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 机构设置 > 机构简介
浏览量:  【字体:   】

灵璧县农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农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7-21 15:30 责任编辑:农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县农委工作职责,促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根据《宿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宿政发 〔2004〕7号)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农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县农委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决忠于职守、廉政勤政、服从领导、顾全大局,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机关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工作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条 县农委机关各股室、委属各单位要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在职权范围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面工作。委领导班子成员协助主任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委对外进行公务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六条  机关各股室、委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同时也是本部门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主任外出、休假期间,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离灵外出时间较长时,按主任指定的其他副主任代理其分管工作。

第三章 工作安排

第八条 加强和改善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农委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做出调整,按季度、按月份提出阶段性重点工作及相关要求;机关各股室和委属各单位要细化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农委重要工作由主任安排部署和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由分管领导全权负责,对跨职责分工范围的重点工作,由主任明确一位副主任牵头负责。属于股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股室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股室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主任或牵头负责的副主任明确主办股室,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条 县农委机关各股室、委属各单位要认真筹备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涉农工作会议以及以县农委名义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并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县农委要认真落实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农委机关各股室、委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农委阶段性重点工作,随时向委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县农委实行党组会议、专题办公会议、机关全体会议制度。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及机关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报党组书记、主任确定。原则上不在会上临时增加议题。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领导。

第十四条  委党组会议由委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出席,与会议议题有关的股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委党组成员如不能出席的,需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会议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在研究人事、纪检、监察等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内容涉及出席、列席人员的应该回避。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分析当前农业农村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政策、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重要会议及活动安排等;

(三)讨论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委管干部调动、任免、奖惩和机构设置等事项 ;

(五)讨论系统内计划安排、资金使用、项目投资、企业改革等有关事项;

(六)研究党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其它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专题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及与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专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突发性事件、紧急任务等临时性重要工作的应对措施;沟通协调和研究决定专项重要工作。

专题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的股室负责,重要事项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负责会务工作的股室负责人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六条 机关全体会议由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总结部署工作、进行有关教育、通报需要向机关全体人员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证会议质量,不迟到,不早退,不开“小会”,会议期间要关闭手机、集中精神,不得无故离开会场。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如不能参会,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替换、中途退场或增加参会人员。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十八条  委机关公文处理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委办公室对各单位来文进行收文处理,报送主任审批后,送分管领导批转有关股室处理。

第十九条  委机关印发的公文由相关业务股室起草,经委领导签发后,办公室负责排版印发。一般性公文(部门经常性工作)由分管领导签发;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上级业务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等上行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主任签发;主任外出时,由主任委托的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县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由分管领导根据业务范围签给相关股室承办,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办。承办股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并存档。

第六章 公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本县内公务活动,应事前将外出时间、地点、公务内容等有关事项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参加本县以外的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公务需要用车时,由使用车辆的股室提前向分管领导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主任同意后,方可调用。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地有关单位到我委检查、考察、调研工作,一般由业务对口股室负责业务对接,经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接待用餐。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规范委机关日常工作制度。严格遵守上下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指定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委其他领导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主任报告,并由主任指定的委其他领导代行其职责。委属各单位(股室)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出差1天以上和离县出差、休假应向主任报告,期间由分管领导或各单位(股室)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各单位(股室)工作。委按规定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实行应急值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并按规定报告信息。遇重要情况(含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在及时向主任报告的同时,应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领导机关和部门报告。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 强化主体责任,建设惩防体系。委党组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系列规定要求,坚持廉洁从政,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体现和落实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第二十九条 突出防范监管,化解廉政风险。加强廉政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以深入开展各项廉政建设活动为载体,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加强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加强作风建设,提升部门形象。坚决整治“四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履职不当、作风不正、为政不廉等影响农业部门形象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三公”行为。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礼品,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金,大力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纪追责,维护法纪权威。要严肃纪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组织、财经等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确保党员干部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维护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责任追究。坚持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问责追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不但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农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