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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018年省财政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7-23 16:02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各市、县(市、区)农委、财政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53号)部署要求,优化财政供给结构,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8年省财政安排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改革发展等工作。为确保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

按照省委1号文件要求,优化财政供给结构,推进行业内资金统筹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相互衔接配合,增加市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空间,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2018年,省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改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管理。

省级采取因素分配法测算安排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农业产业发展、农业改革发展等大专项整体切块下达到市、县(市、区),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省农委中心工作,研究提出各市、县(市、区)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三农”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应急救灾类、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

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积极对接省有关部门行业规划,细化具体工作任务。赋予市、县(市、区)自主权,市、县(市、区)可在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资金,确保任务清单内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财政部门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要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新要求,强化领导,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完善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实施方案。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分别制定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和农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分配原则、资金支持重点、分配方式、申报和评审情况、分配意见、监管措施等。同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和农业改革发展资金总体任务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条件、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实施地点、实施要求、监管措施等。各地资金使用方案、总体任务实施方案印发前要与省农委、省财政厅充分沟通。

本次下达的任务,除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农民收入动态监测外,其他均为指导性任务。50万亩大豆轮作试点任务另行布置安排。

(三)推进政策公开。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本地实施方案,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公开公示工作。

(四)强化绩效评估。省级按照综合绩效考核和单项任务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依据下达各市、县(市、区)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市、县(市、区)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要以市、县(市、区)为单位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强化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挂钩,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

(五)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将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审计,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支持贫困县做好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统筹整合有关工作,省不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三、有关要求

(一)市、县(市、区)资金使用方案、总体任务实施方案正式文本须以PDF格式,于8月31日前将电子版发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二)市、县(市、区)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省农委

联系电话:0551-62656174;邮箱:ahnwcwc@163.com。

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551-68150591。

 

附件:1.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任务实施方案

      2.农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实施方案

      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分县区印发)

      4.农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分县区印发)

      5.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分县区印发)

      6.农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分县区印发)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3日       

 

 

附件1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任务实施方案

 

一、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一)实施内容

开展绿色增长模式攻关、品牌宣传推介、茶产业技术研究等工作,进一步提升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加强果园信息化建设和原产地保护、推动绿色生态循环技术应用、标准化生产,推动我省水果产业,特别是特色水果做精做强。开展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工作,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助力贫困村脱贫。开展休闲农业示范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等工作,促进休闲农业园区设施完善,服务质量提升,使休闲农业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城市居民旅游度假的新去处、传承农耕文明的新载体。

(二)实施条件

一是老茶园改造、低产茶园改造、社会化服务组织建、机械化技术推广、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品牌宣传推价及茶产业新业态发展,对茶产业进行宣传推介,且影响力大的展会、主流媒体及新媒体以及有能力开展夏秋茶资源深度利用及终端产品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是产品优质、绿色、高效,且能够实现标准化生产,达到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统一销售。三是已认定的省级以上专业示范村(乡、镇),县食用农产品要通过无公害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有注册商标并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的农产品。四是是基础设施完备,有较好的服务水平、管理水平,且有较大的社会知名度。

(三)补助对象

省茶叶技术产业技术体系研发中心、省市级茶产业联合体、茶树良种场、国家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市、县(市、区)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及宣传媒体。果园连片规模500亩以上、产品通过“三品”认证、有注册商标的省级以上专业合作社,以及水果产业联合体。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镇、32个贫困县(区)中愿意发展一村一品专业村镇的村镇。休闲农业原则上为2017年度评定的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组织参加2017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休闲农业与农耕文化展厅展示的主体等。

(四)监管措施

各县农业部门于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自评,并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市农委和市财政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出具评价报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五)实施区域

1.茶产业。一是重点支持四大茶叶品牌及已经形成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的重点产茶县(市、区)。二是支持黄山市、六安市、安庆市、宣城市、池州市五个茶叶主产区所辖茶叶主产县(市、区),重点支持贫困县(革命老区)茶产业发展,适当考虑产业发展快的合肥市(庐江县)、马鞍山市(含山县)等特色品牌茶。三是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和市相关部门开展茶叶标准化建设和品牌宣传推介。

2.标准果园。一是支持水果面积大、产业基础好的水果主产县。二是支持砀山县实施“砀山酥梨”原产地保护工作。三是支持发展水果和新兴名特优水果生产的贫困县。

3.一村一品。一是支持一村一品工作重视程度高、工作力度大、发展势头好的县(市、区)。二是重点支持贫困县发展一村一品。三是支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示范县发展一村一品。

4.休闲农业。一是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工作重视程度高、工作力度大、发展势头好的县(市、区)。二是重点支持贫困县依托优越自然生态环境、特色明显的农产品和独特的民族风情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三是支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示范县发展休闲农业。四是开展休闲农业宣传和培训。

二、支持粮食生产发展

(一)实施内容

一是支持粮食提质增效工程实施。在70个粮食主产市、县(市、区)支持建设300个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片,每组示范点(3个)辐射带动10万亩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全省累计辐射带动1000万亩,推广优质专用高产高效多抗新品种、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的栽培技术,落实节肥、节药、节水措施,促进粮食生产提质增效、节本增效和增产增效。二是支持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支持58个市、县(市、区)因地制宜推广粮经(饲)高效集约种植、稻田马铃薯高效栽培,发展再生稻生产和高蛋白大豆,探索适度规模经营条件下稳粮增收新路径。三是支持粮食生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基础性服务。针对粮食提质增效生产制约瓶颈,开展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作物粮食生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砂姜黑土培肥及其栽培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农作物苗情信息采集传输、动态监测及基础设施更新维护等。

