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现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的定义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定义
保护范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为有效保护燃气设施设立的最小保护距离范围。
控制范围: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大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一些行为和活动,在保证燃气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在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
(二)燃气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
1.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2.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3.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2.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①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②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m范围内的区域;
③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①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②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m范围内的区域;
③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①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②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m范围内的区域;
③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燃气设施最小安全控制范围
1.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2.5-5 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3.5m-15 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 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2.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①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3.0m内的区域;
②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5m范围内的区域;
③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6.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①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5.0m内的区域;
②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10.0m范围内的区域;
③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15.0m范围内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①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应为围墙外25.0m内的区域;
②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30.0m范围内的区域;
③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其他安全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第三部分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第三部分列出的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四)对燃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燃气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责任
(一)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灵璧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