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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召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0-25 09:36 责任编辑: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召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地点: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10月24日,县税务局举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县税务局工作人员就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发布。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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