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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的提醒告知书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9-01 17:06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消费者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241231日发布,于202591日正式实施。现就GB 17761-2024新国标实施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新国标”的意义

1.降低火灾事故隐患和危害。通过优化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技术指标,塑料重量占比限制在整车重量的5.5%以下,能够起到延缓火灾蔓延速度、降低燃烧强度以及减少火灾发生时有毒气体释放量的效果。

2.减少交通事故风险。通过严格限制电动机最高转速等关键参数,确保车辆无法超速行驶,同时增加低速运行时转矩限值指标,确保车辆能够应对爬坡等特殊工况。提升车辆制动性能要求,车辆最大制动距离降低为原来的一半左右,降低碰撞事故发生风险。

3.有效防范非法改装。通过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增加互认协同功能,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从技术上大幅提高非法改装门槛,有利于逐步减少乃至杜绝改装行为。

4.提升车辆整体安全性能。通过增加对蓄电池状态等关键安全信息的动态监测要求,便于消费者及时识别异常情况并加以处理,有效提升车辆的主动安全水平。此外,还通过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明确标注建议使用年限,提醒消费者及时淘汰超期服役产品。

5.更好满足消费者日常使用需求。通过将铅蓄电池车型整车重量限值由55公斤调整至63公斤,续航里程可以达到6070公里,减少充电频次,提升消费者使用体验。不再强制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提升产品的实用性,节约生产成本,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车型选择空间。同时,鼓励安装后视镜、转向灯,提高车辆行驶安全性。

二、新国标”的主要变化

1.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强化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性能要求。

2.改善了制动性能要求,缩短了刹车距离。

3.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改为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

4.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 kg提升到63 kg增加续航里程及实用性

5.完善电动机性能要求,确保车辆爬坡能力的同时防止超速行驶。

6.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和转向灯。

7.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落实互认协同及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8.要求区分并标明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

9.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对于除经营性用途之外普通家用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10.要求明确标示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

11.新增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明确生产企业应具有与产能相匹配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车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质量控制能力。

三、合规经营提醒

1.新国标实施的时间节点

202591日标准正式实施202591日及之后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GB 17761-2024新标不符合新标的车辆不得出厂。

2025831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符合GB 17761-2018标准的产品,可以销售至20251130日。2025121日起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新国标要求并取得新国标CCC认证。

2.销售单位要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3.202591日起,各销售单位在进货时,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电动自行车是否已执行新标,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对未执行新标的产品,一律不得进货。

4.严禁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5.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6.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7.各销售单位务必于202591新国标正式实施,全面盘点库存,对不符合、未执行新标的电动自行车,建议主动及时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沟通,通过退货或换货等方式清理库存,确保2025121销售车辆符合新国标要求。

8.销售单位要加强对员工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普及新标知识,引导消费者选购符合新标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销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得混淆车辆概念和属性,隐瞒、误导消费者,必须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上路行驶所需的合法资质和相应证照。

    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严格执行新国标要求,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单位存在销售不符合标准车辆改装在售车辆等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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