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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1-27 16:18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单位: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药品质量问题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药品质量问题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3.1公司(含分公司)登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条第三款:“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第七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第十条:“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企业集团登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三款:“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4、《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6、《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 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 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集团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企业集团登记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企业集团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企业集团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6、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企业集团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登记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5、《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个体工商户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2016年第89号)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3.《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2016年第89号)第八条: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2016年第89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3、未公开申请所需材料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乱收费的;7、 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0、在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超过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1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13、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4、在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因准予许可影响企业生产、医生诊断、贸易结算、环境监测、科研和社会管理秩序等,造成不良影响的;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9.1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9.3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9.4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 行政处罚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仍不履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冒用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处罚 19.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3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4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5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6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9.7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8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 行政处罚 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虚假文件、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3.1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4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有关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行为的处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二)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三)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四)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27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7.1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27.3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4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7.5对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8 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行为的;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34.1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2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35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36.1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2对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个体工商户条》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个体工商户条》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对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42.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42.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42.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42.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私营企业违规经营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造成企业信用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未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处罚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采购、加工食品及原料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销售食品情形的处罚、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情形的处罚 64.1对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销售食品情形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2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情形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提供餐饮服务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餐饮加工操作环境、工具、设备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发布绝对化用语等禁止性情形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布烟草广告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5、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发布违法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六条:“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八条:“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5、《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6、《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处罚 75.1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行为的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2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除第四条以外其他条款行为的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第三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宇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   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七条:“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恩,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第十条:“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宇和简化宇;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3、《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第十一条:“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违反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利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代言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明知或者应知有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涉及专利的广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广告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广告代言人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广告违反本法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法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销售未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09.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109.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109.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109.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109.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109.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比照本条所列标准参照执行
110 行政处罚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使用与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并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第651号修订)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7、《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8、《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一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冒充专利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1.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1、《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价格法》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3、《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事项信息 1、《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价格法》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3、《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事项信息 1、《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2、《价格法》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3、《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事项信息 1、《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2、《价格法》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3、《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项: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事项信息 1、《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2、《价格法》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3、《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事项信息 1、《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2、《价格法》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3、《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事项信息 1、《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2、《价格法》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3、《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1、《价格法》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1、《价格法》第44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2、《反垄断法》52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1、《价格法》第42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1、《价格法》第43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不执行政府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1、《价格法》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29条: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一)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二)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四)不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七)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八)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30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六)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2、《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等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销售假药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处罚 销售劣药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处罚 对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处罚 对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记录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处罚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1、《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违规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5、《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处罚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1、《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广告许可证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未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及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质量管理、安全标准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的处罚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擅自设点销售药品、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范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品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处罚 药品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处罚 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等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处罚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包材;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药包材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行政处罚 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行政处罚 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还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处罚 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处罚 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处罚 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开展调查、召回药品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处罚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和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及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被暂停销售后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规生产、经营、销售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二)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三)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四)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五)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六)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违规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行政处罚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行政处罚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擅自处理无菌器械或经营、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医疗器械或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二)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三)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四)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处罚 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处罚 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行政处罚 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处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行政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二)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三)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处罚 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行政处罚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处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行政处罚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召回的原因;(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5、《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及时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处罚 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查核到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三)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验收药品、医疗器械,记录验收情况,保存验收记录的;(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调配药品、拆零分装药品的;(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跟踪记录,建立记录档案并永久保存的《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不具有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用单位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人员统一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59条情形的处罚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行政处罚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召回计划等相关情形的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食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处罚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处罚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反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行政处罚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或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及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制造企业违反制造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行政处罚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违反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行政处罚 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行政处罚 违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配备的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行政处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不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以及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维护特种设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行政处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和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 行政处罚 气瓶检验机构违规处理报废的气瓶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 行政处罚 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或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以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和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十一条:“气瓶监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督检验资格。