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政策出台背景
2018年5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要求“推进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2018年6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配套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办〔2018〕79号),进一步明确“采取‘省级统一招标、县级自愿参保、县乡村受益’的方式,推进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市场信誉好、理赔服务优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机构,制定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合同范本。”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对于健全农村公路灾毁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农村防灾管理体系、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推动保险对农村基础设施的保障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推进情况
1.收集相关资料。2018年8月,厅财务处会同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共同商议推进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相关事宜,学习福建省关于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服务招标的经验做法。
2.开展灾毁保险前期调查工作。2018年8-9月,省厅印发《关于开展安徽省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前期调查工作的通知》(皖交财函〔2018〕418号),对全省近三年农村公路灾毁及修复情况进行摸底,同时了解各县区参保意愿以及意见建议。
3.拟定政府采购相关文件。2018年9-12月,省厅财务部门会同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拟定《采购需求》《评标办法》,鉴于本项目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不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经研究决定,委托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3家保险公司承保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4.招标结果。2018年12月-2019年2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3家公司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人。
三、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采购合同主要内容
1.参保原则:自愿参保。各县(市、区)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2.被保险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保险标的:安徽省范围内已经投入运营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及村道),各县(市、区)可自主决定是否对农村公路中的一、二级公路投保。
4.承保机构:由中标的3家公司承保。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采用共保模式,第一、第二、第三中标人共保份额分别为50%、30%、20%,第一中标人作为主承保人,代表共保体办理保险事宜。
5.保险责任:农村公路路线及沿线养护设施的自然灾害(不含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损毁损失。
6.保费总费率:本项目基准费率为0.9‰。长江以南地区上浮30%,江淮之间执行基准费率,淮河以北下浮 30%。费率以投保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位置确定。
7.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服务期满后,双方和过半数投保人协商同意后,可按原中标价续签下一年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最长不超过三年。
8.付款方式:保费由参保单位按年支付。保费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分别补助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和一般县保费的60%、50%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