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已经灵璧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1日
灵璧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
为鼓励灵璧县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皖安办〔2019〕2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3300-2016)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建立自主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力争在2020年底,实现县内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建设达标55家,累计达标率实现50%以上,力争2021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达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创建工作,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授牌。
二、创建方法
第三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原则,以“企业必须自主创建达标、中介机构协助咨询指导、政府组织专家执法检查验收”的方式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四条 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8月底前)。各企业要认真梳理自身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宣传引导,自主创建标准化。
第五条 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8月-2020年12月)。按照“十三五”目标要求,以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合理划分阶段达标企业,明确企业创建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第六条 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2月)。灵璧县安委办对照“十三五”期间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总结,并将验收总结情况报送灵璧县政府。
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审批事项时,开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时开放绿色通道,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第八条 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申报各类项目及奖励扶持的优先条件。
第九条 优先推荐标准化达标企业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条 从标准化一级企业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拟纳入安全生产“红名单”对象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推送,经应急管理部审查合格的,按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激励管理办法实施激励。
第十一条 实施标准化企业安责险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 对标准化达标企业,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其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第十三条 对标准化达标企业,列入相关部门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差异化范围,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时,实行特殊差异化管理。
第十四条 凡取得国家级(一级)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人民币6万元;取得省级(二级)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取得市级(三级)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升级的,相应增加不同等级的差额部分的奖励资金。
四、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灵璧县安委办负责研究部署并落实标准化建设工作。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网上(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提交。
第十六条 将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融入标准化建设核心要素,同步推进,参与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专家必须严格标准对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风险辨识、全员培训等工作。全面推行标准化评审与监管执法检查“二合一”,督促企业加强对自评和评审环节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严格对审查环节发现的问题实施处罚,坚持“首查必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暂停评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第十七条 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有关要求,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防评审单位替代企业创建、评审走过场、咨询与评审“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灵璧县安委办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