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灵璧县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等三个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县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和规范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县商改办起草了《灵璧县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灵璧县“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灵璧县“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现发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将意见或建议于2022年4月20日下午下班前反馈到县商改办,有无意见,均须反馈。同时请牵头单位在反馈抽查工作计划的意见时确定抽查比例中的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联系人:许 芳 联系电话:6080917
邮箱:lbxyg2019@163.com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
2.征求意见表
3.《灵璧县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灵璧县“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灵璧县“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灵璧县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附件1
征求意见涉及成员单位名单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县发改委(粮食储备)、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人防)、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县城管局、县司法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单位 |
灵璧县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
征求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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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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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灵璧县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和《灵璧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发〔2020〕16号)要求,坚持不懈统筹推进新一轮创优一流营商环境改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创优一流营商环境为切入点,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模式,凝聚监管合力,强化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着力破解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重复监管、多头监管、随意监管和监管盲区等难题,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二)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将“一业一查”作为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的基本监管模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以“一业一查”模式,按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清单管理。按照“能合尽合”“能联尽联”原则进一步优化整合对同一业态市场主体的抽查事项,形成“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清单开展联合抽查,原则上不允许单一部门发起双随机抽查任务。县商改办负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和发布,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
信用监管。“一业一查”要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对于风险低、信用好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风险高、信用差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智慧监管。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一业一查”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创新,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寓管于服。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坚持行“简约”之道,做到一张清单管边界、一本手册管检查、一次上门管秩序、一个平台管信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一业一查”模式得到全面推行,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从“按事项管”向“按行业管”转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通过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对守信者“无事不扰”,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打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灵璧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一业一查”“一单一册一计划”。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权力事项清单为基础,以监管对象或事项为联结点,全面梳理涉及同一业态对象或事项有多个监管主体、需要协同监管的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部门监管盲点、中心工作重点,制定“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主体行业类型、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部门任务分工等,整合各协同部门的监管指引,汇编成统一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一业一查”各牵头部门按照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合理安排联合检查比例、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执法力度,又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二)统筹建立“一业一查”名录库。各牵头部门要依托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整合现有执法检查对象和各联合执法检查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等信息,建立“一业一查”联合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一业一查”执法检查专家库,聘任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办案能手和业务专家,参与对重大、疑难、复杂检查事项的指导与查处。各牵头部门要借势借力,将有关部门布置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一业一查”工作有机结合,发挥检查最大效力。
(三)科学组织派发“一业一查”检查任务。依托“监管平台”,各牵头部门根据“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实行检查任务线上磋商、一键分发。实施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检查对象通报,督促检查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整改纠正。做到对象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的综合查办工作成效。建立“牵头吹哨、部门报到”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四)规范实施“一业一查”联合检查。各部门在开展"一业一查"执法检查中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及时录入监管平台依法公示。对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及时归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好后续处置;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专项治理。检查和相关处理中形成的文字、视听资料和电子执法文件等资料,按照规定立卷、归档、保管。
(五)开展“一业一查”模式监督评价。各监管部门要对“一业一查”跨部门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全流程监测、监督和动态评价,深入分析检查协同、任务实施、结果运用等情况及监管对象的意见建议,督促监管主体切实规范履职。对执法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县商改办会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县政府协调。将各监管部门开展“一业一查”模式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内容。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各特定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应于每年3月底前,结合实际,负责梳理完善本部门牵头发起的“一业一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和检查方案。抽查清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要及时报本级商改办备案,商改办依规在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清单调整情况。
(二)全面实施。各牵头部门应于每年3月起至11月底,依据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和检查方案,组织开展跨部门“一业一查”联合抽查工作,各协同部门要主动积极配合,在工作中要及时总结提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将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广。
(三)总结评估。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工作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每年度12月底前对开展“一业一查”联合抽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客观分析“一业一查”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县商改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跨部门“一业一查”联合抽查工作对打造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工作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本部门牵头的“一业一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各联合检查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扎实做好跨部门“一业一查”联合抽查工作。县直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开展跨部门“一业一查”联合抽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准确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作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和规范跨领域、跨部门和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跨部门双随机监管协同处理水平。建立联合会商和联络员制度,各部门要明确“一业一查”分管领导和“一业一查”专职联络员,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协调沟通。健全后续监管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严格的后续监管,形成工作合力,防止监管脱节。县商改办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督促各部门全面落实“一业一查”工作计划。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加强专职联络员和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强化服务理念,提高监管能力。各牵头部门及时汇总阶段性工作实施情况,收集相关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一业一查”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度及开展成效,提高企业和市民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为“一业一查”联合抽查机制高质、高效、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灵璧县“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
行业名称 |
发起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配合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校外培训机构 |
县教体局 |
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经营情况;培训内容、培训班次、 招生对象、教师资格 及培训行为的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县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县城管局 |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违规张贴宣传品。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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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 |
县教体局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县卫健委 |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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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安从业公司 |
县公安局 |
保安武装守押工作、保安培训情况、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县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4. |
宾馆、旅店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取得许可证情况、治安管理检查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县消防支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县文旅局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境外电视节目接收情况的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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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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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司法鉴定所 |
县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6. |
律师事务所 |
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律师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7.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建设、执业行为的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县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8. |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9.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县人社局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10. |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
县人社局 |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
县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11. |
劳务派遣公司 |
县人社局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12.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县生态环境局 |
机动车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13. |
环境监测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态环境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14.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县生态环境局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水污染防治法》 |
县城管局 |
对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的检查 |
《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15.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16.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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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18.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19. |
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企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县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20. |
物业服务企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物业管理条例》 |
县公安局 |
对自招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21. |
