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振兴灵璧黄牛产业,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打造灵璧特质农品,为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奠定基础,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县产业发展优势和产业振兴要求,草拟了《灵璧县支持肉牛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调整意见如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请于8月10日下班前,将意见反馈县农业农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lbjzcyfp@126.com,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恒杰 联系电话:0557-3776007
附件:《灵璧县支持肉牛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3日
附件
灵璧县支持肉牛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振兴灵璧黄牛产业,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打造灵璧特质农品,为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奠定基础。现结合我县产业发展优势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一条 县本级财政资金、中央、省、市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改革资金等。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灵璧县肉牛产业发展奖补资金1000万元。
第三章 奖补对象和奖补方式
第二条 奖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从事肉牛产业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和农户,且达到相应奖补内容确定的标准。
第三条 所有奖补内容均采取以奖补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
第四章 奖补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新建标准化圈舍50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分别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对标准化圈舍和粪污设施进行补助。新建牛舍参考标准如下:牛舍跨度一般不少于10米,檐高不低于4.5米。长度因地制宜,规模养殖一般每栋饲养100头左右。牛床长度,一般育肥牛的为1.6~1.8m,成年母牛的为1.8~1.9m;牛床宽1.1~1.2m。牛床坡度为15度,前高后低。对尾式饲养的双列式牛舍,中央通道宽度不少于1.5米,两边饲料通道各宽0.8~0.9m;对头式饲养的双列式牛舍,中间通道宽1~1.5m。一般来说,通道宽应以送料车和清洁车能够通过为原则。牛舍屋顶应采用导热性低的隔热保温材料,彩钢窝面板或青瓦房顶。每头育肥肉牛运动场面积应在8~10平方米,每头成年母牛运动场应在10~15平方米,并配套建设防疫消毒和粪污处理等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要求执行;粪污处理设施沼气池、干粪棚、化粪池按1:1:3的比例配套建设)。
新建牛舍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兑付,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首次兑付补助资金的70%,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1年后,由县肉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肉牛存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0%以上并且无环境污染等情况发生的,兑付余下补助资金。
第五条 肉牛、母牛养殖补贴。鼓励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养殖户适度规模饲养基础母牛和育肥牛,探索“母畜分户饲养、仔畜集中育肥”的产业发展模式,推动经营主体与农户形成稳定的产业联合体。对经营主体和农户养殖的母牛、肉牛全部实行登记挂标溯源。支持经营主体采购优质冻精进行母牛繁育,每头母牛每年补助200元。新购能繁母牛,且母牛存栏总数在5头以上,按照“见犊补母”的原则,每头新购母牛每产一犊奖补1000元,最多奖补不超过3胎;新购架子牛及以上级别适合持续快速育肥肉牛,出售体重达到600公斤以上(本地黄牛体重在400公斤以上),且肉牛存栏总数在30以上,每头新购肉牛奖补500元。新购母牛和肉牛以本地黄牛、西门塔尔、夏洛莱、利木赞等优良品种为主导,黑白花奶公、母牛不奖补。自繁犊母牛留作能繁母牛再带犊后,依然执行“见犊补母”政策,每头奖补1000元;自繁犊公牛和犊母牛育肥的不予奖补。
第六条 3、加大全株青贮玉米推广应用。对肉牛养殖经营主体每年规范收贮全株青贮玉米1000立方米以上的,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按照60元/立方米给予奖补。
第七条 保险保费补助。 鼓励开展能繁母牛、育肥肉牛养殖保险,降低养殖风险。对全县从事肉牛产业发展的经营主体和农户因自然灾害、疫病及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开展综合保险,以此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疫病和市场风险能力。对自愿投保产生的保费财政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贴。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积极为符合担保条件的肉牛规模养殖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收取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0.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肉牛活体、肉牛养殖保险单、土地经营权纳入可接受抵质押品目录,探索开展有关抵押贷款试点。加快推进肉牛“活体贷”。对经营主体当年用于牛舍(场)建设和母牛、肉牛采购的新增贷款需求,由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对经营主体当年用于肉牛产业发展的新增贷款给予贴息(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且贴息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同时对经营主体当年用于肉牛产业发展的新增贷款产生的担保费用给予50%的补贴。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仅限于贷款发生当年的1个会计年度。
第九条 支持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企业奖补30万元,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补20万元,对获得宿州市“知名商标”、宿州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奖补5万元;获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的企业,每获批一个认证产品,分别奖补2万元、4万元、5万元。
第十条 扶持培育示范经营主体。支持肉牛养殖、加工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新评为国家、省级、市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牵头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对新评为市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创建单位或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龙头企业分别奖补3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示范合作社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申报主体和农户填报“灵璧县肉牛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并附相关附件,经所在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肉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一建设内容,已经享受有关财政资金奖补的,当年不再重复奖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县肉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灵璧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核拨奖补资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肉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产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强化养殖用地保障。将用于肉牛养殖的圈舍、饲料存贮和加工等生产设施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肉牛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5亩。肉牛养殖项目使用林地的,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保障项目加快落地。
第十五条 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集聚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力量,围绕优质饲草生产加工、肉牛高效养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关键环节,创新集成一批高效实用新技术、新产品。发挥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优势,开展节本增效实用技术培训与现场指导,提高养殖户饲养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肉牛屠宰经营监管。加快推进肉牛集中屠宰管理,派驻官方兽医,规范肉牛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强化市场肉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市场索证、明示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制度。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牛、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肉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灵璧县肉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闫 超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圣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正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蔡 嶙 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谢得科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司桂林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民生办主任
谢栋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张 昕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农艺师
冉凡茂 县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农业产业化分管负责人
叶 林 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 陈 县财政局农业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叶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彭庆成(人员由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推荐) 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灵璧县肉牛产业发展奖补资金
申报表
1、申报主体(人)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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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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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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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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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牛舍(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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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购(产)母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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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购肉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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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资 估算 |
项目建设内容 |
投资(元) |
申请奖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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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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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主体(人)责任 |
申报主体(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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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在村意见 |
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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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在乡镇审核意见 |
乡镇畜牧水产站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镇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征求意见表
文件名称 |
关于征求《灵璧县支持肉牛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 |
征求单位名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局)、发改委(粮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科技局、商务局、司法局、环保局、市监局 |
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