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行为类型 |
超限超载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宿灵交罚〔2024〕1001081号
|
|
被处罚单位(人) |
濉溪县刘玲道路运输服务部
|
|
执法部门 |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4.11.1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4年11月11日20时20分,宿州市灵璧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宿州市灵璧县343国道七里村路口监督巡查时发现马XX驾驶一辆为皖F86275/皖FJ638重型栏板半挂车。执法人员依法将车辆引导致安全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询问该车是从安徽省宿州市一服装厂装载27吨丝绵颗粒运输至江苏省泗洪县的,运输费用1500元。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4.6米。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