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1684/202107-00026 |
信息分类: |
精准脱贫 |
内容分类: |
个人,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16:45 |
文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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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索引号: |
003201684/202107-00026 |
信息分类: |
精准脱贫 |
内容分类: |
个人,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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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07-02 16:45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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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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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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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7-02 16:45
责任编辑:灵璧县税务局政务公开
税收政策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主体 |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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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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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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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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