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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灵璧县交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9-20 17:01 责任编辑:交通局政务公开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宿灵交罚〔20241000894

 

被处罚单位(人)

安庆维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4.9.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2024年9月19日09时43分,宿州市灵璧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灵璧县七里村路口监督检查发现尹XX驾驶皖M2A128重型半挂牵引车/安庆维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皖H8579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经现场调查了解:此次运输是安徽港利龙山采矿有限公司运输32.16吨石子送到蚌埠雄涛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运输费用柒佰元整。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其营运证号是皖交运管滁字341126223011号、皖交运管宜字340800290101号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皖H8579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加装了自卸装置,由办理《道路运输证》时的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改为重型自卸半挂车,且现场不能立即恢复原状。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贰份现场照片、壹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叁份车辆证件照、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公司委托书等证实。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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