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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9 15:06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为规范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行政行为,强化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共灵璧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权责清单制度建设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监管细则共6 类62项,包括10 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15项其他权力、22项行政强制等52项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  录

 

一、 行政许可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食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食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计量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企业登记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奖励类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灵璧县政府质量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行政确认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四、行政裁决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计量纠纷仲裁检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五、其他权力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市场主体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合伙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歇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专利纠纷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制作检定印、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六、行政强制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和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查封、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8、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9、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1、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2、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

 

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行政许可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食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决定将食品生产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保证许可后的食品生产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食品生产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一、监管任务

 

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具体事项有: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未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行为;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行为;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行为。2.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3.组织实施食品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4.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5.承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着重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全县市场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重大市场安全信息。

 

二、协同监管机制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生产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三)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食品生产监管机制。

 

对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相关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牵头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生产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食品生产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三、监管措施

 

(一)实行食品生产风险等级监管。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1)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者;(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现场监督检查。1.企业资质的一致性。查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生产范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等;2.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要查验企业采购的原辅料、原辅料库房等;3.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主要检查必备生产设备的布局、维护、保养和清洗,关键质量控制点等;4.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制度;5.企业不合格品管理制度;6.企业回收食品管理制度;7.企业废弃物管理制度;8.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9.企业销售台帐制度;10.企业标准管理制度;11.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2、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13.企业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14.企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15.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16.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三)食品生产抽样检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对生产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四)采取信用监管措施。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2.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者,通报有关部门。

 

(五)开展食品生产责任约谈。1.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生产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生产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生产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四、事后处理

 

(一)建立完善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吹哨人制度”,同时鼓励社会个人和组织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各类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及时按照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共性问题,通过约谈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已经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并根据国家总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时作出决定。发现企业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加强监管力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乡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监管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2.食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决定将食品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保证许可后的食品经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食品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项目名称:食品经营许可。

 

一、监管事项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具体事项有: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食品经营项目的行为;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项目的行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行为。2.承担食品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3.组织实施食品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4.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5.承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着重监督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全县市场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重大市场安全信息。

 

二、协同监管机制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生产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三)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食品生产监管机制。

 

对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牵头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经营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食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三、监管措施

 

(一)实行食品经营风险等级监管。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1)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现场监督检查。1.企业资质的一致性。查验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条件、检验手段等;2.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3.企业必备经营设备的布局、维护、保养和清洗,关键质量控制点等;4.企业不合格品管理制度;5.企业回收食品管理制度6.企业废弃物管理制度;7.企业销售台帐制度;8.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9、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10.企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11.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12.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三)食品经营抽样检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四)采取信用监管措施。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2.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

 

(五)开展食品经营责任约谈。1.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四、事后处理

 

(一)建立完善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食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吹哨人制度”,同时鼓励社会个人和组织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各类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及时按照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共性问题,通过约谈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已经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并根据国家总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时作出决定。发现企业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加强监管力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乡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监管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省级权限内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管局是县级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审批机关,该事项属于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省级权限内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核准证书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核准工作质量,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核准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保障量值准确可靠

 

二、事中监管

 

严格执行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三)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时限制作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并送达。

 

三、事后监管

 

(一)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工

 

作的管理,可以采用计量比对、盲样检测和现场实验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二)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获得计量标准证书的单位进行检查。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抽查由行政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按照规定抽查程序对被抽查单位实施实地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通报。

 

四、责任追究

 

(一)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场监管局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管局是县级权限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审批机关,该事项属于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省级权限内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务授权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二、事中监管

 

严格执行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务授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准予授权或者不予授权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制作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务授权证书并送达。

 

三、事后监管

 

(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结果公示。县市场监管局应在门户网站公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信息

 

(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后跟踪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县市场监管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任务授权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市场监管局在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现场考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5、企业登记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

 

运行监管,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登记注册的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管局是县级权限内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机关,该事项属于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级权限内企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1.是否公示企业登记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3.是否按规定时限制作企业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并送达。

