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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15 10:19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各股(室)、队、所及直属单位:

为纵深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加快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能力,营造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的监管环境,现就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根据市局印发的第一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至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加强对口指导,建立健全覆盖本条线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底数清”“标签准”。持续加强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许可类型、行业类别、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素分类标注,不断提高“双随机”匹配的精准度。

二、加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管理

各相关股室要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作为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抽查效能的重要抓手,扎实做好计划制定、实施、调整等环节工作。根据省、市局计划,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发起方式、实施主体、抽查比例、时间安排等,加强纵向统筹和横向整合力度,防止多层检查、重复检查。

三、规范高效实施双随机抽查

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通过现场、书面、网络等方式,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时,执法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检查对象当面告知抽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要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公示抽查结果信息。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精准清零处置,形成监管闭环。

四、深入推进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

要按照“能合尽合、能联尽联”的原则,积极推动整合涉及多部门的双随机抽查事项,配合司法部门加强与“综合查一次”的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要认真执行《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DB34/T4967—2025)安徽省地方标准(附件2),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参与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五、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查

在实施双随机抽查中,要常态化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不断提升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水平。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双随机抽查。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加快建立健全本业务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

    各相关股室应于2025年12月5日前完成对本条线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并反馈至县局信用和个私民营经济监管股。信用和个私民营经济监管股邮箱:lbxyg2019@163.com。

 

附件:1.灵璧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1:灵璧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5年度全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信用和个私股牵头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管股、知识产权股  按职责分工落实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县抽查基数12.93万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0.338万户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20253月至11月

 

2

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大型企业

抽查基数86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不少于606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7月至11月

 

3

2025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费行为的检查。

县局价格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辖区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重点领域,明确抽查基数、抽查比例原则上,对交通物流、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的抽查要实现全覆盖。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54月至11月

 

4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基数38户,抽查比例5%。

2户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53月至11

 

5

2025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基数为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抽查比例70%。

20户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5月至11月

 

6

2025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县局广告监管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台县级1家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月

 

7

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县局广告股牵头、医疗器械监管股、药品和化妆品监督股按职责分工落实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5%。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20253月至11月

 

8

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县局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牵头发起县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重点工业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20253月至11

 

9

2025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县局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牵头发起县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抽查基数7,抽查比例不少于50%。

4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20253月至11

 

10

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局食品流通监管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县级抽查基数145 户,抽查比例10 %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1月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县级抽查基数3753户,抽查比例1%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入网食品销售者

县级抽查基数17户,抽查比例20%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11

2025年度食品摊贩抽查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县局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按职责分工落实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备案的食品摊贩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53月至11

 

12

2025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县局餐饮服务监管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县级抽查基数1400户,抽查比例1%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1

 

13

2025年度小餐饮抽查

小餐饮监督检查

县局餐饮服务监管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备案的小餐饮

县级抽查基数2300户,抽查比例1%

20253月至11

 

14

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县局食品流通监管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县级抽查基数9户,抽查比例100%;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1月

 

15

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县局抽检牵头发起县级抽检;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在售食品

县级抽查基数人口数量,按每千2批次抽取,目标2000批次

按计划实施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16

2025年度全县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广告发布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县局食品流通监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广告股配合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县级基数800户,抽查比例5%

县级40户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0

 

17

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县局特种设备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全县基数445余户,县级抽查比例5%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县级约23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20254月至11

 

18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

2.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局特种设备监察牵头发起市级组织。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1.证后监督检查基数428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2.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1.证后监督检查:省级13户;市县级415户;

2.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54月至11

 

19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县局计量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全县基数650余家,县级按5%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计量牵头发起市级抽查;配合落实省市级抽查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市级基数5户,市级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县局计量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全县基数180户,县级按5%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县局计量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全县基数92户,县级按5%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县局计量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全县基数96户,县级按5%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19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县局计量股牵头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全县基数200户,县级按5%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20

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由省局发起;在安徽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由市局认证检测监管科牵头组织发起。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在安徽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40户,抽查比例不高于15%;

在安徽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785户,抽查比例不高于30%。

对于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抽查5户;

对于在安徽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各县(区、市)检查2家以上。

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20253月至11

对于总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21

2025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县局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牵头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企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全县为1户,总体抽查比例100%;

1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3月至11

 

22

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市局认证监管科牵头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省、市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市级基数76户(包含2022年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省局抽查比例4%,市、县(市、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61户,县级抽查各地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2025年3月至11月

 

23

2025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市局标准化牵头统一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基数1300余项,按照5%比例抽取

市级不低于50项。

 

2025年4月至11月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24

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统一组织发起(市局标准化牵头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不低于10项

