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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灵璧县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5-12-19 00:00 责任编辑:灵璧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工资总额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三条 企业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方式等不同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四)考核与工资兑现;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按照县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企业上年实绩、近三年经营业绩平均值、企业所处行业水平、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分类分企审核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由县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八条 县国资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县国资委和主管部门。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委。

   (二)县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意见。企业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应先向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后,报县国资委。

   (三)县国资委将考评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向企业公布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兑现相应工资。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条   被考核企业分为投融资型企业、生产经营型企业、公益型企业。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数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或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的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溢价、税收奖励、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以及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

   1、投融资型。分类指标包括:投融资额、投资收益率、管理费用、融资成本率、利润总额指标。

   投资收益率,是指投资收益(税后)占投资成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投资成本×100%

   融资成本率,是指资金使用费占融资总额(扣除融资费用)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融资成本率=资金使用费÷(融资总额-融资费用)×100%

   2、生产经营性。分类指标包括: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指标。

   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成本费用利润率,指企业考核当期营业利润同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在当期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所带来的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营业利润÷成本费用总额)×l00%

   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中的利润,是指营业利润,而非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如果能够获得其他业务支出数据的,还应当包括其他业务支出数据。

   3、公益服务型。分类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利润总额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

   (三)综合评价指标指县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对企业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结合企业重大决策情况、安全生产和文明创建、企业内部管理情况、廉洁从业情况、维稳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结合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履职情况,对企业做出综合评价的指标。

   考核期中发生可能影响考核指标完成的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政府政策变化、非经营责任重大经济损失、非经营管理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等,被考核企业可报请县国资委调整指标,经县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    考核计分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一)综合计分

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二)各指标计分

   1、基本指标满分2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15分。

   2、分类指标满分70分:

   ⑴投融资型企业:

   分数分配:投融资额指标满分30分,投资收益率指标满分10分,管理费用指标满分10分,融资成本率指标满分10分,利润总额指标满分10分。

   指标完成情况计分:投资收益率、利润总额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5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5分。

   投融资额指标基本分为2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20分。

   管理费用、融资成本率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5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高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5分。

   ⑵生产经营型企业:

   分数分配:销售收入指标满分20分,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满分20分,利润总额指标满分30分。

   指标完成情况计分: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分;超过目标值 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10分。

   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2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20分。

   ⑶公益服务型企业:

   分数分配: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满分20分,管理费用指标满分20分,利润总额指标满分30分。

   指标完成情况计分: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基本分为1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10分。

   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2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20分。

   管理费用指标基本分为1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10分。

   3、综合评价指标满分10分:

   综合评价指标基本分为5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5分。


第五章    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企业工资总额相挂钩。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包含企业负责人和中层以下职工(含中层)工资。基础工资由人均年基础工资和企业人员编制控制数内在岗平均人数计算所得,人均年基础工资根据上年度芜湖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所在行业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水平综合考虑确定;绩效工资根据指标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和基础工资计算所得,绩效工资最高为基础工资的30%。

   企业工资总额包含各种奖励、津贴、补贴,但不包含企业配比的“五险一金”。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在六十分以下,基础工资实行下浮,基础工资最高下浮20%。当综合得分在四十分(含四十分)至六十分之间时,按相应比例下浮基础工资,基础工资下浮数=基础工资×20%×(60-综合得分)/20;当综合得分低于四十分时,基础工资下浮数=基础工资×20%。

   2、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在六十分以上(含六十分),可全额兑现基础工资,在有利润情况下,还可按相应比例提取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提取数=基础工资×30%×(综合得分-60)/40。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工资方案。

   保留身份在企业任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绩效考核,根据企业考核结果兑现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企业负责人人均年工资的发放幅度应控制在《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22号)规定的范围内,即:大型及其以上的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中型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小型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倍。

企业负责人年工资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企业中层以下职工(含中层)工资兑现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工资的提取发放。

   企业当年工资按基础工资的80%进行提取发放,绩效工资和基础工资补差部分待考核结果下达后提取发放。当年提取的80%基础工资进当年成本;考核绩效工资和基础工资补差部分进第二年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从二零一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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