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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事件类】三名造谣者被处罚!

文章来源:灵璧县商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02 10:37 责任编辑:商务局政务公开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灵璧公安快速响应,迅速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切实维护网络空间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三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4年2月26日,灵璧网安民警在网上巡查中发现,灵城镇网民赵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今年中国山东、安徽等地会发生地震”的虚假视频信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24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7日,灵璧网安民警在网上巡查中发现,黄湾镇网民朱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广西四名青年被诱骗到缅甸后失联”的虚假视频信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24年3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3月11日,灵璧网安民警在网上巡查中发现,浍沟镇网民张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去世的人没有火化被人挖出来了,派出所的人都来了”的虚假视频信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2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
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
对于编造、散布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造谣、传谣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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