 

(二)监督检查。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抽查程序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向社会公布

 

三、协同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市场主体监管新格局,推动各部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工商登记注册后,由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将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四、责任追究

 

(一)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场监管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化系统改造升级,利用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稳妥有序实现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满足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和协同监管的需要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作意识,积极与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厘清监管职责,做好工作衔接,逐步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协同共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有序推进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提高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加强业务培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市场主体监管人员、信息技术保障人员等系统学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做到流程熟知、业务精通、服务周到,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8、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药品经营许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药品经营企业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药品经营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类型、经营品种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

 

(三)跟踪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认证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相关批件等规定权限从事经营活动;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3.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4.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有符合《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5.企业购进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6.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7.企业购进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8.企业应当按剂型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药品;9.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四)抽样检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1.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2.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3.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五)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经营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药品质量监督抽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六)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药品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对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七)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药品经营许可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药品经营企业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经营的活动,有权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药品经营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药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监管执法人员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监管工作。

 

 

 

 

 

 

 

 

 

 

 

 

 

 

9、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药品经营许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药品经营企业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药品经营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类型、经营品种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

 

(三)跟踪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认证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相关批件等规定权限从事经营活动;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3.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4.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有符合《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5.企业购进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6.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7.企业购进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8.企业应当按剂型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药品;9.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四)抽样检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1.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2.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3.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五)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经营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药品质量监督抽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六)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药品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对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七)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药品经营许可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药品经营企业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经营的活动,有权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药品经营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药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监管执法人员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监管工作。

 

 

 

 

 

 

 

 

 

 

 

 

 

 

10、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药品购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项目名称: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单位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类型、剂型、品种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流弊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1.被检查单位相关资质是否齐全。2、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药品数量是否吻合。3.安全保卫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批后跟踪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医疗用毒性药品是否由专人保管。2. 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审批证件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现象。3. 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四)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审批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持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审批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监督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3.其他应列入监督管理档案的资料。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单位进行违法活动,有权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医疗用毒性药品相关生产经营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证件;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证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药品购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乡三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的培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审批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特殊药品监管工作。

 

 

 

 

 

 

 

 

 

 

 

二、行政奖励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灵璧县政府质量奖监管服务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灵璧县建设,鼓励引导广大企业提升质量,打造品牌,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灵璧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编制参考要素》的具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法规、规范运行的原则,通过对灵璧县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是否具备质量奖获得条件,进行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公示、各职能部门审议等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灵璧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活动,纠正和查处评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评选结果真实有效。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县局通过对企业的申报资格审核、专家评分、现场核查等方式方法来确定该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政府质量奖。

 

(二)监管程序

 

1.县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函询发改、环保、统计等质量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及近三年是否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进行查询,查证的问题如属一票否决范畴,将不予通过初审。2.初审通过名单将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公示无议异的企业,按《灵璧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打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提出实地核查建议名单进行现场核查,如现场核查中发现不符合项,则该企业不予继续参与评奖。4.县局组织召开全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各成员单位从相关职责范围,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审议该企业是否获奖。5.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名单在媒体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对已获得政府质量奖企业,从获奖之日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从事违法犯罪生产的或收到社会各界重大投诉的企业,将由县局报请县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监管程序

 

1.个人和组织发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3.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集体讨论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4.发现涉嫌产品生产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产品生产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供。

 

5.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质量奖评比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评审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监督问责;对公示期间拟获奖企业的举报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授予质量奖;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不予审核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评比质量奖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评审程序、是否认真评比打分等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完善灵璧县政府质量奖评价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完善信

 

息互通机制,联合审议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价结果。

 

2.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通过招募、培训、考试、考核等程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灵璧县政府质量奖评价专家队伍,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对不再满足相应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三、行政确认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

 

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

 

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

 

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级权限内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审批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级权

 

限内股权出质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股权出质经营活动,纠正

 

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二、事中监管

 

