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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统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9-28 15:44 责任编辑:统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安徽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宿州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统计违法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在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宿州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宿州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 宿州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宿州市统计信息网、统计微博微信平台;

(二)举报人也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宿州市统计局法制科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第七条 法制科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妥善管理。及时梳理举报线索,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

第八条 法制科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法制科统一报告宿州市统计局分管统计法制工作的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法制科转交宿州市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宿州市统计局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二)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三)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九条 法制科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

第十条 法制科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宿州市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法制科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省统计局转交的举报案件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项,经宿州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法制科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以及举报事项中仅涉及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法制科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立案或经检查组现场核查属实,由法制科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法制科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宿州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法制科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县区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对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的举报,法制科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区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区统计机构处理;

(二)要求县区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县区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法制科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对于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法制科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园区统计机构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宿州市统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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