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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9 15:17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事项公示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七)加强信息公开。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同时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事项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主动公开:省特检院网站主动公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

2.受理: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口头或书面咨询。

3.答复: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咨询内容,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电话:0557—6023248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

2.电话咨询:0557-2379011。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股  0557-2379011

 

 

 

 

 

 

 

 

 

 

3.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关于“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的要求。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联合灵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统一印制宣传材料、展板,开展广场咨询、专题讲座、“五进”宣传等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组织专题宣传报道。具体活动安排以当年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为准。

六、服务时限

每年6月—7月间,具体时间安排以当年市食安办安排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股

电话:0557-6868058

 

 

 

 

 

 

 

 

 

 

4.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活动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安全监察人员、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企业活动重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有效做法、典型事故案例等;

2.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活动重点介绍特种设备安全常识、使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

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社区活动重点宣传特种设备使用常识、使用维保责任义务、举报投诉渠道和典型事故案例。主要方式为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六、服务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电话:0557-6023248

 

 

 

 

 

 

 

 

 

 

5.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84号):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现事故预测、预警。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申请条件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七、办理时限

1.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电话:0557-6023248

 

 

 

 

 

 

 

 

 

6.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

信息查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完成CA认证并登录。

2.进入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咨询电话:0557-6023248

 

 

 

 

 

 

 

 

 

7.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

应急演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办函〔2020 〕1971号):按照“统筹安排、分头实施”“谁编制、谁演练”原则,同步评估规划应急预案制修订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修订等工作流程,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市场监管重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础性作用。
    2.《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39号): 3.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需求时

五、服务流程

1.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组织专家编写、审定和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供使用单位查询参考。

2.应企业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辅导。

六、服务时限

企业提出要求,立即响应,服务时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电话:0557-6023248

 

 

 

 

 

 

 

 

 

8.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一)全国科技周活动期间,组织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向社会企业开放优质质检科技资源,深化公共检验检测资源和科技成果共享共用,推动质监科技惠企惠民,也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质监技术机构的科技水平。

(二)科技周活动期间,利用悬挂横幅,张贴展板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五、办理时间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股

电话:0557-6868050

 

 

 

 

 

 

 

 

 

9.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以下简称“产地生产者”),产地生产者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的、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种植养殖合作社和生产企业等(不包括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等)。

    四、服务流程

1.申请→受理→核实材料→符合条件→上报审核

2.申请→受理→核实材料→不符合条件→补充材料→复审→符合条件→上报审核

    五、办理时间

分批组织申报

    六、申请材料

(一)文件要求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带政府文件头的函);

3.产地质检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证明;

4.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的数量与指标与《公告》技术要求一致;

5.产地质监或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使用XX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请示》的文件,主送省质监局,并附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6.若该产品是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首次被申请使用专用标志,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该产品的安徽省地方标准或者相应的产品保护规定。

(二)其他事项

上述文件一式三份(至少一份正本,企业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6868065

 

 

 

 

 

 

 

 

 

10.专利维权资助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费用分级、按比例给予资助。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专利维权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地址(以审定授权说明书扉页的地址为准)在本市的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申请专利维权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二)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五、申报材料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市统一受理并上报。以当年文件要求为准。

六、服务流程

1.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局文件后,制定本级文件并且在我局网站发布。

2.申请人按照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申报材料。

3.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初审材料后将符合规定的材料向灵璧县财政局以及市局报送。

4.市局和灵璧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一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6868065

 

 

 

 

 

 

 

 

 

11.专利政策咨询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政策咨询申请(邮寄、电话、网络申请三种形式)。

2.受理: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进行审核,属于我单位政策咨询范围的申请,将咨询交相关业务股室进行答复;不属于我单位政策咨询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答复:将答复意见网上公开或邮寄、电话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电话: 0557-6868065

 

 

 

 

 

 

 

 

 

12.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轩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对知识产权感兴趣或者有需求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五、服务流程

1.接到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活动的文件。

2.根据文件要求开展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6868065

 

 

 

 

 

 

 

 

 

 

13.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访问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amr.ahsz.gov.cn/index.html),查询相关栏目。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6868065

 

 

 

 

 

 

 

 

 

 

 

 

 

 

 

 

 

 

 

 

 

 

14.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申请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四、申请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市场主体;

2.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后申请补领。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纸质件、原件1份。

2.遗失公告纸质件、原件1份。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窗口首席代表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4.打印执照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0557-2379011

 

 

 

 

 

 

 

 

 

15.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二、办理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三、申报条件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窗口审查→行政审批股决定→ 窗口发证

六、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七、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0557-2379011

 

 

 

 

 

 

 

 

 

16.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

办理地点:灵璧县政务新区双拥路

三、办理条件

(一)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

(二)受理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四)受理对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工作范围的咨询、消费者的消费咨询及合理化建议。

四、申请材料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五、基本流程

灵璧县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对来自电话、网络、传真、短信、信函及来访等方式得到的投诉、举报、咨询信息详细登记,分转至辖区市场监管所或业务对口股室处理,案件办结后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存档。特殊情况或重大案件需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领导审批后分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

电话:0557-6025500

 

 

 

 

 

 

 

 

 

 

17.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七、办理时限

按照计划。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

电话:0557-6025500

 

 

 

 

 

 

 

 

 

18.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二、办理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为获取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量值或其他需要的计量数据均可委托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或检测。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携带需检计量器具至宿州市计量检定检验所填写检定、校准、检测委托单。