(二)实施条件

在粮食生产主产区和优势区,选择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片作为项目区,连片集中打造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先行区和粮食结构调整先进典型。要求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实施主体的,粮食(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单季连片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实行整村整乡推进的项目片区,粮食(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单季种植面积淮河以北地区不低于10000亩,沿淮及以南地区不低于3000亩。

(三)实施主体

粮食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示范点补助要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扶持对象。粮食生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通过购买服务确定实施主体后组织实施。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作物苗情监测基础性服务由项目县(市、区)农技推广机构承担。

(四)实施区域

70个粮食主产县支持建设300个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片,每组示范点(3个)辐射带动10万亩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其中两组示范点的项目市、县(市、区)包括谯城区、蒙城县、阜南县、天长市、肥东县、涡阳县、泗县、怀远县、颍上县、无为县、庐江县、灵璧县、颍东区、寿县、定远县、埇桥区、固镇县、郎溪县、贵池区、临泉县、太和县、全椒县、当涂县、芜湖县、怀宁县、桐城市、宿松县、凤台县、裕安区、濉溪县等30个市、县(市、区);一组示范点的项目市、县(市、区)包括颍泉区、明光市、利辛县、来安县、霍山县、肥西县、淮北市、五河县、长丰县、砀山县、淮南市、凤阳县、南谯区、舒城县、泾县、宣州区、枞阳县、望江县、萧县、界首市、颍州区、霍邱县、金安区、含山县、南陵县、岳西县、广德县、潜山县、太湖县、和县、芜湖市、繁昌县、义安区、休宁县、巢湖市、金寨县、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黄山区等40个市、县(市、区)。

支持58个市、县(市、区)因地制宜推广粮经(饲)高效集约种植、稻田马铃薯高效栽培,发展再生稻生产和高蛋白大豆等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其中建3个示范点的项目县(市、区)包括蒙城县、芜湖县、桐城市等3个项目县;建2个示范点的项目县(市、区)包括谯城区、涡阳县、泗县、怀远县、灵璧县、埇桥区、贵池区、太和县、濉溪县、利辛县、泾县、宣州区、萧县、广德县、巢湖市、黟县等16个项目县(市、区);建1个示范点的项目县(市、区)包括阜南县、肥东县、颍上县、无为县、庐江县、颍东区、寿县、定远县、固镇县、郎溪县、临泉县、全椒县、当涂县、怀宁县、颍泉区、明光市、来安县、五河县、长丰县、砀山县、凤阳县、南谯区、舒城县、望江县、界首市、颍州区、霍邱县、金安区、含山县、南陵县、潜山县、太湖县、和县、义安区、休宁县、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黄山区等39个项目县(市、区)。

省本级通过购买服务实施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作物粮食生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砂姜黑土培肥及其栽培技术联合攻关。

(五)实施要求

按照省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确定项目名录,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筛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或主体并向社会公示,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地点、实施规模、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承担主体和管理措施等,报所属市农委审核,再由市农委统一汇总以正式文件报省农委种植业局备案。省本级粮食生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确定实施主体具体实施。

(六)监管措施

一是制订评价方法。从项目立项是否规范、项目内容是否合理、项目过程管理是否到位、项目资金使用是否有效、项目任务是否完成、项目实施效果是否明显等方面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公开项目政策。将资金使用方向、实施任务、补助标准、政策要求等,在相关媒体和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三是严格资金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各项目县农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全面开展项目审计监督。四是加强绩效考评。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通过项目市、县(市、区)自查、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等方式实施绩效考评,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支持水产产业发展

(一)实施内容

围绕稻渔综合种养、池塘健康养殖(低碳循环流水养鱼)、山泉流水养鱼和休闲渔业等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工程建设内容,每个市、县(市、区)选择1-2个支持内容实施,严禁超过3个。

1.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双千工程,建立稻渔(虾蟹等)共生互利、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节水减肥少用药、稳粮增收提品质,确保2018年发展稻渔综合种养面积130万亩,同比增长45%。

2.支持发展规模池塘“四良”(良水、良种、良法、良制)养殖、池塘低碳高效循环流水养鱼、山泉流水养鱼和生态休闲渔业等渔业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模式,支持水产品冷链物流与养殖、加工、休闲观光融合发展,确保2018年建成示范点20个,实现水产品产能稳定。

3.支持开展渔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平安渔业建设,保障生态渔业发展空间,确保2018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实施条件

主要用于渔业大市、县(市、区)重点扶贫县的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工程,示范推动渔业实现健康绿色发展。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本区域渔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具备可持续生产能力的渔业新型经营主体,优先向带动贫困户就业或发展水产业成效突出的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倾斜。以往年度已经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申请本年度资金。

(三)实施主体

1实施主体。优先扶持承担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工程建设任务的各级水产机构及养殖大户、家庭渔场、龙头企业、渔业合作社、渔业产业联合体等新型渔业经营主体。

2资金投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包括稻田开沟、防逃网,塘口清淤、护坡,物联网信息系统等设施建设和投饵、增氧、温控、水处理、检测检验、在线监控等设备购置。

(四)实施区域

本项目实施内容不得与其他项目重合或相近,重点推进《安徽省“十三五”渔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两带三区”(沿江现代高效渔业产业带、沿淮特色优质渔业产业带、环巢湖生态渔业产业化先行区、皖南皖西生态渔业养护区和城郊休闲观光渔业示范区)的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

(五)实施要求    

市级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要给予重点扶贫县、行蓄洪区等扶贫地区倾斜支持,资金额度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水平。县级确定实施主体时,优先扶持贫困乡村及贫困户。

(六)监管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方案制定、竞争立项、资金安排、项目实施、验收自评等领域,必须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支持畜牧业发展

(一)实施内容

1种公猪站建设。扶持种公猪站基础设施改造,促进种公猪站规范建设。补助要求:存栏可采精种公猪50头以上,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公猪站。补助范围:长丰县、肥东县、利辛县、谯城区、萧县、埇桥区、怀远县、临泉县、太和县、颍上县、凤台县、定远县、凤阳县、霍邱县、裕安区、太湖县、望江县各选择1家种公猪站给予扶持建设。

