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条 投诉内容。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形式。投诉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557-6039839
第五条 投诉受理部门。投诉受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