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倍氨敏”“舒儿呔”等固体饮料食品安全风险排查,X育婴坊提供不出“智雅倍畅型益生菌”、“爱哺优茯苓鸡内金”两种固体饮料的进货查验记录,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X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X育婴坊限期向供货者索要并留存相关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期限届满,再次对X育婴坊检查时,发现其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X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X育婴坊在采购食品时未向供货者索要并留存相关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构成了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X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X育婴坊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保存凭证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执行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本案中,X育婴坊在采购食品时未向供货者索要并留存相关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警示: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该项制度,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