2开展联合育种、种猪生产性能遗传评估。遴选5家原种猪场建立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联合体,推进联合体开展联合育种,发布全省种猪生产性能遗传评估报告4次,促进种猪育种企业开展场内测定,为全省生猪发展提供优质种质资源。

(二)实施条件

一是按照“存栏可采精种公猪50头以上,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公猪站标准”,根据各市2016-2017年平均生猪年出栏量核算,达到出栏100-200万头/年生产能力的市,安排1个种公猪站建设项目;达到年出栏200-450万头/年生产能力的市,安排2个种公猪站建设项目;达到年出栏450万头以上/年生产能力的市,安排3个种公猪站建设项目。去年安排扶持的种公猪站,今年不再安排。二是在全省选择有省级发证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猪场开展联合育种,在我省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畜牧兽医领域的省级以上综合性、公益性研究机构,猪遗传育种学科是其传统优势学科。团队力量强,成员6人以上,其中博士3人以上;具备种猪生产性能遗传评估软件,能独立、科学、公正完成种猪生产性能遗传评估工作,出具遗传评估报告,曾获猪新品种证书及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擅长最新的猪基因组选择育种技术。提供种猪生产性能遗传评估技术服务为种猪育种企业提供遗传数据。

(三)实施主体

种公猪站建设由存栏可采精种公猪50头以上,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公猪站实施;发布全省生猪遗传评估报告,遴选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由省农委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实施。

(四)实施区域

种公猪站建设在所在地市、县(市、区)实施;在我省种猪育种企业开展联合体开展联合育种、种猪生产性能遗传评估技术服务。

(五)实施要求

各地要根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经费使用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建立完善考核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监管措施

项目实施后要达到《安徽省种公猪站建设规范(试行)》(皖农牧〔2011〕176号)要求,项目实施、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委组织实地抽查、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形成项目考评报告。

五、支持省级蔬菜标准园创建

(一)实施内容

支持省级蔬菜标准园创建,资金投向:一是推进绿色化发展。建设水肥一体化、现代植保等配套设施,推广杀虫灯、诱虫色板等生态物化技术,开展菜园连作障碍及盐渍化综合治理。二是实行商品化处理。建设商品化处理场地,配套田头预冷、分级包装、贮运保鲜等设施。三是开展精准化管理。推广应用设施环境调控及物联网设备,促进蔬菜园区生产智能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四是建立产地准出制度。完善投入品管理、档案记录、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可追溯等制度,配备蔬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确保产品质量。五是发展生态循环模式。推广畜-沼-菜、秸秆基料化生产食用菌等生态循环模式。每个蔬菜标准园创建单位可选择2-3项实施。

(二)实施条件

园区蔬菜产品需有通过“三品一标”其中之一认证登记,有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标,产品质量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园区要求集中连片,水、电、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其中,设施蔬菜标准园要求设施面积150亩以上,露地蔬菜标准园要求面积800亩以上(重点安排设施蔬菜标准园)。

(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蔬菜种植大户、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蔬菜生产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四)实施区域

支持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怀宁县、濉溪县、固镇县、无为县、和县、含山县、宣州区、枞阳县、贵池区、歙县、休宁县、谯城区、涡阳县、埇桥区、定远县、裕安区、金安区、寿县等21个县(市、区)各创建2个省级蔬菜标准园,支持蒙城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怀远县、界首市、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叶集区、石台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等25个县(市、区)各创建1个省级蔬菜标准园。

(五)实施要求

项目县结合生产实际和任务要求,制定项目申报、审定办法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将资金以项目形式分配落实,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蔬菜标准园创建后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一是园区建设。园内面积达到建设要求,水、电、路设施配套,涝能排、旱能灌、主干道硬化。功能区布局合理,建设有专门的商品化处理场地。二是栽培技术。推广标准化绿色生态技术模式,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三是生产管理。开展设施蔬菜物联网技术示范,构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通过“三品一标”其中之一认证登记,拥有注册商标。四是质量效益。产品质量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量和效益比非示范园区平均增加10%以上、农药用量减少20%以上。

(六)监管措施

资金使用符合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省级下达任务要求。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对照省级业务部门制定的蔬菜标准园创建考核评价指标,通过项目县(市、区)自查、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等方式实施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六、支持现代农作物种子发展

(一)实施内容

2018年开展新品种试验、抗性鉴定(含三年一致性种植鉴定,下同)、DNA检测、转基因检测和DNA指纹鉴定,为品种审定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加快优良农作物品种推广步伐,安排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作物和瓜菜等经济作物省级新品种集中展示示范,重点支持近3年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新品种展示示范,召开现场观摩会,推介适应本地种植的优良新品种;开展春秋季种子市场监督抽查,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1新品种试验。一是新品种试验及抗性鉴定、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为加快育种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种子法》及配套法规规定,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2018年开展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新品种区域试验293组、参试品种585个、生产试验275组、参试品种109个,试验点次628个;开展446份样品种子的抗性鉴定和转基因检测工作,开展136份种子样品三年一致性种植鉴定和部分品种DNA指纹鉴定工作,购置试验小区播种收割机械4套。支持重点扶贫县金寨县抗性鉴定工作,金寨县承担农作物178个新品种抗性鉴定和抗性基地建设,抗性基地新增100亩用地流转、田间道路建设、土地适度平整引水围堰及渠道建设。安徽农业大学承担小麦抗性鉴定品种90个、玉米抗性鉴定品种140个、小麦种植鉴定品种20个。安徽省农科院承担省农作物新品种区试31组、生试22组,小麦三年一致性种植鉴定品种20个,转基因检测446个样品,DNA指纹鉴定若干样品。二是新品种展示示范。在全省16市、县(市、区)组织开展20个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和品种推介工作,每个展示示范片展示示范品种不少于23个,展示示范面积不少于36亩。重点支持近3年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新品种展示示范,召开现场观摩会,推介适应本地种植的优良新品种。