(一)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二)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三)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行政处罚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和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行政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制造特种设备以及委托加工、购买特种设备构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 行政处罚 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行政处罚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第二款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 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八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37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网上亮照、亮标及未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八条 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行政处罚 对网络非法技术攻击行为的处罚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行政处罚 已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工商登记,擅自生产、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条第二款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九条第四款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 行政处罚 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行政处罚 格式合同应当备案而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或者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者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罚 【规章】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登记,擅自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 行政处罚 拍卖参与人违法从事拍卖活动的处罚 249.1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2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249.3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49.4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二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私下约定成交价;(二)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5、《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50 行政处罚 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程序要求的处罚 250.1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行为的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八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2拍卖企业未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或者未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或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少于2天行为的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七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0.3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行为的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0.4拍卖企业未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行为的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五条第二款:“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1 行政处罚 拍卖企业进行违法拍卖活动的处罚 251.1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行为的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2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1.3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4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5拍卖企业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2-256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其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8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9 行政处罚 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0 行政处罚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讲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或者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1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2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3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4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行为;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编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8 行政处罚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管理规定》第六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9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 行政处罚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4 行政处罚 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未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5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6 行政处罚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7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8 行政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3第155号)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第63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3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1 行政处罚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2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3 行政处罚 产品包装及标签误导为有机产品以及违法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4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5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3第155号)第四条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6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3第155号)第四条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7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3第155号)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有关包装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 行政处罚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非法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4 行政处罚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5 行政处罚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 行政处罚 对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 行政处罚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 行政处罚 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 行政处罚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未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或者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以及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4 行政处罚 对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1号)三十条: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5 行政处罚 对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1号)三十二条: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6 行政处罚 对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7 行政处罚 对认证培训机构违反认证培训行为规范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第十四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第十五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第十六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第十七条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第十九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8 行政处罚 对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9 行政处罚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六条: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0 行政处罚 对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七条: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1 行政处罚 对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八条: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2 行政处罚 对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3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4 行政处罚 对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越批准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咨询活动或者分支机构未经备案的处罚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越批准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咨询活动或者分支机构未经备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5 行政处罚 对认证咨询机构违反认证咨询行为规范的处罚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6 行政处罚 对认证咨询机构使用不具备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独立进行认证咨询;向其他机构分包认证咨询业务或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等违反规定的处罚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第三十条,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7 行政处罚 对认证咨询机构聘用被暂停或者撤销认证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第六十条第四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8 行政处罚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9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0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1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1《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第81号)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第63号)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令2002第12号)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2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3 行政处罚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处罚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第76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2《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230号)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没有遵守防伪技术产品有关规定的处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6 行政处罚 对用工业废料、废旧棉絮、生活垃圾、医用废弃物等作为填充物制售伪劣絮棉制品的处罚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禁止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禁止在絮用纤维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将前款规定的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7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8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9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不符合质量凭证及标识规定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0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1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2 行政处罚 对棉花、茧丝、毛绒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3 行政处罚 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未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的;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的;未按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未将成包棉花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处罚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五)成包棉花必须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4 行政处罚 对棉花收购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或者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5 行政处罚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1、《计量法》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6 行政处罚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计量法》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7 行政处罚 制造、修理、销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销售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计量检定合格印、证;(二)有中文计量器具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有明确的型号、规格、量限和准确度等级;(四)使用不当易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五)明显部位标有“CMC”标志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六)有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计量检定规程。《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经销下列计量器具:(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无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的;(三)进口计量器具无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的;(四)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和修理的计量器具;(五)前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报检而未报检或经检定不合格的;(六)其他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2、《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经销下列计量器具:(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无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标志及编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的;(三)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和修理的计量器具;(四)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报检而未报检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五)其他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8 行政处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1、《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9 行政处罚 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1、《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迁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三)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标记;(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4、《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必须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商品标识的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封存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0 行政处罚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或者……,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1 行政处罚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2 行政处罚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和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3 行政处罚 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4 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5 行政处罚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未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的,责令停止检定、检测,没收检定、检测费,可并处检定、检测费1~3倍的罚款。