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X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誉乐猪肉荠菜手工馄饨”进货票据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X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X商贸有限公司限期向供货者进货票据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期限届满,再次对X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仍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X商贸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X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构成了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X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X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保存凭证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执行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本案中,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警示: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有利于食品可溯源,确保监管条链不断,而且可以在确保购进食品安全的同时保障食品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该项制度,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未查验购进货物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