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行政裁决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裁决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裁决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 机关的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宿灵知法裁字〔2024〕3号 |
“包装瓶”(专利号:ZL202030473998.3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灵璧县迈昂德玛商贸行 |
92341323MA2TD6U21C |
孙* |
侵犯他人专利权 |
侵权纠纷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030473998.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主动履行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 |
灵璧县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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