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责令更正,并处所收检定、检测费1~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6 行政处罚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7 行政处罚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8 行政处罚 未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的处罚; 348.1未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8.2非法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349 行政处罚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0 行政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1 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2 行政处罚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1、《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未经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考核、批准、擅自启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3 行政处罚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并处500元~3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4 行政处罚 经营者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2、《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5 行政处罚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条: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6 行政处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7 行政处罚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制造、销售计量器具和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三)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8 行政处罚 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或者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六条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9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0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1 行政处罚 集市主办者未遵守有关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的处罚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2 行政处罚 集市经营者违反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做到:(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六)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3 行政处罚 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收购者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4 行政处罚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5 行政处罚 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6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七)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7 行政处罚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8 行政处罚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9 行政处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有关授权规定,或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处罚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0 行政处罚 防伪技术产品的经营者、使用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第八条防伪技术产品的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拟经营或采用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有关材料。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经营者、使用者登记备案的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防伪技术产品推销不合格产品或者劣质产品;(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应当专项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自行更换;(三)停止使用或者更换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扩大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范围,应当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1 行政处罚 擅自印制、买卖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1、《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第十一条禁止非法印制、买卖防伪技术产品。2、《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印制、买卖防伪技术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2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处罚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2、《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3、《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4、《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 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5、《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3 行政处罚 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商品的处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4 行政处罚 未办理代码登记或者代码证书换领、补发手续以及未按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未在终止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和代码证书到原发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5 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的,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处罚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0号)第二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2、《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没收代码证书,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6 行政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市场管理局对以下360.368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据该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7 行政处罚 对棉花销售企业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质量凭证的;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的;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8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的处罚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第49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处以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9 行政处罚 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处罚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质检总局令2002第24号)第十条规定,产棉区市、县、乡人民政府及省、市、县农业、纺织、供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做好排除异性纤维的宣传、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质检总局令2002第24号)第八条第(三)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0 行政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违规收购蚕茧、销售茧丝、承储国家储备茧丝的处罚 1《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第43号)第十三条,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四)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五)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六)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七)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2第十七条,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茧丝的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二)每批茧丝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三)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四)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五)经公证检验的茧丝,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应当附有公证检验标记。3第十八条,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二)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第43号)第十九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2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收购、加工、销售毛绒纤维,或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3 行政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第73号)第十九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4 行政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收购、加工、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第73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四)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第十六条,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二)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四)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五)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六)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第十七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二)麻类纤维包装、标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三)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四)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应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5 行政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第73号)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第73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第二十三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6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8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9 行政处罚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0 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390.1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0.2属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汇款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 以前款规定方式销售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有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二十九条:“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旅客、托运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经营者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按照旅客的要求尽快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旅客的食宿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不得超载、中途加价,不得无故绕行、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5、《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三十条:“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和景点、价格、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示购物地点、次数、时间。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游览景点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6、《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告知消费者并接受消费者的选择”。7、《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文明健康的服务,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制作、下载、发布、传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犯罪等内容的信息,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提供手机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强制或诱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发布含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8、《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三十六条:“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用品。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整容、整形项目。”9、《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三十七条:“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价格等真实情况,并开出修理或加工清单,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 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30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30日的,从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10、《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应当科学用药,合理安排必要的医疗检查项目,并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项目、收费清单,并出具收费凭证,不得将其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增加患者经济负担。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采购、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四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经营者应当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经营者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用服务的正常进行;确需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告知消费者”。1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告第45号)第五十八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不采取召回措施的;(三)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超载、中途加价,无故绕行、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的;(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不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或者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的;(六)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或者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制作、下载、发布、传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犯罪等内容的信息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不依法经营的;(九)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的;(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或者采购、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或者将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等公用服务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收取暂停手续费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90.3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390.4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391 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5号令)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第七条: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第八条:洗染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新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应执行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洗染店、水洗厂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一)虚假宣传;(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第十五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应当分离。第十八条: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经消毒、洗涤后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2 行政处罚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 根据2010.12.23省政府令第230号修订)第八条:“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改造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设备”。    2、《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 根据2010.12.23省政府令第230号修订)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加油站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3 行政处罚 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行为的处罚 393.1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 《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 根据2010.12.23省政府令第230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调配、销售,没收调配、销售的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并处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3.2销售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 根据2010.12.23省政府令第230号修订)第十一条:“自2005年4月1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2、《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 根据2010.12.23省政府令第230号修订)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94、395 行政处罚 在市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在市场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6、397 行政处罚 暂扣责令整顿的煤矿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8 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9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被吊销相关许可证后的处罚 399.