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的;
2.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4.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通行条件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申报材料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轮廓图;
5.护送方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申报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371
3.涉路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因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报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371
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申报材料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371
5.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2.砍伐说明;
3.作业方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371
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授权委托书;
6.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7.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五、申报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车辆证件: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
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投入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等级、投入时间等。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者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8.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五、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承诺已具备以上第四点包含的申请条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9.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16.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二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申报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5、经营场所、停车场第有关使用证明;
6、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资信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16.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办理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18〕128号。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服务能力。
五、申报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3、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4、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5、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10.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指南
17.1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二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申报材料
1、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6、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7、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机动车险。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17.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要求;
(四)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申报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3、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7、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机动车险;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9、cm×6.2cm车辆左前45度角彩色照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
11.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初步设计已完成。
五、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2.工可批复;
3.初步设计文件;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371
12.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办事
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2.《国防交通条例》*****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因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2.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6032371
13.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五、申报材料
1.经营方案;
2.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3.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4.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资料;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 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379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