严格执行政务大厅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股权出质登记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

 

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是否依法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制作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并送达。

 

三、事后监管

 

(一)股权出质登记结果公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门户

 

网站公示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二)股权出质登记后跟踪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

 

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

 

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

 

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

 

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的监督

 

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

 

法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人

 

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在股权出质登记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股权出质登记监管工作,

 

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

 

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四、行政裁决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

 

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级权限内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机关,依

 

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负责争议裁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执行统一受理、依法调查、结果公

 

开制度。

 

1.是否公示争议裁决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

 

书及其他资料,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按规定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是否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

 

人送达裁决书。

 

三、事后监管

 

1.裁决结果公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

 

人、被申请人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裁决结果。

 

2.裁决后跟踪检查。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裁

 

决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督促其履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监督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调查、公正裁决进行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一)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争议裁决的监督问责。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名称争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名称争议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不按规定作出裁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争议裁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

 

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争议裁

 

决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监管工作,按照

 

受理调查、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依法、公正、及时的做好专利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的调处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权力运行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

 

专利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 监管任务

 

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本市范围内专利侵权纠

 

纷及其他纠纷案件的调解和处理工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行政裁决。

 

二、监管措施

 

(一)受理阶段: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规

 

定的期限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审查阶段。市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可根据案情

 

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口审的应提前3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审应当制作笔录。

 

(三)决定阶段。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均应作出处理决定。

 

(四)送达阶段。制发文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

 

(五)事后监管。加强调处后的监管工作,监督双方当事人对

 

协议和决定的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2、未调查、核实产生严重后果的;

 

3、在专利纠纷调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专利纠纷调处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专利行政执法

 

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专利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的调处事中事后监管。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市知识产权局要按照专利侵权纠纷及其

 

他纠纷的调处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统一规范办案流程,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我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三)加强培训,形成合力。市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强对专利行政执

 

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能力的培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案,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计量纠纷仲裁检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

 

运行监管,加强行政裁决事项计量纠纷仲裁检定的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的计量纠纷仲裁检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管局是县级权限内计量纠纷仲裁检定的裁决机关,该事项属于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裁决事项,依照《计量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省级权限内的计量纠纷仲裁检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获得计量纠纷仲裁检定证书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计量纠纷仲裁检定的工作质量,确保仲裁检定公平、公正

 

二、事中监管

 

严格执行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计量纠纷仲裁检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三)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承担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单位、仲裁组及仲裁员的仲裁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工作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时限制作计量纠纷仲裁检定证书并送达。

 

三、事后监管

 

(一)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纠纷仲裁检

 

定工作的管理,可以采用盲样检定和现场实验等方式,对计量纠纷仲裁检定证书进行监督管理

 

(二)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工作由具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市场监管部门抽调行政人员和技术专家定期进行资质检查,并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通报

 

四、责任追究

 

(一)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工作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纠纷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纠纷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不按规定作出裁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场监管局在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工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工作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

 

 

 

五、其他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

 

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改造,修理工艺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便于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便于动态监管,有别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为便于企业告知,接受告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公布需要书面告知的内容、提供的材料、接受书面告知的地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注册登记和安装验收检验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当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必须注意,即不能过于烦琐,影响守法企业的施工;又不能置之不理,导致企业的失误不能及时发现,给后续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麻烦。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施工单位报送告知材料。按规定公布需要书面告知内

 

容、提供的材料、接受书面告知的地址,由施工单位书面告知

 

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项目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告知材料审查。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手续的部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

 

(三)告知情况上传。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手续的部门对报送的资料审查无异议后,签收并上传至网络系统,供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查阅和安排监管及检验事宜。

 

(四)建立监管档案。对已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手续的项目材料和施工组织,建立监管档案,备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实行施工过程监管。各县、区和市局各分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部门,接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信息后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监管,对施工组织、施工人员资质,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实行施工过程监检。对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施工过程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收到告知信息后,要及时安排专人赴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监检。

 

