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宿州市全面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地方金融监管领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形成《灵璧县地方金融监管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灵璧县地方金融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灵璧县地方金融监管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附件: 1.灵璧县地方监管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灵璧县地方金融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3.灵璧县地方金融监管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灵璧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
灵璧县地方金融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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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
机构管理情况 |
县融资担保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
1.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3.《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公司治理情况 |
县融资担保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
1.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二条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3.《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情况 |
县融资担保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3.《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
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
县融资担保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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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情况 |
县融资担保公司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3.《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
监管系统信息报送情况 |
县融资担保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2.《融资担保非现场监管规程》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
|
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
县融资担保公司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
1.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37号) 2. 《关于明确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等四类机构监管事项的通知》 (皖金[2020]61号) |
|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 |
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
业务范围情况 |
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八条 2.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
|
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
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三条 |
|
资金来源情况 |
县小额贷款公司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四条 |
|
贷款质量及信贷管理情况 |
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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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 |
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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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业务情况 |
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
|
典当行经营行为检查 |
典当行管理人员情况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七条、第二十条
|
典当行借贷款情况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
典当行经营情况的检查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
|
典当行当金利率情况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四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十七条 |
|
典当行综合费率情况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四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十八条 |
|
典当行资产管理比例情况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四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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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对外投资行为的检查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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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委托派驻情况的检查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
|
典当行收当业务的检查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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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绝当物处理业务的检查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
典当行非绝当物品的销售情况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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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物收购寄售及动产抵押业务情况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 |
|
典当行会计情况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五条 |
|
典当行资本缴付和股东待遇的检查 |
本县典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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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经营行为 |
融资行为的检查 |
经许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十条 |
贷款行为的检查 |
经许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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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 |
有照无证企业、无证无照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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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经营行为 |
融资及放贷行为 |
经许可经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三)规范经营行为 |
催收讨债行为 |
经许可经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三)规范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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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 |
有照无证企业、无证无照经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
注:我县无小额贷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四类公司,若后期有成立, 按照清单执行
附件2
灵璧县地方金融监管领域2023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层级) |
检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
机构管理情况;融资担保业务合规情况;风险防控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监管系统信息报送情况;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
县级统一组织发起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场监管部门
|
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
市局确定 |
县级融资担保公司按100%比例,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按30%比例抽查 |
3月—11月
|
|
2 |
典当行经营行为检查 |
经营情况;管理人员情况;借贷款行为;当金利率情况;综合费用情况;资产管理比例情况;收当业务情况;绝当物处理情况;非绝当物品的销售情况;旧物收购寄售以及动产抵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典当行委托派驻情况;资本缴付和股东待遇情况;会计情况;无证经营情况;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情况;治安管理情况
|
县级统一组织发起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县场监管部门
|
全县典当行
|
市局确定 |
100% |
3月—11月
|
|
附件3
灵璧县地方金融监管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
工作指引总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灵璧县地方金融监管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清单所列检查对象,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等市场主体以及业务行为等。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结合日常监管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同时邀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县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 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融资担保公司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机构管理情况的检查
(二)融资担保业务合规情况的检查
(三)风险防控情况的检查
(四)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五)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的检查
(六)监管系统信息报送情况的检查
(七)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机构情况。重点检查融资担保机构现状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致,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与监管部门批复是否一致,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经过报告手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经监管部门备案,营业场所是否与备案场所一致,统一标识牌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等。
(二)融资担保业务合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特别是有没有开展禁止性业务;是否存在担保金额超规定比例以及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是否备案等问题。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还要检查其“六稳”“六保”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等支持政策落实情况。
(三)风险防控情况。重点检查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与业务审批情况;融资担保业务累计代偿、当年代偿及追偿情况;融资担保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核销情况;与各类理财公司、互联网金融等合作业务情况。
(四)公司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兼职情况,“三会、一层”决策运行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和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内设机构和风险防控等关键岗位设置是否健全;是否建立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稽核审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尽职调查和保后管理等重要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五)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资金在位情况;三级资产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两项准备金是否足额提取;全面梳理融资担保机构账户交易情况,特别是与融资担保业务无关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和银行存单等流动资产用于与担保无关的抵(质)押情况。是否实行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到期不归还客户保证金情况。
(六)监管系统信息报送情况。重点检查融资担保机构财务和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账单、账证、账实是否相符;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是否完整,财务情况与业务情况与监管部门分月核查情况是否一致;检查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系统信息是否按时填报,检查数据填报完整性与准确性情况,重点核查是否根据《融资担保非现场监管规程》主要指标解释及要求填报数据报表,是否存在系统上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情况。
(七)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各监管部门在开展本次现场检查的同时要按照《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关于明确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等四类机构监管事项的通知》(皖金﹝2020﹞61号)文件要求,重点摸排辖内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债券发行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等业务的相关机构情况,并按文件要求分类予以处置。检查公司是否开展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监管部门是否接到举报公司涉黑涉恶涉乱线索及核查情况;排查公司员工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三、检查依据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二)《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订)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并与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小额贷款公司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机构、高管人员情况的检查
(二)业务范围情况的检查
(三)资金来源情况的检查
(四)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的检查
(五)贷款质量及信贷管理情况的检查
(六)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的检查
(七)监管系统信息报送情况的检查
(八)创新业务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机构、高管人员情况。检查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是否经过审批(核),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是否悬挂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和公开承诺标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经过任职资格核准;履职期间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接受监管和落实监管意见的情况。
(二)业务范围情况。检查除发放小额贷款外,是否存在开展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的其他业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开展网络发放小额贷款业务;是否开设了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平台,并通过相关平台开展违法违规业务宣传,或通过相关平台变相开展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
(三)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增资扩股、借贷资金入股、内部员工集资入股、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金违规转让质押等现象;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存款、未经批准的股东借款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是否存在融入委托贷款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债权资产转让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其他融资行为。
(四)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开立的基本结算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内外账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利用现金结算违规经营和规避监管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持续保持在100%以上。
(五)贷款质量及信贷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跨区域贷款;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用途是否合法,是否违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的额度限制;贷款利率是否按照要求以年化综合利率形式规范明示;是否存在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情况,是否存在与“现金贷”类高利贷企业合作情况,是否存在与从事催收贷款业务的第三方公司合作情况。
(六)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重点检查公司法人治理的权责分工和协作关系,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检查应当建立的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责任人员是否及时纠正、处理;检查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账务核对制度。
(七)监管系统信息报送情况。重点核查是否根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数据报送要求录入数据,是否按时填报;检查数据填报完整性与准确性情况,是否存在系统上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情况。
(八)创新业务情况。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工作是否经过批准,新业务的开展是否存在或可能衍生较大风险隐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三、检查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
(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皖政办〔2009〕
36号
第五条 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有:
1.初审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2.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3.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5.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6.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