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后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9.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400、40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行为的处罚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十二条:“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2-403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十一条:“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4-405 行政处罚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十九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禁止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    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6、407 行政处罚 在棉花收购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处罚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其他检验标志、标识”。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棉花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8、409 行政处罚 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终止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二十三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暂停接入服务”。2、《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十二条第二、三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手续时,应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4、《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十三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0-411 行政处罚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2、413 行政处罚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第:“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的处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4、415 行政处罚 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的处罚;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6、417 行政处罚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2、《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3、《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电部11号令)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电部11号令)》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电部11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8 行政处罚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9 行政处罚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及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419.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9.2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20 行政处罚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1 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2 行政处罚 经营者采用仿冒、误导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5、《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三)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字号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7、《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专利号或者监制单位名称;(三)伪造或者冒用企业名称、地址,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四)虚假表示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五)伪造或者模糊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前款所称商品产地指商品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者养殖地)”。8、《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9、《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及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尚未售出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1号)第四十三条:“制止侵权行为(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用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12、《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前款所称知名商品指:(一)经国家授权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的商品”。1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物品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1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工商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15、《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工商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6、《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工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7、《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工商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18、《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工商总局令第33号)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19、《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工商总局令第33号)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42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旅游度假及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用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4、《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三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 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4 行政处罚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 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5 行政处罚 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2、《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三十一条:“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根据情节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6 行政处罚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 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7 行政处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谎称有奖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金额、获奖方法、开奖日期等作虚假的宣传;(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相同商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五)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4、《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땠l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7、《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9、《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428 行政处罚 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检查本条例第六至九条规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查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4、《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查处的财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땠l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9 行政处罚 经营者实施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强制交易行为:(一)胁迫他人同自己或者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二)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或者他人进行竞争;(三)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四)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2、《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强制交易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땠l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0 行政处罚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430.1实施招标的工程,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땠l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0.2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30.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31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文件的行为处罚 431.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땠l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1.2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32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的处罚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第十一条:“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第十八条:“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5、《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应依法在工商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3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五十九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4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或超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434.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땠l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4.2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九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3、《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4、《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434.3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435 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6 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7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2、《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8 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9 行政处罚 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0 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违法支付报酬、未建立并完善换货退货制度的处罚 440.1直销企业超额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行为的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0.2直销企业未建立实行退换货货行为的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441 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3、《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4、《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5、《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6、《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7、《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2 行政处罚 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的处罚 1、《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3 行政处罚 组织、策划、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与传销行为的处罚    2、《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4 行政处罚 参与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3、《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5 行政处罚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1、《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6 行政处罚 传销行为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1、《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2、《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땠l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7 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땠l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8 行政处罚 销售者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5.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减轻处罚的; 6.执法人员随意现场收缴罚款的; 7.执法人员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땠l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9 行政处罚 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0 行政处罚 明知违反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鴐˘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1 行政处罚 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仍然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2 行政处罚 为无证明文件的印制者承印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印刷制作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时,应当由承制者查验印制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备查。无证明文件,承制者不得印制。承制者不得将印制的标识、标志、包装物和铭牌提供给非印制者。  承制者违反前款规定无证明文件印制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非法印制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产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3 行政处罚 经销禁止销售的工业产品行为的处罚     1、《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七条:“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4 行政处罚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5 行政处罚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56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7 行政处罚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十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8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9 行政处罚 被吊销音像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许可证,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十六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0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和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3、《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1 行政处罚 被吊销有关印刷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在《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3、《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4、《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4、决定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9、《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1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1、《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本条例第六至九条规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查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14、《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1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16、《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9、《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0、《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一)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4、《价格法》第34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5、《价格法》第34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463 行政强制 临时扣留执照行政强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省工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留营业执照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予以临时扣留。5、送达阶段责任: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留的营业执照,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10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扣留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留措施的; 3、损毁、遗失被扣留的营业执照的; 4、扣留期限超过10日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未解除扣留措施的; 5、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4 行政强制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省工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决定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作出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6、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责令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2、没有及时采取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物品擅自实施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5 行政确认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申请予以核准;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申请不予核准的; 3、对符合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决定; 5、未严格审查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条件,产生纠纷的; 6、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7、在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6 行政确认 动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对动产抵押申报材料进行登记,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4、对符合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
