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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灵璧县交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0-14 16:41 责任编辑:交通局政务公开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宿灵交罚〔20241000952

 

被处罚单位(人)

北京骏世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4.1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2024年10月11日 10时30分,宿州市灵璧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宿州市灵璧县七里村路口发现孙XX驾驶北京骏世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京AXW295重型半挂牵引车/京CZ67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现场调查:此次运输是从北京顺义区北京骏世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装载百货到安徽省蚌埠市龙湖区物流公司,驾驶员共得1000元运费。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营运证号为是京交运管通字110112171432号/京交运管通字110112172805号。检查中发现该挂车是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现通过六颗螺丝固定改成1780*290*310CM非标准集装箱。与驾驶员出示的证件不相符。驾驶员现场无法立即恢复原状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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