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改装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宿灵交罚【2023】1000279 |
被处罚单位 |
夏邑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
执法部门 |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3.4.1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2023年04月11日 09时00分,宿州市灵璧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宿州市灵璧县七里村路口发现刘x风驾驶夏邑 县长江运输有限公司豫NB1636重型半挂牵引车/夏邑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豫NVB60重型低平板半挂 车。经现场调查:此次运输是从江苏常州装载电梯到郑州航空港,运输费用5000元。该车已办理 道路运输证,其证件号码是豫交运管商字411426227532号/豫交运管商字411426230889号。检查中发现该车高板部分左右分别加长、宽、高377*80*65CM,与出示的证件不相符且不能立即恢复原状。夏邑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 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柒张照片、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 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