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在处理一起投诉举报案件时,投诉人上海某食品公司称灵璧县某便利店销售的商品,非其授权工厂或第三方生产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12月9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
经查,涉案食品共销售230箱,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583.525元。最终,灵璧县市场监管局认定灵璧县某食品配送商行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5年1月24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体现品牌价值的重要途径。但是商标使用不能随心所欲,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来获取非法利益,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