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皖财综〔2023〕1044号)文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皖财综〔2021〕6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1085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2〕40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宿财综〔2022〕84号)有关要求,制定了《灵璧县县本级政府购求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县级各单位参照《目录》并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对部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并报财政局对口股室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公开后执行。调整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四、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灵璧县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灵璧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