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计量法》 |
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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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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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县公安局 |
交通安全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3. |
客运输站场经营企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县卫健委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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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25.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县市场监管局 |
1、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26.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县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28.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29. |
港口经营企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安徽省港口条例》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3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商标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31.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32. |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
县农业农村局 |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33. |
农药经营企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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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农药生产企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生产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3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3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商场) |
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县消防支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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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成品油零售企业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的检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38. |
汽车销售企业 |
县商务局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县场监管部门 |
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39.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
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使用情况和报废机动车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情况;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协助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情况;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信息记录及上传情况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40.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县商务局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对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涉密 |
县公安局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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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 |
县文旅局 |
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是否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42. |
旅行社 |
县文旅局 |
旅行社经营信息检查;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旅行社管理情况检查;旅行社旅游安全情况检查;旅行社文明旅游情况检查 |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43.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县文旅局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44.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县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县公安局 |
治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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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印刷企业 |
县文旅局 |
印刷企业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广告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46. |
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 |
县文旅局 |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检查;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出版物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情况的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4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等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等项目变更情况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公安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及治安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
48.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
县文旅局 |
娱乐场所检查:1、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2、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包厢、包间等是否按规定设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49. |
电影院 |
县文旅体局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
县卫健委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50. |
医疗卫生机构 |
县卫健委 |
1、放射卫生监督执法职业(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2、卫生监督执法(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职业鉴定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3、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管理;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4、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5、血液安全监督执法(血站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6、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7、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设置人类精子库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检查;人类精子库工作开展情况检查)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县消防支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县生态环境局 |
1、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2、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5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企业 |
县卫健委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县生态环境局 |
1、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2、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
52.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企业 |
县卫健委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5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县卫健委 |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54.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县卫健委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55. |
自来水供应企业 |
县卫健委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56. |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 |
县应急局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执法检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县卫健委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5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县应急局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县气象局 |
化学品仓库防雷安全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县生态环境局 |
废弃危化品收集、贮存、处置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58.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县应急局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县公安局 |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59.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县应急局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60. |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
县应急局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
61.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
县应急局 |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行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购买、销售、运输等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62. |
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县统计局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63. |
非煤矿山企业 |
县自然资源局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的检查;矿业权信息、公示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县应急局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 |
《安全生产法》 |
64.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
县林业局 |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65.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 |
县林业局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66.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单位 |
县林业局 |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67. |
林木采伐企业 |
县林业局 |
采伐及更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68. |
粮食经营企业 |
县发改委(粮食局)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粮食库存检查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法》 |
69. |
粮食加工企业 |
县发改委(粮食局 |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70. |
高危高爆业(油气库) |
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71. |
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县卫健委 |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72. |
城市供水企业 |
县城管局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
县卫健委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73.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 |
县城管局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74. |
获得取水许可企业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灵璧县“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备注:请各牵头单位反馈意见时确定抽查比例中的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
1. |
2022年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县教体局 |
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经营情况 |
全县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县级教育、市场监管、城管部门 |
县教体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职责分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县城管局 |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违规张贴宣传品 |
||||||||||
2. |
2022年度全县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县教体局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全县学校 |
县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
县教体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 ?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
县卫健委 |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3. |
2022年度保安从业公司部门联合抽查 |
县公安局 |
保安武装守押工作、保安培训情况、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全县保安从业公司 |
县级公安、人社部门 |
县公安局牵头发起,县人社局按职责分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7月 |
|
||
县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
4. |
2022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取得许可证情况、治安管理检查 |
全县旅馆业 |
县级公安、文旅、消防、卫生部门 |
公安局牵头发起,文旅局、消防、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11月 |
|
||
县文旅局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境外电视节目接收情况的检查 |
||||||||||
县消防支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
县卫健委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
5. |
2022年度全县律师事务所联合检查 |
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202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
县级司法行政、市场监管 |
县司法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全县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5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6. |
2022年度全县司法鉴定机构联合检查 |
县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2020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 |
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局 |