2种子监管。开展种子市场打假质量监督抽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有效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组织全省种子检验机构(通过认证)开展冬季种子企业督查和春、秋季市场种子质量抽查。冬季种子企业督查抽取种子样品60份,进行净度、发芽率、水分检测,春、秋季市场种子质量抽查抽取1200份种子样品,进行净度、发芽率、水分检测和纯度鉴定工作。

3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在萧县建立辣椒品种种质资源圃、原种圃,以及种子加工、质检及信息设备配置。

(二)实施条件

新品种试验及鉴定、检测实施主体为73个省品种试验单位及6个品种鉴定测试单位,主要为安徽省农科院、安徽农业大学、市县农科所、国有农场等种子科研单位和育种企业,一直在从事育种、试验、品种检测工作,具有品种试验和品种测试的技术条件和工作条件。品种展示示范和市场监管任务实施单位为市、县(区、市)种子管理机构,均为农业行政部门二级机构,为全额(或参公)事业单位,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项目实施必须的技术力量,可满足项目实施要求。

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由萧县种子管理站组织实施,萧县为农业部认定的第一批蔬菜良繁基地。

(三)实施主体

新品种试验及鉴定、检测补助对象为73个省品种试验单位及6个品种鉴定测试单位,4个承试单位购置试验小区播种收割机械;品种展示示范补助对象为承担项目任务的市、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市场监管任务补助对象为通过认证的29家种子检验机构,其中六安市冬季品种纯度种植鉴定由安徽喜多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实施区域

1新品种试验。一是新品种试验和抗性鉴定、DNA检测及转基因检测。新品种试验在73个承担试验任务的单位所在地实施。抗性鉴定和DNA检测及转基因检测在金寨县、安徽农业大学、省农科院、宿州市农科院、太和八里店农技站、桐城市农科所实施。4个承试单位购置试验小区播种收割机械。二是新品种展示示范。由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12市及庐江县、泗县、颍上县、霍邱县、枞阳县、舒城县和颍东区实施。

2种子监管。种子打假质量监督抽查及纯度鉴定由淮北市、宿州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宣城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和砀山、萧县、灵璧县、埇桥区、蒙城县、颍上县、怀远县、霍邱县、舒城县、无为县、宁国市、广德县、太湖县、贵池县、望江县、桐城市、怀宁县、东至县、南谯区种子管理站共29家种子管理机构及安徽喜多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3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萧县。

(五)实施要求

新品种试验严格按照各作物品种试验方案及种植鉴定及各项测试操作规程执行,并报送试验和鉴定报告。

新品种展示示范要求展示的示范品种为近三年通过省或国家审定、且适宜种植区域含本辖区的品种;每个展示示范区安排展示品种不少于20个,示范品种不少于3个;展示示范要安排在交通便利、排灌方便、肥力均匀、集中连片的田块;每个展示品种种植面积不少于0.3亩,每个示范品种种植面积不少于10亩,及时召开现场观摩会,推介适合本区域农作物品种,及时总结展示示范工作并报送展示示范工作报告。

市场监管抽查任务单位为通过认证的种子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抽样检验任务,并按规定出具并上报检验报告。

(六)监管措施

一是事前准备。省种子管理总站印发农作物品种试验方案和新品种展示示范实施方案。二是过程监控。任务落实过程中,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事后评价。任务完成后,任务承担单位必须提供任务完成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自评报告包括任务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省农委根据各市县自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单位对提供的自评报告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任务安排、资金分配挂钩。

七、支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实施内容

依法开展重点保护,鼓励采取政产学研推结合方式,推动畜禽种业创新,开展畜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

1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收集、抢救濒危畜禽遗传资源个体,组建和扩大保种核心群,实施定点有效保护;改扩建畜禽圈舍等基础设施,改善保种条件,提高保种能力;开展种质鉴定、性能测定和品种登记,做好保种繁育、提纯复壮、选育提高;制定完善品种标准和保种方案,建立健全饲养、繁育、测定等技术规程和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物联网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动态监测点。

2科技创新与开发利用。对种质特性明显、独特,具有重大科技创新价值的品种,进行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产学研结合,转化资源领域自主科技成果;培育国家级新品种(配套系);资源产品进超市、开设连锁门店,申报省、市级龙头企业,申请“三品”认证、地理标志等。

(二)实施条件

承担项目的保种场(区、库),一般应具有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部分新发现的濒危资源、国家或省级新品种(配套系)除外。需具备保种所需的基础设施、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种群系谱档案清楚,有明确的保种目标、选育方案和管理制度,能完成项目下达的保种任务和开发利用目标。

(三)实施主体

下达到县资金仅限用于2017年省农委公告新确定的第二批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扶持;少部分安排到市级的资金,主要用于资源调查、监测以及支持培育省级保种场,兼顾其他濒危资源。同时,重点考虑黑毛和牛保护,支持国家级种公牛站建设;安排对生态农业产业联系县的支持;省本级资金,一部分用于保种场(区、库)管理和技术培训、全省畜禽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和各畜种遗传距离测定、品种登记、濒危资源抢救性保护等;一部分用于购买省级基因库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运行技术服务及全省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等技术服务。

(四)实施区域

省农委公布的第一、二批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所在市、县(市、区)。

(五)实施要求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资源,必须在三大名录内:2014年农业部公布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2016年省农委发布的省级保护名录,2011年版《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部分新发现的濒危资源、国家或省级新品种(配套系)除外。

