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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发布食品广告的提示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22 17:22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对食品广告发布作如下合规提示。

一、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三、食品广告中含有食材的产地(来源)、品质和品牌(门店)、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

四、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食品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六、食品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八、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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