县司法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全县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5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7. |
2022年度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联合检查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执业行为的检查 |
202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
县级司法行政、人社部门 |
县司法局牵头发起,县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全县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5月至11月 |
|
||
县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
8. |
2022年度全县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县级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人社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査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9. |
2022年度全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县人社局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全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县级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人社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査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10. |
2022年度 全县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
县人社局 |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检査 |
全县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
县级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人社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査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11. |
2022年度全县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县人社局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全县劳务派遣单位 |
县级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人社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査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 |
2022年度全县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县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 |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査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机动车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
13. |
2022年度全县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
县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全县环境监测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査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态环境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14. |
2022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厂联合抽查 |
县生态环境局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发起,县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6月至11月 |
|
||
县城市管理局 |
对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的检 |
||||||||||
15.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抽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
全县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生态环境部门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全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1.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2.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16.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抽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
全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全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2.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17.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在灵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
全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8. |
2022年度全县供气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
全县供气企业 |
县级燃气主管、市场监管、气象部门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
19. |
2022年度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抽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
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 |
县级住建、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20. |
2022年度全县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联合抽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
全县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企业 |
县级住建、人社部门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
21. |
2022年度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联合抽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全县物业服务企业 |
县级房地产、县公安门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公安局 |
对自招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
||||||||||
22.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
县级交通、公安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公安局 |
交通安全管理检查 |
||||||||||
23.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许可事项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相关硬件设施是否完备有效;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制定完善并落实到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随机抽查车辆及人员相关证件,车辆、必备设施等。 |
客运输站场经营企业 |
县级交通、市场监管、卫健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
县卫健委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24.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县级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5.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县级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26.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经营(网约车经营人)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 |
县级交通、公安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县级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28.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县级交通、生态环境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29.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 |
港口经营企业 |
县级交通、生态环境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30. |
2022年度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
31. |
2022年全县种畜禽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32. |
2022年全县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
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
33. |
2022年全县农药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
农药经营者 |
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发起,县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
34. |
2022年农药生产企业不满联合抽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生产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 |
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
35. |
2022年生猪定点屠宰部门联合抽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36. |
2022年度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县商务局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全县新车销售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7. |
2022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县商务局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全县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公安局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8. |
2022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商务局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全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县商务局牵头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
39. |
2022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
全县规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2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0. |
2022年成品油零售企业联合抽查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的检查 |
全县成品油零售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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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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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22年全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联合抽查 |
县文旅局 |
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是否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全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 |
县级文旅、公安部门 |
县文旅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按职责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
42. |
2022年全县旅行社联合抽查 |
县文旅局 |
旅行社经营信息检查;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旅行社管理情况检查;旅行社旅游安全情况检查;旅行社文明旅游情况检查 |
全县旅行社 |
县级文旅、市场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发起,县文旅局牵头指导、县市场局按职责配合落实 |
抽查比例由省厅确定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局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
43. |
2022年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联合抽查 |
县文旅局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 |
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县级文旅、市场部门 |
县文旅局牵头发起,县市场局按职责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1家,抽查比例100%;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局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
44. |
2022年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联合抽查 |
县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县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县级文旅、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县文旅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公安局 |
治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45. |
2022年全县印刷企业联合抽查 |
县文旅局 |
印刷企业检查 |
全县印刷企业 |
县级文旅、市场部门 |
县文旅局牵头发起,县市场局按职责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6. |
2022年全县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联合抽查 |
县文旅局 |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检查;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出版物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情况的检查 |
全县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 |
县级文旅、市场部门 |
县文旅局牵头发起,县市场局按职责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局 |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7. |
2022年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联合抽查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等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等项目变更情况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县)级文旅、公安、市场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发起,县文旅局牵头指导、县公安局、县市场局按职责配合落实 |
抽查比例由省厅确定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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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公安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及治安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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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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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22年全县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联合抽查 |
县文旅局 |
娱乐场所检查:1、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2、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全县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
县级文旅、公安部门 |
县文旅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按职责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包厢、包间等是否按规定设置) |
||||||||||
49. |
2022年电影院经营单位联合抽查 |
县文旅局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
