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坚持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加快推进生态灵璧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实施绿色发展行动,研究决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落实环境监管“网格长”和“河长制”。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追责力度,严格实行“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各类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在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依法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建立并实行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三)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五)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六)推动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倡导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七)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上级通报的挂牌督办事项或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到位。
(九)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产业发展。
(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加强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二)协商或协调解决区域之间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十三)强化生态环境污染监测预警,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项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大环境事故隐患排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违法问题。
(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
(五)加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环境管理,控制面源污染。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六)负责辖区“三线三边”整治工作。
(七)开发区同时要负责园区内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评价。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纪律检查机关工作职责
对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1、将生态环境保护实绩纳入全县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4、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组织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3、指导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曝光。
4、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报道,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5、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污染防治措施。
(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保机构和设置编制。
五、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保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相关企业,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有关考核。
2、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4、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排放等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5、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6、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7、编制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8、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9、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
11、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在线监测,依法公开重要环境监管信息。督促重点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12、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教育基地创建。支持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监督。
13、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
14、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定期组织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16、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7、协助有关部门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二)发改部门工作职责
1、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规划。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审核并申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重要项目。
4、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5、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6、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做好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三)教体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科普教育以及志愿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时,配合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四)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研究和应用技术推广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五)经信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和建议。
2、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产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示范项目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3、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配合环保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6、按照《灵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限产和停产措施。
(六)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加强黄标车禁行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4、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
5、根据职责,负责对社会生活和交通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破和追缴。参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泄漏和放射性污染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置工作。
(七)监察机关工作职责
依法追究行政监察对象的生态环境问题行政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九)司法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推进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2、负责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3、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十)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编制环境保护收支预算。统筹安排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2、制定本级预算安排的生态环保类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保类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4、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十一)人社部门工作职责
1、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2、会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3、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十二)国土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
3、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配合环保、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十三)住建部门工作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监督建成设施的运行。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2、负责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督促建设主体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3、负责城镇供水管理,加强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4、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十四)城管部门工作职责
1、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纳入城市中长期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食用油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3、组织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设施建设,监督建成设施的运行。
4、加强城镇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城市河道污染综合整治和黑臭水体整治。监督城市河道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工作。
6、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垃圾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实施行政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监管。
7、负责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十五)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1、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船舶和作业机械,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货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快港口和船舶配套岸电设施建设。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和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制准入制度。
2、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3、指导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全面推进行业污染防治。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开展干散货码头、公路施工工地粉尘治理。鼓励既有船舶实施污水储存处置设施改造,推动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营运黄标车工作。
4、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漏、洒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5、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十六)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2、制定并实施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
3、制定并指导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与改良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耕地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
4、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5、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6、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七)畜牧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禁养区整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
3、指导渔业水域开发利用,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十八)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
2、依据环境保护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测和水资源公报。
4、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及水工程、水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建设评估。
5、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6、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整治工作。
7、负责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十九)林业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划、林业工程建设计划,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责任。
2、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3、组织、协调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严把吸收外商投资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2、推进流通领域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3、负责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4、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5、负责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一)文化广电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环境保护宣传,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相关公益广告,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3、协调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曝光。
4、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报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5、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二)卫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防治工作,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二十三)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十四)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统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为有关部门开展总量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依据。
(二十五)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证照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2、严格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监管。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依法采集公开的环境信用信息,实行信任约束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市场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4、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管。
5、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6、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负责产品质量监督。
8、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监督管理。
9、负责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10、依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时审验申请主体的环境保护相关材料。
(二十六)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煤矿除外),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七)政府法制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负责本级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决策合法性审查。
3、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承办本级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二十八)规划部门工作职责
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深化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加强城镇园林、绿地和风景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九)气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重大气象灾害以及雾、霾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制定气象干预措施,参与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工作。
3、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划和政策。
(三十)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三十一)旅游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3、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十二)地震部门工作职责
1、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需要。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检测,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三十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
(三十四)税务部门工作职责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六、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审判机关工作职责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2、加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3、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4、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讼执行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检察机关工作职责
1、加大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法律监督。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
3、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必要时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
4、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七、工作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生追究”的责任体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