 

2025年4月至11月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25

2025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市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牵头、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20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400户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3月至11月

 

26

2025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局知识产权促进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基数1087户,抽查比例3%。

31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54月至11

 

27

2025年度专利代理行为抽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基数675户,抽查比例3%。

20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54月至11

 

附件2

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

00001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的基本要求、工作机制、工作保障、监管实施、后续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

000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0000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000013.1 

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 double randomone integrated inspectionsupervision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发起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在主管或牵头监管的行业领域,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统筹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取代部门多头、分散检查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

注1:双随机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注2:发起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对某一行业领域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的部门。

注3:参与部门是对某一行业领域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应当或需要参与部门联合抽查的部门。

000014 工作机制

000014.1 总则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计划统筹、吹哨响应、议事会商、信息共享、风险监测、分级分类、问题处置、失信惩戒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同一行业领域,发起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一业一查”“一业一单”“一业一评”“一业一册工作场景化措施

注1:“一业一单”是指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形成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注4:“一业一评”是指结合经营主体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与行业监管相适应的专业型分级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

注5:“一业一册”是指从经营主体视角出发,统一编制合规经营指导手册,一次性告知其合规经营要求,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

000014.2 计划统筹

“一业一单”基础上,统筹制定双随机“一业一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发起及参与部门、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等,并向社会公开。

000014.3 吹哨响应

在方案制定、随机抽取、实地检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建立“发起部门牵头吹哨、参与部门及时响应”的全过程协作联动机制。

000014.4 议事会商

建立健全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常态化议事会商机制,由发起部门召集参与部门定期召开会商会议,通报行业监管整体情况,分析形势,梳理问题,研究对策,部署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000014.5 信息共享

推进登记注册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传递交换,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

000014.6 风险监测

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行业领域,构建双随机“一业一查”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处理风险隐患,对重大预警信息开展综合研判、协同处置。涉及行业性、区域性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

000014.7 分级分类

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与行业监管相适应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000014.8 问题处置

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发起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处理。

000014.9 失信惩戒

建立双随机“一业一查”抽查检查结果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根据抽查检查结果,对后续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等失信信息,按照规定依法向社会公示,依据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施行联合惩戒。

000015 工作保障

000015.1 优化完善平台

000015.1.1 应优化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完善双随机“一业一查”功能模块

000015.1.2 应持续完善“一单两库”管理、计划制定、随机抽取、任务分发、结果公示、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做到全程留痕,便于追溯。

00001注: “一单两库”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000015.2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000015.2.1 应建立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实行动态调整,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000015.2.2 在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统筹制定双随机“一业一单”,并向社会公开。

000015.3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000015.3.1 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监管平台通过分类标注等方式,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000015.3.2 检查对象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000015.4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000015.4.1 应根据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和执法类别等要素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000015.4.2 执法检查人员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

000015.5 制定抽查工作指引

000015.5.1 应对照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明确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

000015.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更新抽查工作指引。

000016 监管实施

000016.1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由发起部门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000016.2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000016.2.1 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由发起部门通过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000016.2.2 已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不应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000016.3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000016.3.1 按照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在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000016.3.2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应擅自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选派其他执法检查人员参加,不再随机抽取。

000016.3.3 对特定行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000016.4 实施联合检查

000016.4.1 实施联合检查包括成立联合检查小组、检查准备、实施检查、现场确认等过程。

000016.4.2 成立联合检查小组时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01—— 联合检查小组应由随机选派的所有执法检查人员组成;

00002—— 宜由发起部门执法检查人员担任组长,并负责检查任务的组织协调管理;

00003—— 组员应根据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000016.4.3 检查准备时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04—— 应提前查阅检查对象的登记、许可、备案、处罚等基本信息,掌握检查对象动态情况;

00005—— 应根据检查需要,提前准备相关检查表格和文书;

00006—— 宜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并提示其准备好相关资料。

000016.4.4 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07—— 应对照抽查工作指引,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

00008——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宜一次完成;

00009—— 需要时,联合检查小组可采取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

000016.4.5 现场确认时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10—— 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小组应与检查对象确认抽查检查情况;

00011—— 当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予以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000016.5 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000016.5.1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以下类型:

00012—— 未发现问题;

00013——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00014——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00015——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00016——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00017—— 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00018—— 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

00019—— 合格/不合格;

00020—— 其他情况。

000016.5.2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应自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网站和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检查材料应存档。

000016.5.3 抽查检查结果公开后不应擅自更改。

000017 后续处理

000017.1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000017.2 对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000017.3 应建立健全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机制。

000017.4 在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满法定期限后,检查对象可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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