(三)采取信用监管措施。1.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建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2.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依法封停并处罚金。

 

(四)实行约谈制度。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中

 

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安全信用档案。2.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等部门未及时发现特种设备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办理告知手

 

续,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告知手续,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

 

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政务公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审批部门高

 

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安全法律、

 

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

 

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2.市场主体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级权限内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改备案)机关,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负责公司章程修改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执行政务大厅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公司章程修改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制作公司章程备案登记通知书并送达。

 

三、事后监管

 

(一)备案结果公示。市局应在宿州市政务服务网站公示备案信息。

 

(二)备案后跟踪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市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章程备案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章程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章程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章程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司章程备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备案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合伙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级权限内合伙企业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机关,依照《合伙企业法》》负责合伙企业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应严格执行政务大厅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制作备案登记通知书并送达。

 

三、事后监管

 

(一)备案结果公示。县市场监管局应在宿州市政务服务网站,公示备案信息。

 

(二)备案后跟踪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县市场监管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4、歇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省级权限内企业歇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歇业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级权限内歇业备案机关,该事项属于依申请办理的其他权利事项,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负责歇业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执行政务大厅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歇业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三、事后监管

 

(一)备案结果公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公示系统公示备案信息

 

(二)备案后跟踪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是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歇业备案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歇业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歇业备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歇业备案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5、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移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三)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程序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1.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因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3. 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4.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条件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3项至第8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六)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程序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原因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1.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2项至第10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3.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七)列入、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异议处理

 

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三、责任追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登记轻监管”的问题。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切实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各阶段工作加强监督,确保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更加公平规范,透明公开。

 

 

 

 

 

 

 

 

 

 

 

 

 

 

 

 

 

 

 

 

6、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宿州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据《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宿州市质监局作为宿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提出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示范区任务书》(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并上报至市(或省直管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资料初审。县市场监管局局对示范区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示范区项目初审通过后,组织开展实地考察评估,择优列入省级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作为国家级示范区推荐上报。

 

(三)中期督导。在项目建设中期,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示范区项目进行中期督导,主要任务是了解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采取纠偏措施,保证示范区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四)考核发证。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示范区交叉进行项目目标考核。经项目目标考核合格的县级示范区,由县市场监管局授予“宿州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后期监管。对已获称号和证书的示范区加强后续管理,持续提升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水平。县市场监管局每三年对已建成示范区组织一次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给予“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的;

 

2.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工作中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3.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超过法定权限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申报条件。申报优先支持基础好、条件优、创新性强,体现综合性、民生性、生态性、带动性的示范区项目。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立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立项。

 

(二)强化过程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严格按照《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区建设的过程管理,确保年度阶段性任务的落实。

 

(四)加强业务培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标准化专兼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增强标准化意识,掌握标准化方法,提高标准化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五)形成工作合力。示范区建设争取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成立由政府牵头,市场监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技、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和多元化、多层次技术支撑机构,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责任,调动和发挥好工作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试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六)实行一票否决。对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或组织开展终期考核。

 

 

 

 

 

 

 

 

7、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网络食品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食品经营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品种类别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查检验,对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被检查企业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时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应当确定监管层级、检查方式与频次等要求,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1、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网站备案号、备案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号、备案机关、备案日期等信息。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并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经营项目,在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3、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网站,应当在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信息表、网站备案号等信息。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网站,公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三)抽样检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查检验。1.抽样必须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2.抽样程序应符合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要求,抽检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在食品有效期内。3.定期公告食品抽查检验的结果。

 

(四)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记录页或批件。2.监督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3.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召回情况。4.企业质量信用情况。5.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6.其它应列入经营监管档案的资料。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食品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食品产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强化人员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乡级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市场法规规章,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8.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责令退还

 

多收价款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责令退还多收价

 

款事中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实施依据

 

1.《价格法》第 41 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

 

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16 条:本规定第四条

 

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

 

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主管部门依法收集证据,确定当事人违法金额;

