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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版)

文章来源:灵璧县交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21 17:07 责任编辑:交通局政务公开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表。

五、申报材料

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项目监督机构提交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申请。

2.承办: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项目现场人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项目监督机构分管处室负责人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人业绩登记资格给予认可或不认可,决定审查结果。

4.确认:根据审查结果,在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后台网上确认或不通过。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291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损毁或遗失的、到期的。

五、申报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结发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3.《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证》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损毁或遗失的。

五、申报材料

1、9cm×6.2cm车辆左前45度角彩色照片;

2、遗失声明

3、道路运输证补证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结发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4.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需要补发

五、申报材料

1、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车辆照片一张

4、行驶证

5、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结发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5.出租汽车更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更新车辆

五、申报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检测合格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结发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申报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3.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5.近期免冠2寸蓝底照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结发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7.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补发。

五、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2.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申请表;

3.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结发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的通知》(交办运〔2023〕35号)。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二、服务对象

诚信考核等级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

四、申请条件

诚信考核等级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六、服务流程

诚信考核等级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自主登录“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免费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jxjy.ahjxjy.net/jy/)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继续教育平台客服电话:4008761608

9.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 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不满 60 个月的,每 12 个月进行 1 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 定;超过 60 个月的,每 6 个月进行 1 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 级评定。(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 部门注册登记不满 120 个月的,每 12 个月进行 1 次检验检 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 120 个月的,每 6 个月进行 1 次检 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第二十二条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道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本年度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术等级。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10.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节第五条第七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11.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初评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取得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权

五、申报材料

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关资料文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1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38号令)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6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申报材料

1、从业资格证

2、驾驶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审核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13.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取得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权

五、申报材料

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关资料文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1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预防与预警”中“3.1 预防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等九个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办安监字﹝2014﹞2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3.《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发布省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4.贯彻上级领导指示发布预警。

二、承办机构

局综合运输股、局规划建设股、灵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收集季节、气候信息,掌握社会、现场安全生产动态;

2.确定预警事项,发布预警信息;

3.特殊情况应急值守,接受信息反馈。

七、办理时限

主动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371


15.公路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 号)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完成各项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9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定期汇总、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抽检数据→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撰写质量分析报告→向社会发布质量分析报告。

七、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291


16.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主动服务

七、办理时限

每年的5月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291


17.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18.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申报材料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2、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19.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公共汽车乘客

五、申报材料

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实际需要。

六、服务流程

1.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

2.根据调查、普查结果拟定优化方案;

3.优化方案网上征求意见;

4.局办公会议研究;

5.落实优化方案。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2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新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于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每年6月30日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2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当年许可的维修企业,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机动车维修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填报机动车维修企业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每年6月30日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22.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县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公布。

七、办理时限

按月公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23.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自主登录网站查询。

七、办理时限

常态化日常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291


2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对出租汽车服务不满意,需要投诉的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接听工作:由话务人员全天候接听群众诉求。

2.受理工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信息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

3.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服务时限内完成相关工单的办理工作。

七、办理时限

信息咨询类3个工作日办结。

意见建议类5个工作日办结。

投诉举报类15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25.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对公共汽车服务不满意,需要投诉的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接听工作:由话务人员全天候接听群众诉求。

2.受理工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信息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

3.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服务时限内完成相关工单的办理工作。

七、办理时限

信息咨询类3个工作日办结。

意见建议类5个工作日办结。

投诉举报类15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26.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 号)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或者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接听工作:由话务人员全天候接听群众诉求。

2.受理工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信息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

3.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服务时限内完成相关工单的办理工作。

七、办理时限

信息咨询类3个工作日办结。

意见建议类5个工作日办结。

投诉举报类15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371


27.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发现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2.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承办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3.承办机构监督人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所调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反馈。

七、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371


28.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为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交人教〔2014〕7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个人身份、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原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交通运输、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四、发放办法符合条件人员的工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2.《安徽省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交人教〔2014〕78号)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县认定工作小组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认定政策及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向户籍所在地县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的原始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登记。县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第十三条:初审公示。县认定工作小组应集中收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认定工作小组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认定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

四、申请条件

农民身份、在岗位上工作满一年,没有参加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五、申报材料

1.户口本;

2.工作证明;

3.未参保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316


29.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服务证

五、申报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原单位终止合同或协议;

3.原单位服务监督卡;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5.新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30.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承办机构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检测

2.评定

3.公告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316

31.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承办机构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辖区内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修复完成立即开放交通。施工周期长的,在广播等媒体发公告。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316


32.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项目竣工验收后,参建单位可申请工作综合评价

五、申报材料

竣工验收报告。

六、服务流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后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291


33.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公路洒水、保洁,为公众出行提供便民服务。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当事人口头或电话向宿州市交通运输12328监督服务中心、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机构报告。

2、宿州市交通运输12328监督服务中心、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机构人员受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291


34.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提供

七、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291


35.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二、承办机构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组织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及时向公路工程项目推广先进安全技术。

七、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316


36.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二、承办机构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接到在交通工程施工需要组织协调施工环境的信息,核实情况,报告上级,联系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及地方交通、公路等多方因素,做好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

七、办理时限

常态化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316


37.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输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接到在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输需要组织协调综合运输的信息,核实情况,报告上级,联系协调当事人、运力等多方因素,组织协调综合运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38.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二、承办机构

局政策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年度“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方案部署和企业群众实际需要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接到上级“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方案,组织协调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七、办理时限

每年12月4日为宣传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291


39.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二、承办机构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施工准备前期,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按照要求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施工周期长的,在广播等媒体发公告。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22316


40.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经营期限内的客运企业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

2.申请报告;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授权委托书;

5.客运线路标志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7.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7-2379044


41.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正常运营的车辆。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

2.客运线路标志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4.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42.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正常运营的车辆。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

2.车辆档案;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

4.申请报告;

5.客运线路标志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7.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8.经办人身份证件;

9.授权委托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43.客运车辆报停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四)客运车辆报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正常运营的车辆。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

2.申请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5.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6.经办人身份证件;

7.授权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44.道路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三、货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货运车辆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正常营运的车辆

五、申报材料

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45.道路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三、货运车辆异动,(四)货运车辆报停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正常运营的车辆。

五、申报材料

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46.道路货运车辆退出营运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三、货运车辆异动,(五)货运车辆被终止经营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正常运营的车辆。

五、申报材料

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47.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招标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县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表

六、服务流程

招标人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371


48.包车客运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正常运营的车辆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包车合同

3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

六、服务流程

在包车客运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49.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2.在原许可的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或县城城区。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道路旅客运输站停靠点备案信息登记表;

3.与站点运营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或者相关材料(停靠点自建的,无需提供);

4.停靠点设施设备照片,包括等候标志和候车设施、站点信息公示牌(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行时刻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50.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

3.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佐证材料;

5.货运站竣工验收佐证材料;

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专业证书、安全员证;

7.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5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更改法人名称、经营地址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

3.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5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并公布维修行业标准。”在交通运输部未公布行业标准前,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DB33/T 608.1)进行备案。

二、承办机构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备案的维修业户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终止经营事项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子网站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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