承担项目的保种场(区、库),一般应具有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部分新发现的濒危资源、国家或省级新品种(配套系)除外。需具备保种所需的基础设施、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种群系谱档案清楚,有明确的保种目标、选育方案和管理制度,能完成项目下达的保种任务和开发利用目标。

(六)监管措施

加强项目评价。一是是否符合种用要求。项目实施后新增的基础母畜、公畜是否符合种用标准,种群数量和三代无血缘关系的家系数,是否达到《安徽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暂行办法》(皖农牧〔2015〕2号)规定要求;二是是否达到保种场要求。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的基础设施及技术条件,是否达到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建设标准和要求。三是是否提升保种技术。指保种技术指标提高情况,包括保种方案的完善和落实、技术人员的配备等。

八、支持农机产业发展

(一)实施内容

1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创建。一是建立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片,因地制宜地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引导带动全县耕整地、种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等主要环节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二是开展山区特色农业关键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

2平安农机创建。在全省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区、市)、乡镇、村和户(农机服务组织)创建活动。促进农机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

3开展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农机大院)建设。支持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机库棚、维修车间、烘干库棚、展示展销功能区等固定设施建设以及信息化管理、教育培训等建设。

4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创建设施农业机械化生产示范片,组织推广观摩、技术交流培训,宣传推广先进适用的设施农业装备和实用技术等。

5开展农机化发展基础建设。支持省机局属属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教学培训、现场演示会、技术调研等农机化发展方面的资金投入。

(二)实施条件

我省土地经营逐步形成规模化,农机服务能力日益增强,农机化发展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随着关键机具和技术的突破,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大面积推广普及成为可能。

1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创建。优先安排农机化发展基础好、当地政府对农机化工作重视,农机化管理和推广机构健全,有一定数量的规模种植户和较强全程机械化作业能力的农机服务组织。

2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根据近年来我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情况,计划在全省安排12个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项目示范县(市、区),示范、引导我省设施农业发展。

3平安农机创建。优先安排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和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基础好,当地政府对农机化工作重视,农机化管理机构健全,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农机合作社的县区和农机服务组织。

(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各项目市、县(市、区)农机部门。一是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25个,具体包括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项目10个、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10个、山区机械化5个。二是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县(市、区)12个。三是平安农机创建示范县(市、区)12个,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140个,其中:大型40个、中型60个、小型40个。

(四)实施区域

25个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12个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县(市、区);12个平安农机创建示范县(市、区);140个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其中:大型40个、中型60个,小型40个。

(五)实施要求

各项目市(县、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经费使用方向,明确关键技术路线及相关要求,经费预算同预期成效相匹配;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按照项目实施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六)监管措施

1落实责任,加快进度。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明确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完成期限、项目实施责任人、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按照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抓好项目落实,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2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规范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监督。年度任务完成后,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省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管理要求,认真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省里原则上不接受项目的变更。各项目实施单位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

3严格考评,提升效率。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省级设施农业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项目,确保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值。同时,各地要认真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及时上报自评价数据和资料。

附件2

 

农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实施方案

 

一、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一)实施内容

1支持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一是建设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蔬菜大棚、规模养殖生产设施、农机装备等;二是科技创新和推广运用,主要用于新品种、新技术和技术集成的试验、展示基地建设、秸秆还田、废弃物处理、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三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用于各类主体加工流水线、仓储、烘干等设施配套以及品牌建设等;四是打造新产业新业态,主要用于建设配套的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定制农业、休闲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新业态。

2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农业绿色生产,促进转型升级。按照发展多功能大循环要求,支持示范区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从以下3个方面中选择1-2个方面实施。一是推进清洁化生产示范。二是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三是推进种养结合循环示范,提炼循环模式。

3支持省级开展两区划定工作。主要用于省采购“两区”划定技术支撑单位,承担技术指导、培训,数据复核、汇交,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二)实施条件

第一批批准创建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13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2017年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第一、二、四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三)实施主体

一是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金寨县、休宁县、界首市、宣州区、怀宁县等5个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二是现代农业示范区。各示范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实施区域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

(五)实施要求

1.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园所在县(市、区)政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现代农业示范区。示范区所在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六)监管措施

市级负责指导全市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园区所在县(市、区、农场)负责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二、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

(一)实施内容

1.开展农业物联网建设和应用。推动大田物联网区域工程升级,加强物联网技术在大田作物“四情”监测预警、水肥药一体化管控、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机定位耕种收、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等环节的建设和应用,探索大田物联网应用模式。开展农业物联网示范县、示范点建设,总结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物联网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2.积极发挥国家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要坚持引领导向、示范带动、创新实用的原则,加强人才培育,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深入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度融合,探索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连接机制,推动农村创业创新形成新的浪潮,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3.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益农信息社建设。依托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村邮站、村级电商服务站、乡村金融网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村级信息服务站(益农信息社),整合相关涉农资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提供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商服务和培训体验服务。

(二)实施条件

1.农业物联网项目。大田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区、农业物联网示范县,分别从已有的4个大田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区、23个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县中产生,近年来建设成效明显,有可能培育成为亮点。大田农业物联网示范点由各县农委组织,并与省级大田农业物联网平台进行对接,其他农业物联网示范点,从基础条件较好、积极性高、有利于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产生。

2.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项目。对2015、2017年度农业部认定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安农大、景徽菜篮子、朗坤物联网、省农垦龙亢农场、石台天方茶叶)给予扶持,发挥示范带动和信息化支撑水平。

3.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益农信息社建设项目。新增县(市、区),从基础条件较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以及贫困县、行蓄洪区中产生。

(三)实施主体

农业物联网项目实施主体是县级农委。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实施主体是农业部认定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益农信息社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是县级农委。

