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县镇(开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关于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社〔2024〕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有相关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4〕948号)及宿州市财政局的工作要求,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皖财综〔2021〕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县在《灵璧县县本级政府购求服务指导性目录》(灵财综〔2023〕45号)基础上,制定了《灵璧县镇(开发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镇(开发区)对照我县前期已下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即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强化目录约束及信息公开机制。
《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从编制2025年部门预算开始,各镇(开发区)按照新制定的《目录》,编制和公开镇(开发区)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一)各镇(开发区)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准确性。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其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施需要,县财政局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灵璧县镇(开发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灵璧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