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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2021年5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农资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摆放“华豆14”大豆种 (标称:净含量:5KG/包,检测日期:2020年12月,审定编号:苏审豆20200009, 生产商:山东华亚科技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认真仔细查验核对,该大豆种包装袋上未标注皖引种编号(皖引2021002),该大豆种包装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农资店内25包“华豆14”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6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宿州汪建兵处共购进“华豆14”大豆种1800斤,进价为5元/斤,零售价为5.5元/斤,货值金额9900元,现已经销售300斤,违法所得1650元。 |
种类:1、罚款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21 |
灵灵农(种子)罚(2021)12号 |
灵璧县夏楼镇**农资店经营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产品一案 |
灵璧县夏楼镇**农资店经营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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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
2021年4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夏楼镇**农资店检查时发现:柜台北侧摆放“隆平243”玉米杂交种 (标称:净含量:1.8Kg/包,生产日期:2020年11月,审定编号:无, 种子生产经营者: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经认真仔细查验核对,该玉米杂交种外包装未标注审定编号(国审玉20206174),该玉米种包装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农资店内的13包“隆平243”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6月1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宿州隆平高科公司购进13包该种子,进货价格和零售价格不详,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
种类:1、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22 |
灵灵农(种子)罚(2021)25号 |
灵璧县杨疃镇**农事服务站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产品一案 |
灵璧县杨疃镇**农事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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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
2021年5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农事服务站检查时发现:柜台内东侧摆放“机玉332”杂交玉米种 (标称:净含量:4800粒/包,检测日期:2021年1月,审定编号:豫审玉20200026, 生产经营商:河南亿佳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认真仔细查验核对,该玉米种包装袋上未标注皖引种编号(皖引玉2021012),该玉米种包装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农事服务站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农事服务站内20包“机玉332”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6月1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宿州王儒银处购进20包该种子,进货价格和零售价格不详,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
种类:1、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23 |
灵农(种子)罚(2021)26号 |
灵璧县**农资销售服务中心经营未审定种子产品一案 |
灵璧县**农资销售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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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2021年5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农资服务销售中心检查时发现:柜台南面摆放“垄翔7399”玉米杂交种 (标称:净含量:5000粒/包,生产日期:2020年12月,审定编号:无,生产经营商:河南省豫玉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认真仔细查验核对,该玉米种无审定编号,该玉米种涉嫌未审定就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用种,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审定种子。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服务中心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服务中心内的15包“垄翔7399”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5月31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灵璧马**处购进15包该种子,进货价格和零售价格不详,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
种类:1、没收“垄翔7399”玉米杂交种15包; 2、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24 |
灵 灵灵农(药)罚 (2021)12号 |
灵璧县尤集镇李**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产品一案 |
灵璧县尤集镇李**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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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2021年5月17日执法大队接到《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核查处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办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函及编号:NZ20022《检验报告》:“样品名称:108g/L高效氟吡甲禾灵乳油,抽检单位: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检验单位:安徽华辰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受检单位:灵璧县游集镇李**农资经营部,生产单位: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PD20081980,检验结论:该样品按Q/3201FLAG007-2019检测,登记的有效成分高效氟吡甲禾灵含量不合格,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因此判定该农药是劣质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当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查处,2021年5月18日编号:NZ20022《检验报告》复印件及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灵农(药检)告(2021)01号)送达给当事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部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 2021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宿州市***公司购进100袋,进货价格是3.5元/袋,销售价4元/袋,货值金额4000元,已销售80袋,违法所得320元。 |
种类:1、没收违法经营农药4袋; 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3、罚款5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25 |
灵 灵农(肥)罚〔2021〕1号 |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 |
张**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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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2021年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张**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仓库北墙靠西位置放置3袋億豊圜牌脲铵氮肥(标称:长效速效玉米+锌肥、总氮(N)≥30%、尿素态氮≥18%、铵态氮≥12%、S≥2%、Zn≥0.2%,含氯(高氯),规格:40Kg/袋,生产单位: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仔细查验包装袋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该肥料即不属于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也不属于备案的肥料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对该批肥料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对经营部做了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提取了相关证据等。 2021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宿州市共购进40袋,进货价格是1200元/吨,销售价是1500元/吨。货值是2400元,现已销售37袋,违法所得2220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该肥料生产企业均未提供该肥料合法有效登记证。因此可以确定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 |
种类:1、警告; 2、罚款2000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5月7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
26 |
灵 灵灵农(种子)罚(2021)27号 |
灵璧县尤集镇尤**农资经营部经营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种子一案 |
灵璧县尤集镇尤**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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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 |
2021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尤集镇尤**农资经营部销售假冒授权大豆品种。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农资经营部现场发现:该经营部内摆放30袋“齐黄34”、20袋“临豆10”大豆种,执法人员认真仔细查验核对,该经营部两品牌豆种包装袋内及包装袋上都未有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等。执法人员对2个品牌大豆种进行抽样、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等,6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农资经营部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1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从房村镇朱**处购进30袋(10Kg/袋)“齐黄34”、20袋(10Kg/袋)“临豆10”豆种,2种豆种进价都是3.5元/斤,拟定销售价4元/斤,货值4000元,上述两种豆种均未销售,5月26日朱**开车把这2个品牌的豆种共计48袋都拉走了,把3500元钱退回当事人。2021年6月4日上述2个品种权人到执法大队现场确认在尤传远农资经营部抽样的“齐黄34”、“临豆10”大豆种不是他们公司生产,他们公司从未使用过这种包装袋(包装袋上无商标、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单位等),并提供“齐黄34”《产品确认通知书》、“关于“临豆10号”产品确认的复函”及该豆种正规包装袋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至此,可以确认当事人经营的豆种是属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种子,当事人经营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种子。 |
种类:1、没收“齐黄34”1袋、“临豆10”1袋; 2、没收购买该种子款3360元; 3、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2日宣 |
本案已执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