(四)实施区域

农业物联网项目:大田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区:埇桥区;农业物联网示范县:蒙城县、全椒县;农业物联网示范点:长丰县(大田)、濉溪县(大田)、涡阳县(大田)、怀远县(大田)、临泉县(大田)、寿县(大田)、明光市(大田)、利辛县、砀山县、泗县、凤阳县、金寨县、和县、南陵县、绩溪县、枞阳县、怀宁县、岳西县、休宁县。

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项目:合肥市、石台县、安徽农业大学、省农垦(龙亢农场)。

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益农信息社建设项目:合肥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谯城区、萧县、界首市、阜南县、颍上县、霍邱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

(五)实施要求

市、县(市、区)农委根据项目扶持重点和方向,结合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审定办法和实施办法,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公开竞争立项方式,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招标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三、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

(一)实施内容

通过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路径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8年,计划培训新型职业农民47000人,其中: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含农机合作社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21590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3720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20210人,现代青年农场主1380人(2017年620人继续培训、2018年760人),农业职业经理人100人。

(二)实施条件

全省凡有需求的市、县(市、区)均可实施。按照分类分级分层培训要求,县级开展生产经营型(含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省农垦局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参照县级实施要求执行);市级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省级主要开展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

(三)实施主体和补助标准

1.实施主体。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由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

2.补助标准。省以上补助资金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含农机合作社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培训每人3000元、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每人1100元、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每人5000元、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每人20000元的标准,奖补到项目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

用于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资金共同安排。此次,重点贫困县按照34%的比例、其他县按照26%比例下达,剩余部分待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拨付。

(四)实施区域

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在全省16个市、91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和省直有关单位实施。

(五)实施要求

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实施,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安徽省委、农业部一号文件关于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新要求,以提升农民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创业发展能力为核心,着力推进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建设,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四、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一)实施内容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成果创制、试验示范、技术服务、应急处置、决策咨询5个方面进行精准发力,大力实施《全省农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聚焦团队建设、聚焦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和转化应用速度,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是聚集产业兴旺,在支撑产业发展话语权上做文章。始终把有效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关键问题、紧迫问题,作为体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实施《全省农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作为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紧抓不放,抓出实效。

二是聚焦团队建设,在增强团队战斗力上做文章。始终把打造一支长期稳定、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精干高效、攻坚克难的创新团队,作为体系作用发挥大小的关键,重点在强化担当意识、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纯净考评、增进情感认同4个方面进行精准发力。

三是聚焦品牌建设,在提升社会影响力上做文章。始终把在社会各界是否有认知、在业内各方是否有好评、在系统内部是否有声音,作为衡量体系影响力大小的重要标志,重点在多领域参与、多形式宣传、多层次对接3个方面进行精准发力。

(二)实施条件

充分发挥合肥科教资源雄厚、科研力量强大的整体优势,加速构建适应农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创新资源配置体系,统筹聚集国内外名校、名院、名企科技资源,加快领军型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功能定位,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三)实施主体和补助标准

实施主体为15个体系(56个功能实验室;176个综合实验站;21名首席专家)。每个体系80万元的标准。

(四)实施区域

16个市、73个县(市、区)和省农科院、安农大、安徽科技学院等13个省直部门。

(五)实施要求

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做到点面结合(既要突出点、又要兼顾面)、任务聚焦(盯住关键环节、关键问题)、运转顺畅(确保人人有工作经费,工作能够开展起来)。

(六)监管措施

一是严格资金审计。委托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进行中或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加强绩效考评。结合项目实施中的年中推进会和年底综合考评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评价结果作为下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 实施内容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和2018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实施内容:一是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对2017年度评定的431家省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实施奖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全省407个省示范合作社开展运行监测。二是推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创新发展。开展信用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乡村田园综合体试点探索。

(二)实施条件

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信用合作试点仅限于经过批准的安庆市、六安市5个县28个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等创新发展试点符合条件的可放宽到市级示范合作社。

(三)补助对象

一是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皖农产指〔2017〕10号文件公布的431个省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二是经过批准开展相关创新改革试点的60个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试点、27个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黄山区猴坑村、黟县田川村、岳西县石翠村和泗县向阳村4个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田园综合体试点。三是参训对象必须在省农委2018年7月最新公布的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动态名录中。

(四)实施要求

一是对2017年度评定的431个省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要及时兑现奖补。二是承担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试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和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乡村田园综合体试点任务的,由县(市、区)农委负责指导项目承担主体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承担整县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试点任务的21个县(市区),由县(市、区)农委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在2018年4月30日前报省、市农委备案。三是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开展对2016年度以前的407家省级示范合作社年度运行监测。

(五)监管措施

一是实行常态化管理。加强跟踪指导,结合年度示范评定工作,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有序推进。二是28个信用合作试点社实行月度监测报告制度,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规范,风险防范到位。三是强化资金监管。对非贫困县一律要求对照任务清单实施项目到位,及时拨付资金。四是对于60个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试点和4个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田园综合体试点,由县(市、区)农委负责指导项目承担主体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在第三季度开展调度督导。五是及时完成项目总结。要求在12月底前,所有项目完成年度实施总结,作为考核和绩效评价依据。六是考核评价。按照省财政和省农委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未列入抽查项目的,由省市农委业务管理处室(科站)实行针对性的抽查考评。

(六)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示范奖补按照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皖农产指〔2017〕10号文件执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创新发展试点按照各市推荐申报的县(市区)执行,原则上同等条件下贫困县、行蓄洪区优先。

六、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实施内容

2018年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16个;选择50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创建乡镇农产品安全监管示范站100个;创建农资监管示范店160个;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全年抽检种植业产品不少于2880个。