467 行政确认 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6〕16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实施细则》(工商合字〔2006〕238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同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阶段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并提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公示条件的及时上报。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守合同重信用”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申报条件的申请予以公示,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开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5、未履行事后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6、在守合同重信用认定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8 行政确认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9 行政确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宿政秘(2014)102号“下放县区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5、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 6、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7、在审核发证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0 行政确认 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申请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安徽省质监局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计量标准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确认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不予受理和核准的;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授权申请或者不予授权理由的;3、不公开申请所需材料的;4、不符合条件作出授权决定的;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授权的;6、违法收取费用的;7、授权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9、在授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超越权限实施授权的;1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12、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3、在计量授权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14、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予以批准,造成量值传递失准,影响经济管理秩序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1 行政确认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检测计划。2.委托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检测计划组织实施,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根据检测结果认定合格或不合格,并予以公告。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1.对省级质量检测机构认定不予公示、不公开招标的;2.擅自更改检验结果的;3.对检验不合格的经营者,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处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执法人员有泄密、虚报或瞒报抽检结果、乱收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5、执法人员与被抽检人、承检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出具虚假报告的;  6、在检测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2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阶段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4、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5、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3 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和专利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3.《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阶段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4、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5、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4 其他权力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1.对省级质量检测机构认定不予公示、不公开招标的;2.擅自更改检验结果的;3.对检验不合格的经营者,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处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执法人员有泄密、虚报或瞒报抽检结果、乱收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5、执法人员与被抽检人、承检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出具虚假报告的;  6、在检测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5 其他权力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75.1企业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将企业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1.对省级质量检测机构认定不予公示、不公开招标的;2.擅自更改检验结果的;3.对检验不合格的经营者,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处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执法人员有泄密、虚报或瞒报抽检结果、乱收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5、执法人员与被抽检人、承检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出具虚假报告的;  6、在检测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5.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企业原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原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将企业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1.对省级质量检测机构认定不予公示、不公开招标的;2.擅自更改检验结果的;3.对检验不合格的经营者,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处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执法人员有泄密、虚报或瞒报抽检结果、乱收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5、执法人员与被抽检人、承检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出具虚假报告的;  6、在检测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6 其他权力 企业有关事项备案 476.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公司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将公司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申请予以备案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3、对符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决定;5、未严格审查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7、在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6.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76.3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476.4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76.5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476.6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备案。” 
476.7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4号公布 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476.8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等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98号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476.9非公司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477 其他权力 年度报告公示 477.1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理由、条件、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抽查的内容、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需要核实的企业公示信息有关情况进行核实。3、告知阶段责任: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处理决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6、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检查人加强监管,按有关规定认真录入和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抽查企业不予按规定进行核查的; 2、对不符合抽查条件的企业进行抽查、核查的;3、对抽查结果不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4、因抽查结果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5、在信息抽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信息抽查工作中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7.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477.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478 其他权力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的理由、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的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3、告知阶段责任: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情况告知被申请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和申请人加强监管,按有关规定认真录入和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不予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2、对不符合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不予按规定进行列入、移出的,对符合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不予按规定进行不列入、移出的;3、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不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4、因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5、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9 其他权力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三)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四)旅游、医疗合同;(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七)运输合同;(八)拍卖、典当合同;(九)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备案的合同样本,提供方需要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样本重新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已备案的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应在其明显位置加注已备案标记。”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受理的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听证、组织评审提出修改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颁发盖有合同备案章和合同编号的合同样本。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盖有合同备案章和合同编号的合同样本;5、事后监管责任:对合同提供方使用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已备案的合同,当事人要求修改未获同意,造成当事人损失的;3、在备案过程中或在合同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备案;5、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0 其他权力 药械不良反应监测 1《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评价阶段责任: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重点监测报告,季度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价;2.处置阶段责任:与相关部门联合对本区域内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等;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1 其他权力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82 其他权力 专利优秀奖转报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知办发管字〔2014〕13号):“第六条: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2.《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皖知专〔2013〕66号):“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当年评奖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递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奖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向评审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 1、受理责任:按照奖励条件对申请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给予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即予以批准。3、兑现责任:按奖励标准规定,在奖励资金拨付后即通知奖励对象领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对象不予受理(审查)或批准的; 2、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审查)或批准的;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或审批义务的;4、按规定未及时兑现或并未说明缘由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3 其他权力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1.《安徽省价格条例》第3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2.《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第10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第19条:当事人申请对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皖高法〔2014〕27号)。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予以受理、裁决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4.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价格争议调解过程中有失公允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6.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4 其他权力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1.《价格法》第41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检查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集证据,确定当事人违法金额;2.决定阶段责任: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限期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的违法所得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3.审核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审核;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2.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而未责令退还的;3.对退款情况未进行认真审查的;4.因工作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5.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5 其他权力 专利奖以及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推荐的审核转报 国家、省级专利奖申报的审核转报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知办发管字〔2014〕13号):“第六条: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2.《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皖知专〔2013〕66号):“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当年评奖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递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奖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向评审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3.《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知专〔2013〕66号):“第八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安徽省专利奖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凡提供复印件的须核查原件;(三)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按当年分配名额排序后出具推荐函,汇总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     1、受理责任:按照奖励条件对申请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给予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即予以批准。    3、兑现责任:按奖励标准规定,在奖励资金拨付后即通知奖励对象领取。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对象不予受理(审查)或批准的;    2、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审查)或批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或审批义务的;    4、按规定未及时兑现或并未说明缘由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6 其他 权力 省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审核转报 1.《安徽省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办发〔2009〕39号):“各市人事局、知识产权局: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促进发明创造,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利工程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印发《安徽省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二条 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2.《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知专〔2014〕59号):“第二条:申报人对照申报条件,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所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所有证明资料,将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材料完善后提交所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经所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出具委托评审函,由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集中报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1、受理责任:按照奖励条件对申请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给予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即予以批准。    3、兑现责任:按奖励标准规定,在奖励资金拨付后即通知奖励对象领取。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对象不予受理(审查)或批准的;    2、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审查)或批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或审批义务的;    4、按规定未及时兑现或并未说明缘由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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