 

2.决定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限期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的违法所得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3.审核责任: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审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1.违反法定程序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

 

2.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而未责令退还的;

 

3.对退款情况未进行认真审查的;

 

4.因工作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5.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依法、公正、及时的做好专利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的调处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权力运行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 监管任务

 

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本市范围内专利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案件的调解和处理工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行政裁决。

 

二、监管措施

 

(一)受理阶段: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审查阶段。市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可

 

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口审的应提前3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审应当制作笔录。

 

(三)决定阶段。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均应作出处理决定。

 

(四)送达阶段。制发文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

 

(五)事后监管。加强调处后的监管工作,监督双方当事人对

 

协议和决定的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2、未调查、核实产生严重后果的;

 

3、在专利纠纷调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专利纠纷调处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专利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的调处事中事后监管。

 

(四)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市知识产权局要按照专利侵权

 

纠纷及其他纠纷的调处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统一规范办案流程,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我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五)加强培训,形成合力。市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强对专

 

利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能力的培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案,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10、制作检定印、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制作检定印、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县级政府对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制作检定印、证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宿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通过对制作检定印、证行为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制作检定印、证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制作检定印、证清晰完整。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前应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目的、检查时间、检查依据和检查内容、人员组成等内容。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至少两人以上,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抽样比对。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3、监督检查结果。现场检查后,应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应包括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过程、检查内容等,对于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应明确向被检查对象提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同时提出整改建议。被检查对象对检查出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要明确表态。双方应在检查报告上签字。

 

4、违法行为的后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有关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稽查机构立案处罚。

 

5、需要公布监管信息的按照程序和要求公布。

 

(二)实施现场检查

 

1、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是否符合要求;2、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是否符合要求;3、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是否符合要求;4、检定合格印是否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是否停止使用;5、计量检定印、证是否有专人保管;6是否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6、是否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等。

 

(三)实施信用监管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检定印、证单位实行诚信计量管理,对于管理不到位、投诉举报多、加大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各级质监部门举报检定印、证单位的违法活动,各级质监部门都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需要配合的,积极配合。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1、县市场监管局对各执法机构的日常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整改问题清单,反馈至各执法机构。

 

3、各执法机构对照整改问题清单,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和责任清单,报送市局。

 

4、各执法机构在整改任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二)强化人员监督。

 

市局或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出具检定合格印、证的;。

 

2.未停止使用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证的;

 

3.无专人保管计量检定印、证的;

 

4.未建立检定印、证使用管理制度的。

 

在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市局机关纪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开展本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2、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3、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5)行政处分;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备案、监督、执法”相互分离。检定印、证备案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备案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主管科室负责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执法。确保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教育。对备案各个环节、日常监管、有关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使他们都能适应胜任自己的岗位。同时对他们加强廉政教育,使他们都能严格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1、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计量仲裁检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宿州市政府权利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制作检定印、证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管局是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的管理机关,依照《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二、事中监管

 

(一)资料审查。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1.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

 

2.计量授权证书;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装置的检定/校准证书(重启备案提交);

 

4.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报告。

 

(二)审查监管。

 

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报批监管。

 

是否依法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四)结果反馈。

 

是否按规定时限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登记通知书并送达。

 

三、事后监管

 

(一)备案后跟踪检查。对各阶段是否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二)社会监督。市局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在制作检定印、证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认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在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过程中发生工

 

5.作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备案、监督、执法”相互分离。检定印、证备案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备案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主管科室负责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执法。确保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教育。对备案各个环节、日常监管、有关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使他们都能适应胜任自己的岗位。同时对他们加强廉政教育,使他们都能严格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本办法。

 

一、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对所有被许可人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证后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主要采取跟踪监督抽查、随机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方式。

 

(一)跟踪监督抽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新取证的被许可人在取证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

 

(二)随机监督抽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对已获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对已开展跟踪监督抽查的被许可人,不再重复检查。

 

