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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畜牧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7-14 16:23 责任编辑:畜牧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建立内部运转协调的工作规则,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灵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畜牧兽医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畜牧兽医工作全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高效运转,充分发挥畜牧兽医职能,全力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促进灵璧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县畜牧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畜牧兽医水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畜牧水产业发展、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县畜牧水产养殖业结构、布局调整,参与运用经济手段,指导、引导畜牧水产养殖业生产。

(三)参与畜牧水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报批及实施后的监督管理;根据管理权限与分工,负责畜牧水产业外资项目的引进、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订畜牧水产业的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规划措施;负责畜牧水产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收集反馈畜牧水产业生产信息,组织开展畜牧水产业生产统计的汇总、分析工作,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六)负责指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拟订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的监督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种用、乳用畜禽的监督管理;渔政监督管理;渔船的登记、检验及动物防疫、检疫、药政、渔政等相关证照的审核、报批、发放、审验等。

(八)负责全县畜牧兽医水产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管理、财务审计及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基层畜牧兽医机构的管理。

(九)负责做好畜牧兽医水产系统科技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加强科技队伍建设。

(十)组织指导畜牧水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畜牧水产业的产业化、现代化进程。

(十一)负责渔业资源环境的监测、调查,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危害渔业资源的渔事案件及其他纠纷。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畜牧局领导班子职责

县畜牧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抓好分管工作,对局长负责,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长报告,遇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纪检组长在抓好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协助局长抓好行政工作。

第六条  各股室实行股长(主任)负责制。各股室股长(主任)主持股室全面工作,各股(室)依据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并负责完成局长或分管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县畜牧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制度。

第八条  局党组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组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全体成员的作用,以提高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会议主要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局内重大事项,决定机构职位设置、撤销和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议题、作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

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人员可按会议内容临时确定。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局党组会决议,研究决定经济工作思路、目标和重点,研究决定局内机关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议题,作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第十条  局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领导和局中层干部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部署畜牧兽医工作,通报全县畜牧经济工作运行状态,研究畜牧兽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对策措施,总结和安排阶段性工作等。

第十一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按照工作分工主持召开,与议题相关的股室参加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或专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议报批制度。以县畜牧局名义召开的全县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由局办公室拟制方案,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经局长审批后召开,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全县性畜牧、兽医、水产等业务专业会议或培训,由业务股(室)拟制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再报局长审批后召开,会务工作由相应业务股和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参会制度。各级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主要领导参加的由办公室商请局长参加;要求分管领导参加的,报请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联系分管领导参会;要求股室负责人参加的,由办公室向领导报告后通知相关负责人参会。

以县畜牧局名义召开的全县性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由局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参加;以县畜牧局名义召开的股室业务工作会议,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

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缺会和请人代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示,经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各股室要认真贯彻执行,按时限要求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安排一律从严控制,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压缩参会人员和会议时间的坚决压缩,能以文件指导安排工作的坚决不召开会议。


第四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县畜牧局公文(包括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机关各类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

第十七条  公文制作制度。

(一)各股室的业务工作以局或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各股室负责起草,局办公室文秘人员统一核稿,按程序报审。

(二)起草公文文稿,要求格式规范,主旨鲜明,内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修辞和标点符号准确。

(三)办公室文秘人员核稿时重点对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上级精神,是否符合行文规范,是否需要划分密级等进行把关。文稿审核后,审稿人在发文稿纸“核稿”栏内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文件或公文,由局长签发。在“领导签发”栏内签批,并签上全名,注明年、月、日。发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五)经领导签发过的文稿确需改动,须报告签发领导批准后方可修改。如遇领导在无发文稿纸上签发的情况,由拟文股室补办全部拟文手续。

(六)文稿经领导签发后,由局办公室登记、编号、注明受文单位、印发时间、打印份数。无正式发文稿纸和领导未予签发的文稿不登记,不编号。

(七)文稿编号后,交文印室印刷,由各股室负责校对,并在文稿末行注明校稿人和印刷人,要求清晰、准确、快速。

(八)文稿在校对、装订、查验无误后用印。无发文底稿或发文稿纸内容填写不全,不予用印。

(九)用印文稿由各股室按规定范围分发,办公室做好登记、归档,保证准确、及时、保密、安全。

第十八条  公文处理制度。

(一)办公室文书管理人员每天随时接收电子公文,并定时到县政府电子政务网站收取公文,相关部门电话通知的紧急文件,应立即到相关部门领取,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的公文,及时送交文书管理人员。

(二)文书管理人员签收公文后,每天应及时拆封、编号、登记、盖好文印章、贴好公文处理笺、交办公室主任签拟办意见,呈送局领导阅批。

(三)文书管理人员要及时提醒局领导批办文件,特别是紧急的办件和会议通知,每天到领导办公室收取文件,如批办文件的领导外出,及时按程序呈报其他领导批办。

(四)根据领导的批办意见,文书管理人员及时对文件进行分类,凡属阅件的公文,送有关人员阅文后,在收文单上签字;凡属办件的公文,填写办件登记表,注明办结期限,承办人员在收文单和登记表上签字,文印管理人员及时督促承办人按时办结。

(五)会议通知经领导批阅后直接送参会人员签收,绝密件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转发和翻印;其他文件翻印、转发,需经局领导批准。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工作情况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各股室负责人每月要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工作,分管领导每季度要向局务会议或局长汇报一次工作,一般事项各股室要随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各股室每年6月和12月底前,要对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下年工作要点,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同时抄报办公室。

第二十条  实行外出报告制度。局长外出离县或离开单位1天以上的,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办理;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离开单位1天以上的,事先要向局长报告,并把有关事项告知局办公室;股室主要负责人外出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告局长同意后方可离开;一般干部外出要股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集中学习,努力建立学习型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学习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为副组长,成员为局领导班子全体人员。每次学习围绕一两个重点问题,力求学深学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政治学习制度。参加人员为全体职工,坚持每月底集中学习半天。如遇重大时事、重要紧急文件和重点热点问题,可随时组织职工学习。除开会、出差、生病住院外,政治学习时不得缺席、迟到和早退。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业务学习制度。各股室要结合本职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职工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学习时间、内容和人员,由各股室负责人安排。局里将不定期地聘请专家教授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专题讲座或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各级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通过立项督查督办事项的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反馈等手段,推动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督查、督办内容。具体包括: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县畜牧局落实的重要事项;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或批示要求畜牧局研究报告和落实的事项;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纳入督办内容并要求畜牧局及时办理或回复的事项;“两会”建议、提案办理的事项;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事项;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县政府有关部门征求畜牧局意见的事项;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第二十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由局办公室具体分解任务,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责任股室和协办股室及办理时限,报局领导审批后交主办股室办理。各股室收到督查、督办件后,对拟办意见和督查、督办任务有异议时,应在收文当日向局办公室进行协调解决。督查、督办事项主办股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局办公室,没有注明时限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提出办理意见。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或因特殊原因延期办结、不能一次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督办事项交办不及时,办理不力,反馈不及时而延误工作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遵守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廉政勤政,切实做到执政为民。

第三十条  廉政建设工作由局统一领导,局长对全局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领导按分管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局纪检组负责廉政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股室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抓好本部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严禁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严禁收受红包和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严禁借下基层调研之机索取土特产和其它实物;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借生日、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严禁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局直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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