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改装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宿灵交简罚【2023】1000517 |
被处罚单位 |
宿州扬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执法部门 |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3.8.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2023年08月09日22时40分,宿州市灵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宿州市灵璧县七里村路口发现武X驾驶濉溪县货源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皖F51067重型半挂牵引车/宿州市扬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LT96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现场调查:此次运输是从宿州市大店私人粮食收购点装载73.7吨小麦到泗县吨集镇。驾驶员运送一次挣300元。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其证件号是皖交运管淮北字340621236344号/皖交运管宿字341302208998号。检查中发现该车仓栅全部加高60CM。驾驶员现场不能立即恢复原状。宿州市扬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陆份照片、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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