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宿灵交罚【2023】 |
被处罚单位 |
鞍山路强运输有限公司 |
执法部门 |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3.3.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2023年03月01日23时09分,宿州市灵璧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343国道七里村路口监督检查时 发现朱x轩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临辽C690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执法人员依法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询问该车此次是从安徽省滁州来安县晶科太阳能厂装载28吨废太阳能 板运输至天津市西青区一施工队,运费人民币5000元.该车挂车(临牌)辽C690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人为鞍山路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无法提供挂车营运证证件,鞍山路强运输有限公 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 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 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 《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