(三)飞行检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被许可人,针对下列问题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1.专项整治存在问题、未有效整改的被许可人;

 

2.前期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未有效整改的被许可人;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缺陷产品召回的被许可人;

 

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以下简称《检查规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使用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以及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所有被许可人,每年度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办理备案;

 

(二)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相关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五)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六)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职责分工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监督抽查职责

 

1.制定本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由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总数的25%,其中由本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监督抽查计划应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避免重复检查;

 

2.指导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证后监督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3.承担上级部署或委托的证后监督抽查工作;

 

4.发布本级证后监督抽查结果;

 

5.督促本辖区内被许可人落实证后监督抽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汇总上报处理结果。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一)监督抽查职责

 

1.制定本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由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总数的25%。监督抽查计划应报所在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避免重复检查;

 

2.承担上级部署或委托的证后监督抽查工作;

 

3.发布本级证后监督抽查结果;

 

4.督促本辖区内被许可人落实证后监督抽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汇总上报处理结果。

 

(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1.按照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3.每年度对本辖区内所有被许可人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监督检查的除外。

 

四、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检查日程安排、检查组组成及成员、检查工作要求等。

 

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情况的确认、检查资料归档等。

 

五、责任追究

 

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时,检查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进行,严守被检查单位商业机密,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

 

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的,依照该法第九十四条,由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方面依法给予处理。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不满足许可条件的被许可人,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或注销许可的,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二)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书面报告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该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生产级别、品种类别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对医疗器械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被检查企业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时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级别确定的监管层级、检查方式与频次等要求,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许可事项变动是否合法。2.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是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3.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4.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5.既往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6.企业产品不良事件发生情况。7.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情况等。

 

(三)抽样检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抽查检验。1.医疗器械抽样必须由2名以上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2.抽样程序应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要求,抽检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3.定期公告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

 

(四)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记录页或批件。2..监督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3.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召回情况。4.企业质量信用情况。5.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6.其它应列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档案的资料。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乡级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执法人员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规章,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14、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医疗器械的生产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生产级别、品种类别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对医疗器械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被检查企业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时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确定的监管层级、检查方式与频次等要求,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事项变动是否合法。2.生产的医疗器械是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3.是否按照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4.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5.生产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6.既往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7.企业产品不良事件发生情况。8.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情况等。

 

(三)抽样检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抽查检验。1.医疗器械抽样必须由2名以上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2.抽样程序应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要求,抽检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

 

(四)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及变更记录页或批件。2.企业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批件或备案材料。3.监督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4.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召回情况。5.企业质量信用情况。6.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7.其它应列入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档案的资料。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生产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医疗器械生产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乡级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规章,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1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医疗器械的经营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经营级别、品种类别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对医疗器械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被检查企业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时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确定的监管层级、检查方式与频次等要求,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是否合法。2.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3.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4.既往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5.企业产品不良事件发生情况。6.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情况等。

 

(三)抽样检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抽查检验。1.医疗器械抽样必须由2名以上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2.抽样程序应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要求,抽检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3.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四)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记录页或批件。2.监督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3.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召回情况。4.企业质量信用情况。5.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6.其它应列入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档案的资料。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经营的活动,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市场监管《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医疗器械经营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市场监督局对全县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乡级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执法人员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规章,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行政强制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

 

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2.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3.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

 

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4.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   

 

设备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8、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

 

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

 

品等物品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9、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10、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和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

 

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11、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12、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

 

设备、工具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13、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1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

 

工具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15、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1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1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

 

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18、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可能

 

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19、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20、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

 

问题的疫苗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21、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

 

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违

 

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21、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

 

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

 

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

 

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强

 

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工作实际,制

 

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

 

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二)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三)临时扣留执照;

 

(四)食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五)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七)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二、监管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中监督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强制所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别保存。

 

(二)事后监督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经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计。

 

3.行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事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

 

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

 

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2.当事人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监管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责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

 

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执法能力等培训,对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和执法能力的,

 

不得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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