(二)实施条件

已建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平台,各地广大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积极性高,积极接入平台;各地均按标准创建乡镇农产品安全监管示范站和农资监管示范店,已达到一定标准,需进一步提升示范水平;合肥市、淮北市、阜阳市、宿州市、滁州市、芜湖市、池州市和安庆市等8个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获得“双认证”,具有承担全省16个市抽检任务定量检测的条件。

(三)实施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补助对象为申请创建的县,重点向贫困县倾斜;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补助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创建补助对象为乡镇监管站;农资监管示范创建补助对象为农资经营店;省级例行监测种植业产品抽检补助对象为承担省级例行监测种植业产品抽样检测的单位。

(四)实施区域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在14个市所辖的县(市、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在全省16个市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创建在全省16个市所辖的县(市、区)开展,每个市按照县数确定监管示范站个数;农资监管示范店创建在全省16个市所辖的县(市、区)开展,每个市安排1个县开展创建。

(五)实施要求

1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以县为单位整建制推进监管责任落实和监管制度建设,示范带动提升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创建宣传发动、培训及抽检等创建工作补助。

2.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建设。搭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组织实施农产品“身份证”计划,以都市菜篮子、特色农产品为可追溯试点。通过试点示范和带动,力争“十三五”末,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有条件的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菜篮子”产品及 “三品一标”产品率先实施可追溯,增强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创建。示范带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机构队伍、改善监管条件、加强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职能,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服务能力和水平。

4农资监管示范创建。加强源头管理,农资经营店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5省级例行监测种植业产品抽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

(六)监管措施

各市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级农业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全面加强管理,落实审计措施。项目实施后,实施主体应于当年12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各市农业主管部门对主管的本市范围内项目进行自评。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成效、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七、支持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

(一)实施内容

扶持江淮分水岭重点治理区100个乡(镇)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岭区农业绿色发展。重点开展现代农业示范,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保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岭区农业走上空间优化、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稳定的绿色发展道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二)实施条件

项目的实施地点必须在江淮分水岭重点治理区的100个省级重点乡镇。

(三)实施主体

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以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重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可作为公益性项目的申报主体。

(四)实施区域

在合肥市所辖的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经开区、蜀山区,六安市的金安区、裕安区、寿县,滁州市的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南谯区和淮南市的大通区、山南新区等16个县(市、区)的100个重点乡(镇)。

(五)实施要求

一是各县(市、区)农委、财政局和分水岭办公室要按照“公开申报、竞争立项”原则,认真组织、指导项目立项工作。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及时报省、市农业(分水办)、财政部门备案。二是项目实施要求达到建设质量良好,100%落实管护措施;项目区良种覆盖率达97%以上;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项目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超过本地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以上。由县(市、区)级分水岭办公室负责本地区项目绩效自评,实际组织项目验收。三是项目建成后,各县(市、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四是县(市、区)分水岭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凡应归档的文书档案、农业科技档案、会计档案、音像(电子)档案等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实施项目和资金管理,对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时整改。

八、支持认证农产品质量管理

(一)实施内容

1.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产品监测。实施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开展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工作。

2.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能力建设。为承接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下放、做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证合一”工作,提升“三品一标”“监管员、检查员、核查员”能力水平。

3.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生产基地、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全国有机农业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4.品牌展示宣传推介。支持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展示宣传活动。

5.承接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职能下放工作试点。支持承接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下放和“两证合一”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探索经验,便于推广。

6.有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本省范围内的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管理,产品实行二维码标识。

7.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体系生产基地示范创建。依托认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程控制体系生产基地示范创建活动,示范辐射带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二)实施条件

突出认证农产品质量管理,重点支持贫困地区。

(三)补助对象

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认证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四)实施要求

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地点为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认证农产品生产主体单位等。

(五)监管措施

根据评价指标,县级负责本级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所在市农委审核;市级负责本级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对县级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全市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省农委组织有关单位,对照所列项目开展督查,并将项目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等情况列为省农委对各市农委品牌建设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内容。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实施区域

涉及的各市及相关县(市、区)。

九、支持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定位监测

(一)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实施办法》《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各市及部分县(市、区)开展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定位监测等工作,按期发布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监测报告。具体为:

1.耕地质量定位监测。做好已建102个省级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维护和监测网络建设。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进行田间调查记载、采集监测点土壤样品;分别检测土样pH、有机肥、全氮、碱解氮、有效磷、速效钾、缓效钾、水分等项目(省级监测点样品检测由宿州市土肥站承担;汇总年度监测资料,编 年度监测报告。

2.土壤墒情定位监测。做好已建土壤墒情监测点维护和全省监测网络建设;定期开展土壤墒情监测,编写土壤墒情监测报告,按要求上报和发布。

(二)实施条件

任务承担单位工作扎实、积极性高;土肥工作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工作基础较好,具备圆满完成任务的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开展过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等相关工作;无不良财务和行政处罚记录,也无媒体不良表现曝光。

(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全省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土肥机构。

(四)实施区域

1.市级。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

2.县(市、区)级。利辛县、谯城区、砀山县、萧县、泗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颍东区、颍泉区、颍州区、定远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石台县、望江县、岳西县。

(五)实施要求

1.认真开展监测。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将具体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土肥总站。各监测点按照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关调查和记载,严格取样和监测工作。

2.按时上报材料。耕地质量定位监测于秋季取样全部完成后2个月内完成所有项目检测和报告编制;土壤墒情定位监测于每月3日、10日、18日、25日取样调查,次日下班前上报监测数据和墒情报告。

3.加强维护管理。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监测点要设置标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监测点长期稳定并有效开展工作。

(六)监管措施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数量、要求及资金,按照全省方案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定位监测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监测报告。省土肥总站对各项目实施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开展检查、督查,评价和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和下年度安排资金重要依据。

