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统计监督。包括两项举措,一是加强与纪检、组织部门的工作协调,运用好统计监督结果,提升监督效能;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统计各专业核查、工作督导与统计执法检查相结合,常态化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二)充实基层统计力量。 包括三项举措,一是配齐配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优化内设机构,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统计执法证考试,充实统计执法力量。二是规范镇(经济开发区)统计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调配,按照基本单位在500家以下的不少于2人、500(含)~1000(不含)家的不少于3人、1000家及以上的不少于4人,经济开发区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充实统计人员,切实保障统计工作职责履行。三是各镇、经济开发区要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及资料管理等制度。
(三)规范统计人员管理。包括两项举措,一是建立镇(经济开发区)统计人员调整报备机制,分管负责人调整、统计人员调进调出要征得县统计局同意,首席统计员必须为在编在岗的专职统计员,聘期不满2年原则上不得调整。二是镇(经济开发区)统计人员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或电子统计台账。
(四)提高统计人员待遇。包括两项举措,一是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在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聘上向基层统计机构倾斜。二是基层统计人员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统计局统一管理,基层首席统计员、辅助调查员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300元。
(五)加强部门统计。包括五项举措,一是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体系;二是相关部门配合县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和监督检查;三是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四是部门要依法依规申报、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按规定报送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五是建立县统计局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拓宽数据收集渠道,推进统计信息共享。
(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包括三项举措,一是将统计信息化项目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二是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防护各项措施,确保统计数据安全;三是应用推广新媒体网络平台,线上线下多形式开展基层统计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