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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7-02 16:45 责任编辑:灵璧县税务局政务公开
税收政策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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