全县电影院经营单位 |
县级文旅、卫健部门 |
县文旅局牵头发起,县卫健委按职责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卫健委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50. |
2022年度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联合抽查 |
县卫健委 |
1、放射卫生监督执法职业(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2、卫生监督执法(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职业鉴定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3、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管理;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4、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5、血液安全监督执法(血站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6、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7、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设置人类精子库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检查;人类精子库工作开展情况检查)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
全县医疗机构 |
县级卫生健康、消防生态环境部门 |
县卫健委牵头发起,县消防支队、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消防支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
县生态环境局 |
1、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2、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
51. |
2022年度全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企业联合抽查 |
县卫健委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全县职业病诊断、健康、鉴定、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县卫健委牵头发起,县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1、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2、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
县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52. |
2022年度全县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企业联合抽查 |
县卫健委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 |
全县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 |
县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
县卫健委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53. |
2022年度全县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
县卫健委 |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全县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县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 |
县卫健委牵头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54.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县卫健委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全县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县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 |
县卫健委牵头发起,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55. |
自来水供应企业 |
县卫健委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全县自来水供应企业 |
县级卫生健康、生水利部门 |
县卫健委牵头发起,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
|||||||||
56. |
2022年度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联合抽查 |
县应急局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执法检查 |
全县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应急局牵头发起,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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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
57. |
2022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
县应急局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县应急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
县气象局 |
化学品仓库防雷安全检查 |
||||||||||
县生态环境局 |
废弃危化品收集、贮存、处置监督检查 |
||||||||||
58. |
2022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联查抽查 |
县应急局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全县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县应急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公安局 |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
||||||||||
59. |
2022年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联合抽查 |
县应急局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县应急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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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2022年度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联合抽查 |
县应急局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公安部门 |
县应急局发起联查,县气象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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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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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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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022年度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联合抽查 |
县应急局 |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全县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县应急局牵头发起县级联查,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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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行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购买、销售、运输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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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2022年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抽查 |
县统计局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县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 |
市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县统计、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
抽取1个县随机抽取10户规上工业企业、3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3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和10个投资项目。 |
2022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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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3. |
2022年度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抽查 |
县自然资源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的检查;矿业权信息、公示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检查 |
全县非煤矿山 |
县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发起,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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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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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
县林业局 |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
全县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林业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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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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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 |
县林业局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
全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林业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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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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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单位 |
县林业局 |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
全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企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林业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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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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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林木采伐企业 |
县林业局 |
采伐及更新检查 |
全县林木采伐企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林业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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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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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2022年粮食经营企业 |
县发改委(粮食局)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经营企业 |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发改委(粮食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县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被查库点的30%。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的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高于10%。 |
2022年6月—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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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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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2022年粮食加工企业 |
县发改委(粮食局) |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
全县粮食加工企业 |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发改委(粮食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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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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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022年度全县高危高爆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全县危化工企业 |
县级气象、应急部门 |
县气象局牵头发起,县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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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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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2022年度对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 |
县民政局 |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检查 |
县级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 |
县民政局牵头,县市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根据市级抽查情况确定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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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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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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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2022年度城市供水企业检查 |
县城管局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县供水公司 |
县城管局、县卫健委 |
县城管局牵头发起,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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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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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2022年度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检查 |
县城管局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
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城管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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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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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获得取水许可企业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县级获得取水许可企业 |
县水利局,市场监管局 |
县水利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县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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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