六、服务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就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工作计量器具的进行检定或校准,向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提出申请。

2.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依据、要求和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3.服务实施:根据国家、地方、部门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定或校准。

七、办理时限

常规送检本所自委托单位送检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送检量大或特殊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完成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等文件或合同约定。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股

电话:0557-6868050

 

 

 

 

 

 

 

 

 

19.消费者投诉受理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投诉中心递交文字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商品实物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诉中心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双方要求出具调解协议书的,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

电话:0557—6025500

 

 

 

 

 

 

 

 

 

20、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不特定多数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六、服务流程

发现线索—进行证据收集、调查—专家论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6089819

 

 

 

 

 

 

 

 

 

21.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拟定消费调查评议方案—实施调查—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约谈问题企业—公布调查、评议结果—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提醒—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6089819

 

 

 

 

 

 

 

 

 

22.市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4.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8.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9.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企业申报推荐表》。

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

4.近两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维权活动概要。

5.近两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6.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并报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复审。

七、办理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6089819

 

 

 

 

 

 

 

 

 

23.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从事连锁、特许及加盟等业态经营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满三年并盈利、守法经营且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消费者日常消费相关的各类生产、销售、服务型企业(食品生产、专业销售企业除外),均可申请加入“联盟”。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特许经营许可证等;

3.企业诚信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灵璧县消费者协会对申请加盟企业负责初审;申请企业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消费者协会提出复查要求。

2.经市消费者协会审核批准加盟并经省消费者协会的企业,由省消费者协会统一向社会公示。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6089819

 

 

 

 

 

 

 

 

 

2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际消联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各省市区消保委(消协)组织开展好3•15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6089819

 

 

 

 

 

 

 

 

 

25.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 服务流程

根据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及消费调查等情况,将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6089819

 

 

 

 

 

 

 

 

 

 

26.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办事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6089819

 

 

 

 

 

 

 

 

 

27.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

办事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3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工商消字〔2018〕32号):五、创建方法(二)公示程序中明确规定,由各级消保委联合牵头职能部门予以公示、授牌。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1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加强消费环境建设的意见》(皖市监发〔2021〕29号):一、总体要求(三)主要目标明确规定,以开展“五个放心”承诺、培育示范典型为主要内容,实施新一轮放心满意消费创建评选认定“百千万工程”,新增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省级百家、市级千家、县级万家。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6089819

 

 

 

 

 

 

 

 

 

28.“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批复》(皖编办〔1996〕64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商企业登记代理及有关信息咨询等服务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

二、审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四、申报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2.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3.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及相关承诺书。

六、审批流程

1.查询人自主借助计算机查询;

2.自动生成查询事项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受理时间

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0557-2379011

 

 

 

 

 

 

 

 

 

29.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发放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已经办理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并且完成按期还款后。

    五、申报材料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贴费申请表》、《企业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相应的还款证明等。

    六、服务流程

    1.企业向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应材料。

    2.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后送交灵璧县财政局。

    3.灵璧县财政审核批准后予以拨款。

    七、办理时限

    半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6868065

 

 

 

 

 

 

 

 

 

 

30、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3号)的规定;

    3.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5.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6.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7.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五、申报材料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2.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最近1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3.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4.拟质押专利权相关产品的产量及销售记录;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6.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1.企业向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应材料。

    2.符合条件的,由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向担保公司和贷款人出具推荐函,与担保公司、贷款人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考察。

    3.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评估公司、银行等签订合同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登记备案。

七、办理时限

    半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6868065

 

 

 

 

 

 

 

 

 

3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

 四、申请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

 2.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窗口首席代表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4.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0557-2379011

 

 

 

 

 

 

 

 

 

3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

2.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窗口首席代表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4.制作登记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0557-2379011

 

 

 

 

 

 

 

 

 

33.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标准化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贴近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套并推动有力;

2.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3.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务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较强;

4.产业化程序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5.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或《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六、服务流程

申报: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示范区任务书》。《示范区任务书》须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后报至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受理:标准化科按照《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容包括:该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初审通过并在《示范区任务书》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七、办理时限

1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标准化计量股  

电话:0557-6868050

 

 

 

 

 

 

 

 

 

34.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年)》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药监综〔2022〕26号)三、主要任务(三)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5.强化多部门治理协同。发挥药学科技社团组织、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用械用妆科学素养。

二、受理单位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系列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9月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电话:0557—6023846

 

 

 

 

 

 

 

 

 

3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二、受理单位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向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检索报告反馈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电话:0557—6023846

 

 

 

 

 

 

 

 

 

3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报告工作。

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3.《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二、受理单位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向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检索报告反馈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股

电话:0557—6868053

 

 

 

 

 

 

 

 

 

37.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

补办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受理单位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四、服务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

2.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

2.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窗口首席代表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4.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0557—2379011

 

 

 

 

 

 

 

 

 

38.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受理单位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按照“就近、方便”原则,交至经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定点回收药店对居民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得拒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评定定点回收药店: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评定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具体负责回收工作。

2.接受居民送交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企业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要求,在经营场所设置“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标牌、“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保管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对居民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得拒收。药店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应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簿》,记录回收日期、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及送交人、接收人。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应集中存放于回收箱内,对特殊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及其它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区域,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3.过期失效药品无。害化处理: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收集各定点回收药店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清点无。误后存放于安全场所,并实时统一组织无。害化销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电话:0557—602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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