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5月13日,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灵璧县书院路东段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涉嫌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传教育,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测量占地面积为3.6㎡,并对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分析: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摆摊设点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城市主干道路上摆摊设点对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态度较好,我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地摊经济”应本着“有序放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既不能“一放了之”,更不能“一禁了之”。对于摆摊设点,城镇居民应当理性对待,放开“地摊经济”并不意味着任由摊贩随意摆摊设点,更不代表管理部门放任不管。本案这种违法行为给城市的市容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也存在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城市公用设施,不得随意占用,应当保持市容整洁,便利通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城镇居民应当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了解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自我法律意识,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城管局政策法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