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
文件公开属性由公文承办人员提出,随同文稿送审,即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复核后,报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六条 各股室、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