十、支持开展农民收入动态监测

(一)实施内容

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农民收入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皖农经〔2017〕79号)的部署,在全省确定40个县(市、区)、每个县抽选2个乡镇(共80个乡镇)、每个乡镇抽选10户农户(共800农户),开展农户家庭收入“定时、定点”动态监测。重点对农民家庭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对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按月监测。

(二)实施条件

承担监测任务的县(市、区)综合考虑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收入水平以及农经力量等因素,确定2个监测乡镇,每个乡镇选择10户农户进行监测。所选定的乡镇农户须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保持相对稳定。今后监测点的调整须经省农委同意。各监测县(市、区)要确定一名业务人员专司监测工作,负责本地区监测数据的审核把关、汇总上报及调查分析工作。承担监测任务的乡镇要落实一名监测员,负责农户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补助标准

农民收入动态监测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省农委确定的40个农民收入监测县(市、区)农委。各监测县按照记账农户不少于100元/月的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对各级监测员的工作补贴标准由项目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统计部门补助标准实施,监测经费可用于培训、课题调研、县级统计员下乡补助等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实施区域

实施区域是《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收入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皖农经〔2017〕79号)确定的承担监测任务的肥东县、庐江县、肥西县、杜集区、濉溪县、涡阳县、蒙城县、埇桥区、萧县、泗县、怀远县、固镇县、颍东区、界首市、太和县、凤台县、寿县、明光市、来安县、天长市、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当涂县、含山县、繁昌县、鸠江区、芜湖县、宣州区、广德县、宁国市、枞阳县、义安区、青阳县、东至县、怀宁县、潜山县、太湖县、黟县、黄山区等40个监测县(市、区)。

(五)实施要求

有关县(市、区)农委要高度重视,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对记账农户进行培训,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监测任务。一是做好数据采集。各监测乡镇要定期到监测农户采集数据,整理归纳后录入省里统一制发的系统软件,按月上报所在县(市、区)农委。二是抓好数据审核。各监测县农委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逐户审核,统一把关,确保数据准确。三是完成汇总上报。各监测县农委在完成数据审核汇总的基础上,于每月初的5日前提交上月监测数据。同时,根据监测农户反映的收入水平和结构变化特点等,综合分析影响农民增收的各类因素,录入省里制发的系统软件一并上报。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对监测经费项目资金实行明细核算,科学、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要将工作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各信息采集员及监测户。

(六)监管措施

各监测县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省适时组织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

十一、支持开展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

(一)实施内容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精神,推动我省土地托管服务组织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的发展质量和整体水平,从今年开始,在全省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示范。通过规范化试点示范,制定土地托管规范化建设标准,推进托管服务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探索小农户和服务组织有效衔接模式,推进服务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条件

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产业基础扎实。主导产业突出,以粮油作物为主的土地托管发展较快、服务规模经营程度高。二是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工作机制健全,部门配合得力,政策扶持比较到位,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较高,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初步形成。三是土地托管性服组织发展较好。拥有在区域和行业内影响力大、覆盖面广、带动性强、品牌化运营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申请开展土地托管试点示范的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包括开展土地托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主体要有完善的装备设施、有序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大的服务规模、显著的综合效益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要符合《土地托管试点规范化示范主体申报条件》(附件1)。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4个能力强、条件好、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具备试点示范基础和条件的服务主体承担试点示范任务,完善服务机制,促进规范发展;具体补助标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规范化建设,补贴资金用于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合同、服务计划和管理细则,建立服务规程、服务台账和档案,开展服务信息化建设等;二是完善服务机制,补贴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服务小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小农户参与土地托管,集中连片推广土地托管。

(四)实施区域

谯城区、泗县、阜南县、和县、凤台县、潜山县、裕安区、芜湖县、宣州区、明光市、黄山区等11个县(市、区)。

(五)实施要求

1.择优推荐申报。各地要制定实施方案,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参与试点示范活动。要指导服务组织按照《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示范主体申报条件》要求,据实填报《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示范主体申报表》(附件2),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人员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择优选择土地托管示范主体,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申报4个示范主体,对初审合格的报所在市审批。各市对下辖县(市、区)推荐申报的服务组织进行审核,在与省农委主管部门沟通后,于2018年7月底前统一报省农委经管总站备案。

2.开展试点示范。各地要根据农业实际和省里制定的申报条件,结合不同主体、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土地托管规范化建设标准,着力在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带动能力等方面探索创新。要加强对试点示范主体的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示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有效做法,市农委要对各地规范化试点示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项目实施。各地要按照省里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在完成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示范申报审定后,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好本区域项目安排和项目方案编制,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及补助金额,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地点、实施规模、主要内容、承担主体、管理措施等。市、县要指导服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项目审核,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及时拨付助资金。试点示范项目完成后,县(市、区)农委要对试点示范项目进行总结验收。

(六)监管措施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有关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委根据审计情况开展督查或专项检查。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安排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和管理措施。

十二、支持农村能源、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示范

(一)实施内容

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推广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

(二)实施条件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要结合农村能源新技术实施。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要求示范基地土地集中连片,流转面积不少于300亩;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带动不少于5户贫困户增收脱贫。

(三)实施主体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由部分现代生态农业产业示范区、合作社、家庭农场、行政村实施,具体补助标准由由项目县结合实际确定。

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实施主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选择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等。

(四)实施区域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在泗县、无为县、庐江县、灵壁县、黟县、祁门县、广德县实施。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示范在泗县、太和县、临泉县实施。

(五)实施要求

一是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方面。有效发挥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在改善人居环境、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生产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方面发挥作用。二是推广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方面。各项目点按照任务内容制定本地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资金使用台帐。实施绩效管理,年底前完成项目各项建设任务。

(六)监管措施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由有关县农委牵头,负责项目的组织、招标、实施、审计,省农村能源总站负责项目技术指导,督查和验收等工作。推广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要委托业务严格按照合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至少开展一次项目检查;项目完成后,开展年终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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