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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灵璧县交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13 10:12 责任编辑:交通局政务公开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宿灵交罚〔20241001216

 

被处罚单位(人)

南京杰安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4.1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2024年12月11日20时25分,宿州市灵璧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灵璧县北开发区路口发现谷岗驾驶一辆***皖LE7498/临牌苏G5897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经现场调查:此次运输是从安徽省灵璧县禅堂乡一草场装载28吨麦秸运输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的,运输费用8000元。驾驶员谷XX能出示临牌苏A6201超南京杰安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许可证号是苏交运管许可宁字320113333115号,但无法出示临牌苏A6201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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